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专门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优惠额度比草案的10%还提高了2个百分点,看得出人大代表在审议中对鼓励企业公益捐赠的重视。
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已经谈论了很多年,缺少税收优惠激励是我国企业与公众的公益捐赠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新税法2008年1月1日生效,我们是不是可以期待,企业的公益捐赠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呢?
其实,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就有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199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再次明确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法规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但是事实上,获得这种优惠的情况非常有限。
首先,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公益事业捐赠法》里涵盖很广泛,几乎涵盖各种慈善、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但是经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筛选,就只局限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等8家机构了。其后,税务总局以批复、通知的形式,一个个增加组织名称,至今使名单达到二十余家。也就是说,要符合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条件,只能捐赠给这二十几家组织。
其次,即便如此,程序上也并不容易。你很难知道自己都有哪些选择,符合资格的组织都在一文一批的文件中,不同的组织、对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程度也不一样。其中,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7家机构比规定的优惠更高,是税前全额扣除的。能捐给谁?如何捐?多少优惠?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能够获取?花费于信息、程序中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心理成本高了,捐赠的动力就少了。
最后,我们也不能过高评估企业捐赠对中国社会慈善的影响,在大多国家,个人――包括企业家的捐赠都比企业的捐赠重要得多。比如美国社会捐赠的总额中,企业捐赠只占5%,远低于个人捐赠的75%。而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几乎是无法落实的。
税收优惠作为激励社会公益慈善的手段,是各个国家都大力使用的政策工具。不过,真正形成激励社会捐赠的“税收环境”,并不简单是“百分之几”的问题,它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和社会机制。在3%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下,全国1000万企业中有过捐赠者不到1%,捐赠额只占GDP的0。05%,那么优惠比例提高到12%,是否就会有更多捐赠者了呢?其实我们看到,目前税收环境的问题,除了免税比例之外,更主要的是程序上的衔接、制度化和公平性。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亮点是统一了国内外企业的标准,它能否成为一个激励企业捐赠的有效政策工具,还有待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实施协调。最后发挥作用的,不是数字,而是明确、简洁、可操作性的程序,是有法可依而不是一事一议的慈善组织的认定机制;在这些程序的背后,体现的是我们对社会组织、社会公益的理念,是一个公民活跃参与的治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