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的政策趋势 作者:巴曙松
当前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的政策趋势 巴曙松 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作者简介 巴曙松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金融市场监管、企业融资问题与货币政策决策,还担任亚洲开发银行监管咨询专家;企业年金资格评审专家;中国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监会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并指导研究生,曾经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银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长等职务,并曾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
一 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在2005年全面加速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形式大致有四种:(1) 成立外资独资银行;(2)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3)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4)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 从目前的情况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主要形式曾经是第2种,即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包括在中国设立分行和代表处。但是,自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投资1900万美元入股光大银行以来,外资通过参股方式进入中国的案例正逐年增多,特别是自2001年末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已成为国外大型银行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 从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首次入股光大开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已经经历了10个年头,其间有16家中资银行接受了19家外资金融机购不同程度的入股。随着政府逐步放开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这一脚步如今越走越快,2005年初到现在,共有17家外资金融机构入股10家中资银行,来势汹涌。 外资银行的业务分布逐步由以外汇业务为主转向以人民币业务为主;服务对象逐渐由以三资企业为主转向以内资企业为主。截至2005年3月,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人民币资产总额1128.51亿元,同比增长48%;人民币存款余额655亿元,同比增长41%;人民币贷款余额762亿元,同比增长68%。 在金融市场刚开放时,外资银行的有限进入一度使得中国的金融业十分担心,“狼来了”的呼声很高。但是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的业绩并没有超出人们的想象,金融界一度认为当时过于严重估计了市场的竞争形势。 但是,竞争的压力正在逐步显现。外资熟悉中国的市场、以及开始利用开放的市场机会需要时间。就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来说,虽然是2003年底才放开的,到2005年初,中资银行才真正感受到外资银行带来的压力。例如,原来一直不能离开中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在2005年初在上海独立开展了银团贷款。与刚刚加入WTO时的2001年相比,甚至比两年前相比,2005年的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增量都要大的多。 二 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中的分歧与合作 对于国际金融界来说,中国的银行市场是一个包容了13亿人口的、年增长率高达20%的巨大金融服务市场,这在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绝无仅有的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和发展机会的金融市场。中国目前的开放程度,在特定的领域,例如零售银行领域,其开放程度甚至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这就为外资开辟中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与此形成对照的时,中资银行可以溢价的地方就包括“网络、品牌和客户”。国内的商业银行在网络、客户和市场覆盖方面占有的明显优势。在与中资银行合作时,外资银行往往最为感兴趣的业务领域是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私人理财、保险、外汇业务等方面。 当然,在引进外资方面也有不少的分歧,中国国内对于外资入股银行业也有一些批评。例如,有的批评向外资转让的价格偏低,实际上反映了银行定价中的定价标准、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例如,不少中国的银行一般只按照贷款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对不良资产的拨备远低于国际标准。有的批评外资的进入会威胁中国的金融安全,实际上外资的进入在获得了中国金融市场快速成长的机会的同时,本身也承担了经营失败的风险。有的批评说外资入股往往是在不良资产大规模剥离之后,外资入股之后银行如果上市很快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但是同样值得强调的是,一些国际先进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本身也就是对中资银行上市的信用强化。还有的担心外资股东不是战略投资者,而是财务投资者,在解冻期过后往往就会获利套现。首先应当强调的是无论是财务投资者还是战略投资者都有其积极作用,其次如果要限制其套现,完全可以在具体的合同中作出具体的限制。 站在外资的角度看,法律法制环境、会计制度、风险管理水平、不良资产包袱、以及政府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责任等等,都直接影响到其入股的积极性和估值水平。海外投资者十分关注历史和体制因素给中资银行造成的问题,中资银行高管的行政任命方式也不为外方所接受。国内银行近年案件频发也是备受攻击的薄弱环节。 三 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的政策趋势 1、 符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策略和意图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会得到扶持。在银行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重组是需要外资支持之处,而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看,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方面是中国保险市场有待壮大的领域,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也是急需保险支持的地区,在这些领域有经验和战略考虑的保险公司,自然会得到监管机构的支持。 对于目前中资银行没有从事或者是没有能力从事但市场又迫切需要的银行产品和服务领域,如各类避险金融衍生产品,包括期权、期货和各类外汇远期产品,保理和金融产品定价服务等领域,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非常希望一些有资质的外资银行企业进来填补空白;在一些中国政府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重点扶持的地区,外资银行也会有很多商业机会。在这方面,东亚银行首先在西安设立分行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 2、吸引合格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将成为中国加快金融改革的市场工具之一。如银行业的重组改革重,中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积极鼓励合格的外国银行的参与,同时,外国银行参股也将对国内银行业产生“学习效应”和“示范效应”,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银行业将逐渐学习外国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金融产品创新经验、客户服务理念以及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等,从而提高国内银行的素质。 3、CEPA加快港澳金融机构进入内地市场。在CEPA框架下,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过程中,对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金融机构进入内地市场提出了更为积极的政策条件,使得港澳金融机构有更为优越的政策条件进入内地市场拓展业务机会。 4、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会日益一体化,外资金融机构在不断获得更大业务空间的同时,其一度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被逐步取消。在过去20年里,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政策取向是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市场准入、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总体而言,限制成分更多一些,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方面,但缺乏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及时有效的风险监管。随着开放的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安全运行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的金融安全。故中国监管当局将逐步加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运行,有效控制风险。
5、长远来看,外资独资金融机构及其控股下的金融机构将成为下一步的发展趋势。但在目前,由于中国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利益诉求,合资银行中的中资控股仍是占主导地位。从发展趋势看,必然会逐步出现外资控股的银行。显然,大型的跨国银行不太可能付出巨额投资仅仅满足于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持有被参股银行的少数股份,而是会尽力争取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即使暂时无法实现控股,外资银行也会通过派驻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被参股银行施加更大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为其在华整体战略目标服务,并设定一系列增持股权、防范股权稀释的制度安排。。 6不少外资银行为了急切进入中国市场,自身缺乏深刻的中国市场政策趋势研究与中国业务战略的研究,市场布局显得凌乱。这些外资银行需要优化整合现有的资源,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要设定清晰的战略定位 从已有的外资入股情况看,部分国外投资者过早的投资行动现在成了束缚。他们早先已参股其他小银行,并与之签订排他性条款,待新的商业银行开始引资时,可能就会受到限制。另外,一些国际的商业银行本身在中国已有多家分行,如果继续大规模参股新的银行,不符合监管机构“竞争回避”的引资原则。事实上,从目前的引资结果不难看出,凡是在中国有大量分支机构或参股小银行的国际大银行往往都未能参股大银行,参股中行的苏格兰皇家银行、淡马锡,参股建行的美洲银行都是在中国网点极少、业务发展不多的银行。
附表.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表 入世承诺 开放进程 经营地域 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人民币业务按时间逐步取消地域限制(1)加入时,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2)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武汉(3)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4)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厦门(5)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6)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1.已实现2.正按计划如期实现,其中,珠海提前两年实现,沈阳和西安提前一年实现。 业务范围 外汇业务自加入起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提供服务人民币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1.目前有60家外资银行可从事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2.2003年11月30日,银监会公布《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截至2004年底,获批的外资银行已有61家。 营业许可 1.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实行国民待遇2.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设立方式(包括对分支机构设立和许可证发放)方面的非国民限制。 1.2002年2月,人民银行公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对中外资机构设立网点采用同一标准。2.未实现 汽车金融 1.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国民待遇2.外资银行在中国加入世贸在组织后5年内,可以向中国居民提供汽车信贷业务。 1.2003年,银监会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批准上海通用、丰田、大众和福特等企业成立汽车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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