中国助学贷款的下一步选择:从“多输”困境到“多赢”路径 作者:巴曙松
中国助学贷款的下一步选择: 从“多输”困境到“多赢”路径 巴曙松 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作者简介 巴曙松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金融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金融市场监管,还担任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亚洲开发银行监管咨询专家;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黄金投资分析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并指导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金融业有10多年的实际经营管理经验,曾经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银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等职务,并曾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电话:010-65278881,传真:010-85112010,个人主页www.doctor-cafe.com 或者www.bashusong.com 2005年底,北京市昌平法院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昌平支行起诉中国石油大学23名大学生要求偿还助学贷款案,再次把国有银行推到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上。特别是此次诉讼的一方是通常被视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另外一方则是刚刚顺利完成万众瞩目的股份制改革上市的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信用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给在校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据统计,我国助学贷款制度自实施以来已累计审批贷款学生115万,审批贷款合同金额达到96亿多元,先后有108万学生得到发放贷款69.8亿元,较好地解决了一批家庭贫困大学生的实际困难。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助学贷款拓展了零售业务范围,增加利差收入来源,并获得一批潜在客户,照理说,对各方而言都应是“多赢”的局面。但最近中国建设银行诉23名高校学生拖欠助学贷款一案实则将潜藏于这一领域矛盾公开化,其结果是银行这部分资产恶化,当事学生信用遭受质疑,其他贫困学生则因此减少了获贷机会,助学贷款似乎走入“多输”的尴尬境地。 商业银行就学生拖欠助学贷款一案诉诸法律,在经营理念上是市场驱动下的必然选择,显出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以及市场约束和内部绩效考核能力的改善。很难想象,一家在海外上市的商业银行,在一部分业务出现显著的资产质量下滑时还无动于衷,不管这种业务是公司业务,还是带有一定政策色彩的助学贷款业务。特别是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之后,海内外的投资者有不少持有十分疑虑的眼光来跟踪和分析国有银行重组之后的业绩与表现,监管部门也制定了十分严格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之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一家上市银行,资产质量的变动,业绩的起伏,都直接会影响到中国建设银行在海外的估值水平和股价的涨跌。 作为零售业务的一种,助学贷款本身就兼具商业功能和社会功能,尽管可能商业功能在特定范围内还小于社会功能,例如助学贷款的利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相对一般贷款较长,通常在4-8年间,对较长期内的风险控制要求高;业务分散,单比业务资金规模不大,人力物力投入较高;贷款学生流动性较大,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客户评级和追还贷成本较高。作为支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方式,助学贷款无疑在社会效益上具有显著的正收益,但发展到当前银行与大学生对簿公堂,直接的驱动力,还是银行面临放贷不还、欠款日益严重的局面,商业银行从风险管理角度也需要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否则资产状况恶化、不良比率提高、资本金或者公众储蓄损失等都不是一家健全经营的商业银行所愿意忍受的。 实际上,与我国不同的是,也有不少国家的助学贷款完全采取的是政府扶持形态,例如美国的助学贷款以政府为主导,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贷款资金,商业银行只负责经营和收取相关费用,如果贷款由银行自有资本提供,政府必须提供担保,负责以财政核销95%的不良贷款。这种差异表明,同为经营性商业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助学贷款上必须更为注重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避免在助学贷款上的损失。 而对于受贷学生而言,以无力归还为由拖欠贷款也并非一概而论,最重要的是区分是否为恶意拖欠。按照传统的生命周期原理,高校学生从学校步入社会正处于财富播种阶段,对住房、医疗、基本生活保障等有较高需求,之后才会进入追逐再教育、退休保障、生活质量提高等目标的财富建设阶段,并且随着就业压力加大,基本薪酬水平降低,很多学生最初的收入用于生活基本消费较多,很难在短期内积累起所欠贷款资金,商业银行通过展期、分步归还、利率差别化等手段能较好解决这一难题。事实上,高校学生多数是较为优质的潜在客户,具备增长潜力,具有较好的未来现金流,对这一批客户不仅能为其提供助学贷款,还能为其多样化的增值服务。成熟市场上,利用助学贷款完成基本学业较为普遍,不仅如此,还会为学生的旅游、培训、短期创业等提供各种类型的商业贷款,不过,这需要建立在清晰鉴定学生信用状况、项目违约风险等信息的基础上;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银行才能通过这些业务提供针对学生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商业贷款产品,无疑大大丰富了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服务品种。 因此,少数恶意拖欠的助学贷款则应另当别论。通常认为个人信用的缺失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是长远目标,而当前加大对失信的惩处力度只能说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这种惩处不仅表现为当事方惩处也表现为第三方惩处,即不仅是商业银行对违约学生采取催款、停止放贷、加收罚息甚至诉诸法律等措施,也包括学校体系、用人单位、联网银行等对违约的记录、存档和备案,并以此为惩处依据。相对于当事方投入不小的人力物力催缴欠款、评定贷款质量、评价客户信用,健全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将大大提高效率,也减轻了商业银行的负担。在这种加大助学贷款违约的社会成本的机制下,少数可能有意拖欠的学生应会收敛恶意欠贷行为,因为这一次的违约记录将在长期内降低自身的信用评级,对未来的商业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甚至工作就业、薪酬浮动、职位升迁等都有影响,由此而带来的震慑效应将是显著的。 那么,商业银行是否有其他的选择呢?例如,对这23名学生的不良贷款核销了事?那么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呢? 如果是这样的局面,商业银行势必在助学贷款上缺乏热情,若个人征信体系不尽快完善,商业银行从风险管理的一般理念出发,可能就会以学校助学贷款发放历史中的综合信用状况来评定是否需要继续发放贷款,使得那些可能具有较好偿还状况的、更为年轻的学生失去助学贷款机会而影响学业,这与助学贷款的初衷是违背的。但是在目前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控制所限也不得不采用如此方式。 商业银行将拖欠学生诉之法庭本是出于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本身就已付出额外的成本,同时当事学生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显然各方在没有在这场诉讼中获利。既然形成这着局面的原因是多样的,解决的方式也应是多管齐下,简单来说,商业银行应注重探索更为灵活的助学贷款方式和提供其他类型高附加值的商业贷款服务,拓展这一领域的业务深度;加快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加大对违约的惩处力度,提高违约的社会成本;学校和学生个人强化信用观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部分学生的恶意拖欠给学校整体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各方的努力,放能化解助学贷款的多输局面,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任何经济决策都可以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追究23位违约的学生,实际上是为了整个助学贷款的银行业务能够坚持持续下去,实际上是为了更多的大学生能够享受到助学贷款的益处。 同时,这种起诉的成本收益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也是不同分布的。显然,短期来看,被起诉的学生受到了应有的追究,希望赖掉的债务需要归还,但是这种成本维护了一个基本的信用规则,维护了商业银行的基本运行规则,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无非是股东的资本和更为广泛的公众的储蓄和投资,纵容这种大学生的违约,实际上纵容的是对整个社会信用规则的破坏,纵容一小部分银行的客户(不管这个客户是学生还是企业)通过赖帐等形式侵占其他投资者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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