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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展,混合资本债券创新有望出现
 
 作者:巴曙松
来源:博士咖啡 日期:2006-4-12 17:35:2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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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展,混合资本债券创新有望出现
            作者:巴曙松 

             
            非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展,混合资本债券创新有望出现
            巴曙松 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一 资本充足监管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创新,也呼唤资本补充渠道的创新
            当前,与国际金融监管惯例接轨的资本充足监管,正在推动中国的银行业出现深刻的业务转型,银行不再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开始关注业务的风险构成、资本的配置和总体的经营绩效。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目前有二十多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达标行资产占比达到银行业总资产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但值得密切关注的现象是,一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8%的监管下限,成为其业务拓展的掣肘,一旦不良贷款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极有可能出现资本充足率下滑至不足的态势。例如,浦发银行2004年年末资本充足率为8.03%。同时,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也推动一些商业银行不能放慢对优质业务的扩张峰。如何寻求资本的补充渠道,积极实现通过将内外融资、核心次级、股权债权、境内境外资源的资本进行全方位的合理配置,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银行业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而这个问题的逐步解决,也是中国银行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2005年以来的信贷运行情况看,信贷紧缩非常显著,总体上呈现“宽货币、紧信贷”的格局,这里面既有宏观调控导致贷款下降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受资本金的约束。为了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本能地采取了收缩贷款、转到货币市场的对策。目前银行通过惜贷来控制风险反映出银行正在逐步建立起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与效益约束机制,但这种被动适应的应对措施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定价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不足。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转换高风险资产或合理的风险定价机制等风险管理技术转移风险,资本约束中蕴藏着巨大的金融创新的空间和机会,也蕴藏着培育中国新兴金融机构、培育真正的金融创新动力的机会,关键是银行如何来把握和拓展创新的机会。
            在拓展资本金来源方面,同样存在巨大的创新空间,对于非上市银行来说,混业资本债券就是这样一种金融创新。这不仅是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下的资本补充渠道的创新,也是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创新,为促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部分非上市银行适应资本约束下的经营转型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工具。
            二 混合资本债券为大量非上市银行提供了新的资本补充渠道
            对于少数上市银行来说,资本的补充渠道相对多元化;但是,对于大多数非上市银行来说,资本补充渠道的狭窄就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混合资本债券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下表描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银行监管资本的构成,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监管资本构成与之的对应关系。
            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银行资本构成 《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
            一级资本 股本金 实收资本
             公开储备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数股权 少数股权
             创新一级资本 无
            二级资本 非公开储备 无
             资产重估准备 重估准备
             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 一般准备
             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 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次级定期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
            三级资本 短期次级债务 无
            从上表可以看出,与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在一级资本中的“创新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中的“非公开储备”、三级资本中的短期次级债务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资本工具。在二级资本中的“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方面,尽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具备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的特征,但优先股发行没有法律依据,可转债则无法为非上市银行所利用。因此在操作上可以说,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在国内仍无对应的、可实施的资本工具。而此次拟推出的“混合资本债券”就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而我国商业银行现已发行的长期次级债务是与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规定的次级定期债务相对应的,混合资本债券与长期次级债务二者是不同的资本工具。就具体条款来说,二者主要区别如下表所述:
             混合资本债券 长期次级债务
            期  限 15年以上定期 5年以上定期
            利息递延 在特定情况下,发行人可以或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无此条款
            吸收损失 在特定情况下,债券持有人索偿权暂停,发行人有权延期支付到期本息 无此条款
            受偿顺序 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的股本之前 位于发行人的股本、混合资本债券之前、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
            计入附属资本的规定 一般准备、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总和不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长期次级债务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值得注意的是,混合资本债券关键条款还有不少值得注意的趋势:
            (一)条款设计出发点
            1、要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的规定。混合资本债券必须具备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四项基本特征: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必须用于分担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虽然资本工具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且不能永久性地削减或取消,但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利息。这样将其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才有充足的依据;
            2、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补充渠道馈乏的现状。有关条款的设计应立足于这一实际,做到既能切实为国内商业银行开拓一条新的资本补充渠道,又能充分体现此类债券与长期次级债务相比更高的资本属性。
            3、既要方便融资,又要注重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商业银行必须为因混合资本债券的特殊条款获得的便利相应支付对价。比如银行在规定期限不赎回,则债券利率按约定上升;若银行延期支付利息,应对延期支付的利息计息等。
            (二)关键条款设计的考虑
            ——递延利息支付。在一定条件下银行有权递延支付债券利息,这是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混合资本债券的必备条款。各国都规定了银行延期支付利息的触发条件,一般有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经营亏损或未支付普通股股息等情形,同时规定未支付利息可累积并计息。考虑到当前情况下盈利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会计制度和发行人会计政策变化的影响,而是否支付普通股股息则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主观行为。同时,针对银行出现的各类“不良”信号,有必要区分其严重程度而实施不同的限制措施。
            综上考虑,我们规定:当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到期利息;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暂停索偿权。债券到期时,在一定条件下,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所有应付利息,可为银行在亏损或出现流动性危机时的持续营运提供支持而无需触发违约事件。这是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不同于次级债券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其资本属性的重要体现。从各国的规定看,关于到期时延期支付本息的触发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资产小于负债;经营亏损;发行人发生流动性危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鉴于:某段时期经营亏损作为条件可能相对容易发生,以此作为触发条件对投资者不利,也不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商业银行能否持续经营的关键在于流动性,资产大于负债的银行也可能因为发生流动性危机而无力支付一般债务,而资产小于负债的银行仍可以凭借较强的融资能力继续经营。因此我们选择银行最需要递延支付本息的情况——无偿付能力,作为到期延期支付本息的条件。
            综上我们规定:债券到期时,若发行人无力支付受偿顺序在本期债券之前的债务,或发行人支付本期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受偿顺序在本期债券之前的债务时,债券持有人应暂停索偿权,发行人有权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一旦上述条件不再满足,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所欠本金和利息。
            ——受偿顺序。考虑到其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建议将混合资本债券受偿顺序列于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的股本之前。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兴业银行有可能成为第一家探索混合资本债券补充资本金的商业银行;一旦这一新的金融工具涌现,相信会有更多的商业银行、特别是非上市的商业银行会探索这种新的模式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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