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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3日的文章,我国民营企业境内上市还存在多方面的障碍:
1、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不健全, 有限的市场容量难以容纳成千上万的拟上市公司。目前我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仅有主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我国已在深圳设立中小企业板,但离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有很大的差距, 发行体制没有根本变化,民企上市融资环境也难有实质性的变化。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的情况使得上市竞争非常激烈, 民企的普遍特点是规模较小、成立时间不长但盈利能力强, 我国上市标准中关于资本规模、盈利记录及融资额度等方面的限制将大量处于高速成长期的民企排除在上市公司之外。2003年全年全国新增上市公司才67家。可以看出上市资格竞争的激烈程度。
2、现行上市制度有利于业绩中等但规模大的国企而不利于盈利能力强而规模小的民企。我国现行上市标准中企业规模、盈利记录与融资的额度与净资产规模挂钩等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大量规模较小但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上市融资。而承销保荐制中关于佣金和保荐程序的规定更是加剧了这一现象的产生。众所周知,承销商的佣金一般按融资额的比例收取。在上市竞争的全过程中,承销商居于主导地位,按融资规模收费及上市通道制和保荐人制共同引导券商竭力争取大项目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对券商而言,同样的周期、同样的投入、同样的上市条件,却存在相悖的收益:大项目收益高, 企业风险因大而小;中小企业收益小,风险却因小而大。在这种前提下,规模较小的民企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承销商的资产规模导向而非盈利能力导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规模较小的民企“难以上市”。
3、股份制改造的“阵痛”使民企望而却步。第一,调研发现,许多地方龙头民企由于存在时间较长,有的企业从上世纪70年代甚至更早就从家庭作坊开始逐步发展,期间存在着挂靠经营、企业出资人不实等产权方面难以短期理清的事实,理清这些旧账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第二,我国到1986年才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各地区和部门对土地管理问题的认识及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力度需要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深化,其中还掺杂了地方对企业的扶持及灰色交易的可能, 有的企业占据了大量的未经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用 地,而且这种事实已存在了许多年。如果按现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现金流出。 第三,还有各种地方性的税费优惠措施等, 由于缺乏合法的行政授权,一旦施行股份制改造,这些企业存在补缴或返还所享受的优惠税费的可能。因此,存续时间较长的企业,由于担心股份制改造而造成了大量的现金流出而裹足不前。第四,公司上市将面临较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民企对此也有一定的担忧。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实际税收环境的差异也促使民企担心上市后增加大量的税收负担。这些因素导致了民企“不敢改制”、“不敢上市”。
4、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当地的利税大户对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影响到企业申请上市。这些民营企业自有资金充沛,同时银行授信较大,对上市融资的需求并不迫切,他们把上市认为是“企业不行了,银行贷不到款了”才需要上市,而他们自己的公司发展形势非常好, 现在还没有“沦落到要上市的地步”。
此外, 漫长的上市等待期及巨大的不确定性也与民企的企业文化有一定的冲突。民营企业一向雷厉风行的作风与繁琐冗杂的上市制度、大量的人为调控因素及上市的不确定性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企上市的积极性。
资料来源:改编自《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