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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监管在中国金融界的实施:难点与趋势
 
 作者:巴曙松
来源:博士咖啡 日期:2006-4-12 17:31:36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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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监管在中国金融界的实施:难点与趋势
            作者:巴曙松 
              资本充足监管在中国金融界的实施:难点与趋势
            巴曙松
            牛播坤同学协助作了资料整理工作
            1、去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各银行实施的情况怎样?它们的资本充足率能达到了银监会的要求吗?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目前有二十一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达标行资产占比达到银行业总资产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但值得密切关注的现象是,一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近8%的监管下限,成为其业务拓展的掣肘,一旦不良贷款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极有可能出现资本充足率下滑至不足的态势。例如,浦发银行2004年年末资本充足率为8.03%。同时,由于中国过于依赖银行体系的融资模式、以及银行体系对于经济波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定价能力欠缺,从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积累的时间序列看,中国的不良资产主要集中形成于经济周期向下的转折时期,随着本轮经济增长的放慢,银行可能又要引来一个不良贷款形成的高峰。因此,可以认为,一些银行还徘徊在8%的关口附近。如何寻求资本的补充渠道,积极实现通过将内外融资、核心次级、股权债权、境内境外资源的资本进行全方位的合理配置,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仍将是各银行需要面对的问题。

            2、新协议与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不同,它以明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作风险取代传统计算公式中笼统的“风险资产”概念,公式为:资本充足率(8%)=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作风险加权资产)×12.5],那么,建行、中行在各自的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产充足率是按新协议的计算方法算来的吗?如果不是,它们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新协议的要求?

            建行、中行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本充足率均是按照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制定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同时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办法》是一个过渡性的折衷管理办法。具体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面,《办法》在资本的定义、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计算市场风险的方法上都与新协议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最大的不同是未将*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系,其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12.5。

            2004年末中行和建行公布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04%和11.29%,虽然高出了监管下限,但均不包括*作风险在内,而今年年初令人瞠目的一系列银行案件暴露出中国银行业界普遍存在着巨大*作风险隐患。因而,如果从新协议的角度考察两者的资本充足率,需要关注这一点。

            3、目前银行存在通过惜贷来控制风险的做法,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从今年1到6月份的情况来看,信贷紧缩非常显著,这里面既有宏观调控导致贷款下降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受资本金的约束。为了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本能地采取了收缩贷款、转战货币市场的对策。目前银行通过惜贷来控制风险反映出银行正在逐步建立起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与效益约束机制,但这种被动适应的应对措施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定价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不足。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转换高风险资产或合理的风险定价机制等风险管理技术转移风险,资本约束中蕴藏着巨大的金融创新的空间和机会,也蕴藏着培育中国新兴金融机构、培育真正的金融创新动力的机会,关键是银行如何来把握和拓展创新的机会,而不是坐以待毙。
            4、新巴塞尔协议的信贷风险内部评级法对于数据有很严格的要求,需要一定年限的违约历史数据和一定年限的检验才能确立内部风险模型,那么对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大银行来说,在数据的采集和积累上,还有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
            风险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是亚洲各银行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也是长时间内制约其能否运用新资本协议中高级方法、从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最关键因素之一。目前看来,亚洲银行要采用高级方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年初公布的调查也显示,近60%的亚太地区银行认为建立内部评级模型的数据收集位居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障碍的首位,有30%的银行还不知道如何进行信用风险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实施新协议的基础工作的最大障碍是数据威望。
            以违约率PD为例,一方面银行数据的积累期限普遍太短,达不到新资本协议样本年限的要求,另一方面,新兴市场国家经济的高波动性要求样本的年限更要高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以熨平经济周期的影响。
            面对高级风险管理方法较高的数据要求,一方面,各大银行应该重视信贷数据的积累、统计和分析,着手组织违约数据的采集和信贷回收记录等基础性的数据积累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另一方面建议由监管机构牵头开展银行间历史损失数据的共享,降低银行获取数据的成本。

            5、新巴塞尔协议支柱之三加强市场约束,要求定期对信息披露,四大银行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与新巴塞尔协议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还有哪些差距?
            这实际上涉及到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法规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信息披露要求的差距,除了个别项目外,我国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大部分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新协议还是有较大的差距。仅以市场风险信息的披露为例,我国的披露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市场风险管理策略,并具体规定了按币种列示的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但此部分的定量披露只是静态的数据披露,与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利用VAR、EAR模型对市场风险进行动态管理的信息披露标准还有相当距离。
            我们最近的一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调查表明,与国际比较,我国上市银行缺少披露的项目主要集中于资本结构的明细披露和有关资本结构的定性信息,例如分析银行资本结构的变化及其对关键比例和全部资本状况的影响。

            6、您认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办法的最大缺陷是没有吸收新协议管理理念的精髓——确立激励相容的理念,它能更好的协调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那么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对银监会提出哪些新的要求?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对激励相容有一个简单深刻的界定:激励相容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而《办法》在激励相容的理念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其中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此规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处理上有简单化之嫌,对其风险权重分配上不够审慎。这种简单化的区分固然受制于我国目前外部评级机构不发达的现状,但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不仅不具备风险敏感性,而且也不能反映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状况正在日益分化的发展趋势,不利于促进银行关注自身的风险状况并改进风险管理实践。

            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将依靠市场监督,通过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效益的合理分配来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创新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监管当局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及时对金融市场的需求变化做出反映,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
            7、银监会对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制定了“两步走”和“双轨制”,要求中小银行应借鉴新资本协议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向先进风险管理模式靠近,这使得中小银行面临怎样的挑战?
            对于中小银行,银监会的要求是借鉴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逐步朝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靠近。而中小银行受规模、数据、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单独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成本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据估计亚洲地区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成本将达到100亿美元,这样高额的成本显然不是中小银行能够承担的。建议中小银行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通过信息共享,成本分担,缓解单个银行面临的数据约束,实现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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