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初期的市场策略 作者:巴曙松
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初期的市场策略 巴曙松 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随着第一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资格审批的结束,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逐步启动。但这还仅仅是一个开端,目前的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无疑还处于市场的培育期。对于市场各个参与方来说,在这一阶段最为关键的职责和任务,还应当是共同构建整个市场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市场条件,建立良好的年金治理结构,赢得公众和企业的信任,进而为下一阶段更多资金的流入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举办计划的企业、参与运营的金融机构和有关的监管部门都面临各自不同的职责和任务。 首先,市场初期如何积极调动企业参与举办、金融机构参与运营的动力。 当前市场上一个突出的现象是金融机构参与热情较高,监管部门推动积极,而企业举办年金计划的动力不足。对于一个处于培育期的市场而言,没有真正的业务积极开展起来,再多的理论探讨、制度设计、监管举措都容易陷入纸上谈兵。而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重视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存量重组的规范。有不少人以为,目前各类金融机构之所以积极争取第一批年金市场的资格,主要看重的是未来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和盈利空间。实际上,仅仅从短期来说,500多亿的年金基金存量规模也是相当可观的,对于第一批获得年金资格的机构来说,也是值得重视的存量市场。在目前企业正在试点举办规范后的企业年金计划背景下,这些规模不小的存量资金将是推动市场发展的宝贵资源。参与市场的机构或者企业在监管部门所制定的办法之下合力推动这一块资金的有效利用,能对尽快开展市场业务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在存量市场的争夺过程中,地方社保的市场定位面临调整,这些地方社保机构可能需要作出一个选择:或者是将基金退还企业,退出年金市场,专门从事基金养老保险;或者是彻底脱离政府,增加注资,以独立法人资格的年金管理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存量市场的规范应当与新的标准接轨,不管是退还企业还是独立参与市场,都按照新颁布的原则实行,避免出现新旧不容的问题。 二是尽快落实企业与员工在相关环节上的税惠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尽快发展的作用不容质疑,事实上,企业年金在成熟国家一直被称为‘避税所’,企业年金诞生的原动力基本上源自企业规避税收需求。众多理论研究和国际比较表明,我国采取EET的税收模式是相对较为科学合理的,即在缴费阶段和投资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投资的交易税、利息税和资本利得税等,而在年金领取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可能部分减少了政府目前的财政收入,而将税收收入拖延到了退休支付阶段,但是总体上对于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的政策导向作用,对此应当有清晰的把握。在一些经合组织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该项隐性支出约为GDP的1%,英国为3%。尽早推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在养老金改革过程中承担的责任;总体上看,这些责任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来承担,而且通过这种税收政策的导向,政府实际上承担的责任的规模要小的多,因为税收优惠激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国2004年税收收入总额达到25718亿元,增收率25.7%,增收额5256亿元,占GDP比重比2003年提升了1.5个百分点,达到了19%;税收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是近年来增长最快、增收最多的一年。而有关测算表明,我国通过养老金增长测算了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均只占1%左右,但是对整个年金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影响则是相当显著的。因此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各项税收改革,市场亟待有关部门推出权威性的税收优惠法规,以形成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壮大的原动力。 其次,面对处于培育期的企业年金市场,已经获得资格的参与机构如何突显自身实力,在市场初期的竞争中赢得优势,也是值得重视的。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特征是无法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和经验,在受托业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托管业务等方面都有独特的要求,加强对这种独特性的认识和深入研究有助于各机构获得优势,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关注: 一是年金市场上要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我国企业年金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因而信托投资公司在充当法人受托机构上具有天然的法律优势;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专业的养老金公司凭借其业务的专业性占据了年金基金管理受托机构的主流,也是我国企业年金未来受托人的发展方向。托管人作为年金基金的保管人,需要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较为广泛和延伸性强的银行网络,入选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基金托管甚至社会保障基金的托管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目前的分布实际上也考虑了不同银行在地域分布上相对均衡性和互补性。账户管理人可以说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行政管理主体和信息处理者,对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的保存、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等都有比较高的技术要求,同时还需要相对于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较高的资金前期投入并通过较长时期的系统测试阶段,其门槛主要体现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正是依赖于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和技术力量最终胜出。基金公司能够将绝对多数的投资管理资格收入囊中,得益于其相对而言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等更为符合年金基金对稳健的获利能力的要求。 在这些特定的市场约束下,不同的金融机构在投资管理方面也具有不同的优势。例如,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领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但是服务偏于标准化,对大型客户服务缺乏足够的针对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年金业务会逐步改变基金的客户服务。与基金公司相比,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熟悉客户状况,但是一般的证券公司缺乏成熟的投资产品,操作透明度和规范程度不够。保险公司则具有相对成熟的精算实力,较为成熟的中长期负债匹配管理技术以及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具有受托人的优势;但是,相对而言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由于缺乏充分的竞争,且长期被限制在债券市场,因此还有待提高。 二是参与机构应重视自身特征强化风险控制。我国目前年金市场涉及金融机构类型众多,涵盖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按照目前我国市场具体状况,这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与体制良莠不齐,如相比较而言,基金公司监管较为严格,信息披露要求较高,运作透明度比较好,容易控制过程风险,而且基金资产管理和保管分离,符合企业年金运作独立性的要求,但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差异化日益明显,需要进行审慎的选择;证券公司经营的差异化更日益明显,需要进一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业务组织构架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控制企业年金运作的内部风险,妥善解决和减轻过去不规范的资产委托管理业务所带来的包袱;信托公司则需要进一步加强独立性,减少与原控股公司的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避在年金投资管理和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等发生冲突时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这些机构不同的特征使得对市场的风险监控和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施行规范化的风险控制模式,必须依靠各个领域和机构自身加强自律,这增加了企业年金风险控制的难度。具备严格控制风险能力的机构将在争取业务中具有显著优势。 三是重视对企业年金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尽管目前企业年金已经正式进入资本市场,但是相应的产品设计还缺乏“年金特色”,大部分机构设计的产品与其原有的投资品种大同小异,没有充分体现出企业年金受益人的个性需求。国外在企业年金产品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针对企业年金受益人的生命周期特点设计的生命周期产品;基于资产负债匹配技术设计出符合员工退休生活要求的产品;根据相同年龄段而风险偏好程度不同进一步细分的年金产品等。在企业年金的产品设计中,金融机构的企业研究能力也十分重要。例如,参与者需要在广泛的业务模拟和企业调查的基础上,设定投资的评估基准(如净值增长率、基金标准差)、投资目标和投资约束条件等,了解企业和员工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需求和意向,分析员工流动性,并对公司经营、员工风险偏好进行评级,进而把企业年金计划形态分为流入型(可以考虑优先获取高收入)、平衡型(流入流出基本平衡)和流出型等类型。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年金的资产管理问题不是追求高收益的问题,也不是追求风险调节之后的收益问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时间阶段的多个方面的因素,需要决策者提供全面的、整体的、稳健的投资战略管理。 四是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在市场发展初期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在市场培育初期,由于许多潜在客户缺乏对企业年金的了解,需要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教育的对象应当涵盖所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潜在风险以及收益等核心问题。力求做到投资双方的信息对称,并保证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与企业员工的沟通和互动,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年金受益人对市场的信心,以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保证企业年金客户群的稳步壮大;另一方面能够使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机构更加充分地了解企业年金客户的潜在需求,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方案设计、投资管理、市场营销以及客户服务等环节。在供需双方的共同配合下,推动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最后,在发展初期,可能会出现经验不足等情况,一方面市场的发展需要一定限度下的试错成本,才不致使市场停滞不前,另一方面更需要各方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具体体现在: 一是重视治理机构完善。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主体较多,且按照我国模式存在信托和委托-代理双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相似于一般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利益相关者、第三方等角色的之间的关系,因而加强企业年金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OECD高度重视企业年金公司治理,专门为此制定了包括《OECD养老金治理准则》、《OECD关于企业年金监管核心准则的建议》和《OECD保障企业年金成员和受益人权益的指引》在内的指导性文件,为各国不尽相同的企业年金模式提供制度规范的参考。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刚起步,有动力或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大部分为大型企业、中央企业等,这些企业年金规模庞大,从管理成本考虑倾向于自己建立理事会,相比完全外包于法人受托机构的运营模式,企业、理事会、运营机构之间的关系更需规范,以使得企业年金方案在操作中确保安全性和稳健性,最大限度体现员工利益。对照OECD框架、ISSA等国际规范标准,目前企业年金公司治理应高度关注受托人的责任主体义务与内外部制衡关系两个重要方面,解决受托人做为企业年金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与企业自身、具体管理机构和市场第三方的相互约束与监督问题。 二是重视年金市场操作规范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建立灵敏的纠错机制。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与国外不同的运营模式、基础薄弱的社保体系以及还未成熟的金融市场都决定了尽管第一批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运营机构已经获取资格,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完全需要市场自身的探索。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及时灵敏的纠错机制就尤为重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在关注各机构开展业务的同时,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对市场的走向和趋势有鲜明的判断,以及时发现由于经验不足带来的操作性偏差,从市场全局的角度进行调整和把握。年金市场只有赢得公众的信任,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年金市场的低风险偏好更是决定了行业声望的重要性。从中国的证券市场看,一场沸沸扬扬的“基金黑幕”,让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国基金业在市场一度丧失信心后面临发展的重挫。从目前的监管资源配备看,监管资源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最有可能但是也最不希望看到的一种市场格局是,只有在年金市场出现一定的金融丑闻之后,监管资源不足的状况才可能会引起足够的关注;但是年金市场的丑闻也可能会对特别强调声誉的年金行业形成显著的冲击。 目前市场亟待在20号令、23号令之后更为具体和可具操作性的政策法规能尽快出台,以指导参与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具体应当包括金融机构监管、理事会准入规则和管理、中央劳动部与地方劳动部门的分工协作、中介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而对市场机构的监管则有更为详细的准则,涉及参与机构管理办法、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协同监管分工合作以及动态监管办法等。如果能够及时完善和制定这些措施,无疑会成为当前推动年金市场发展的制度保障。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尽管初具雏形,但前景广阔,任重道远。只有各方齐心协力方能共同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承担其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中所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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