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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缴费管理模式的中的治理特征与风险防范
 
 作者:巴曙松
来源:博士咖啡 日期:2006-4-13 16:03:1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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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加大信息披露。道德风险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市场的自发力量来监管受托人等有关当事人,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可有效的降低监管部门的成本。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涵盖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主要环节。另一方面,应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本着充分、有效、及时和公开的原则,建立向计划发起人、受益人和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第三
            设立担保机制。为防止受益人因受托人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承担过度的市场风险,智利、阿根廷、波兰等国都建立了相对收益率担保机制。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也规定,养老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必须购买足够的专门补偿保险,用以弥补计划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以确保计划的资产获得足够补偿。在我国的混合年金计划下设立担保机制的合理性不仅在于担保机制作为一种风险补偿机制是保护基金受益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在于担保机制还是一种风险防范机制,它增加了担保或保险公司对受托人行为的制约,对受托人的担保要求实质上使得受托人也成为了投资风险的分担者之一,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其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激励其恪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四
            建立对于受托人的有效惩罚和退出机制。应当建立对受托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等不当行为的事后损害赔偿和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严重的受托人不当得利行为,应考虑让其退出年金市场。同时,还应为受益人设立畅通的法律诉讼渠道。
            我国企业年金的混合计划是适应国情的选择,但也蕴含着受托人行为不当的道德风险,存在着受托人、受益人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必须从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各环节形成对受托人的有效制衡和损害,方能真正保障受益人利益和年金资产免受侵害。
            参考文献:
            丹尼斯·E·罗格、杰克·S·雷德尔,《养老金计划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
            孙建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李 曜,《养老保险基金——形成机制、管理模式、投资运用》,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巴曙松等,《论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其实现》,证券日报,2004
            巴曙松等, 企业年金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上海证券报,2004年8月18日
            巴曙松等,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比较研究与中国路径,证券日报,2004年8月14日
            巴曙松等,企业年金制度及其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管理的比较研究,中国证券报,2004年
            巴曙松等,从企业角度考察企业年金的有效运营框架,上海证券报,2004年
            巴曙松等:论当前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上海证券报,2004年
            巴曙松等,企业年金制度的委托-代理特征及其发展,中国证券报,2004年
            巴曙松等,当前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与风险管理模式选择,上海证券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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