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时,中国承诺在2006年底实现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在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如何同时加强对不断涌入的外资银行审慎监管,成为当前银行监管部门的重要挑战。上月,中国银监会向部分在华外资银行下发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国内外金融界的广泛关注。从这份意见稿的主要内容看,银监会准备对外资银行采取的一系列监管举措,体现了一系列新的外资银行监管理念。
内地注册 才能办人民币业务
2005年底,我曾经到美国金融界考察,专门就外资银行监管问题考察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美国货币监理署等监管机构,就美国的外资银行经营美元业务、零售业务的限制重点进行了调查。银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引起广泛争论的以法人资格(即外资行要在内地注册),才能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实际上就借鉴了美国在类似领域的监管措施。据了解,澳洲近年来也开始采取类似的措施。因此,这份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充分吸收了国际银行业的监管经验。
据了解,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要点包括: 1)法人银行允许开展全面人民币业务;首次申请仍需满足「开业三年,盈利两年」的要求。 2)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零售业务仍需满足「开业三年,盈利两年」的条件,且需逐家审批;允许吸收居民高于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 3)法人银行可以发行银行卡;外资银行分行不可以。 4)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 5)若外资银行注册成法人银行,监管指标和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其中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存款的75%。
遵循国际惯例 体现审慎监管
世界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是宏观上的政策原则,另一方面是微观上的监管措施。从各国实践来看,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审慎性原则(也称金融稳定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对等互惠原则。各国实际采取的各种监管措施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上述原则。
便于监管风险 保障存款安全
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间市场和关联方。只有1991年前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部分分行,可以从事零售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的必须是法人银行(其中大多数是外国银行的子行)。这一措施主要体现了审慎性的监管原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存款安全,也为了便于监管存款市场上的风险,美国监管机构有理由要求从事零售业务的银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
征求意见稿中的修订意见正是遵循国际监管惯例,其中的监管措施既体现了维持国家金融稳定所必须的审慎性原则,又体现了促进中外资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从客观上兼顾了保护主义原则。
法人分行资格 性质待遇大不同
关于区分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从事零售业务时不同的进入规限,即法人银行可以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而外资银行分行则需要逐家审批,且不能吸收居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法人银行可以发卡,而分行不能发卡等措施,便是体现了金融稳定的原则,以及对中国这样一个快速成长的零售市场的适度保护。
法人身分 监管权在内地当局
之所以对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要求有所不同,是由两者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本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而外国银行分行是境外注册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母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外国银行分行是受到总行的直接控制,同时受到其所属国家风险和总行风险影响会大于法人银行;而法人银行本地注册,直接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可以更大程度地进行风险隔离,通过资本充足监管等约束其业务运行。正是由于上述的区别,因此法人银行有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监管的要求;而外国银行分行则只有流动资金比例和营运资金充足率等要求,其所能接受的监管程度要低于法人银行。
因此,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性质有所不同,必然导致了其待遇的不同。目前各国的实践也正是如此。正如前述在美国的大多数外国银行侧重于批发业务,世界范围内也是如此。法人银行更侧重于本地业务,而分行则侧重于外来业务;法人银行多实施本地策略,分行多实施客户跟随策略。 从这一点来看,银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正是引导欲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采取法人银行策略,在境内注册子行。而对于遵循客户跟随原则和侧重于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来说,可以继续实施分行策略。
「超国民待遇」 破坏公平竞争
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和中资银行监管保持一致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主要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也是公平竞争原则。目前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实行的总体原则均是国民待遇原则,仅在某些方面出于审慎或其它目的而有所例外。 部分外资银行指出,征求意见稿中「贷存比」和「单一客户贷款」的监管指标会对外资法人银行的冲击比较大。目前外国银行分行在从事公司业务时只要求流动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5%。按照目前中资银行的要求,其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存款的75%,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而外国银行的存款数量较低。一旦外国银行欲从事零售业务,而将分行纳入其新建子行的体系中,那么其公司业务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上面已经提到由于法人银行和分行的性质不同,各国实践中的两者业务范围也各有侧重。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如果因为外国银行「转型」(分行策略转为子行策略)后公司业务受到影响为由,改变中外银行监管一致的原则,势必会造成外国银行子行的「超国民待遇」。这不仅与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产业的原则相违背,也破坏了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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