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中央电视台《我们》栏目播出了一个不太寻常的话题:农民工赢得赔偿后拒付律师费。为农民工维权23年,承诺“打赢才收费”的周立太律师,在代理胜诉的名单里却记录着一份长长的欠费单,600多人在拿到赔偿后,拒绝支付事先约定的获赔款20%的律师费,甚至有一例周折三年胜诉的案子,收律师费时被对方用尿泼走。
现场的农民工和学生普遍对欠费表示了理解和同感。理由包括:讨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钱,为什么要分给律师;赔偿款还不够解决自己生活,没有可给律师的;诚信需要衡量成本,上千上万元律师费对农民工是笔不小的数字;官司打赢的时间和获赔的金额不尽人意;农民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谁为他们的付出买单等等。几位特邀嘉宾则反之强调了诚信对于每一个人的重要性。
这场谈话令人震动,倒不在于对农民工还是对律师的同情问题,而是我们看到,不同视角的发言,周尽了社会公正、自身需要、农民工地位、司法判决、公众道德的考虑,唯独没有涉及一个最简单的事实:讨论的事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一元换五元”的一笔交易。因为如果没有律师,所谓赔偿款根本就不存在。
老板、社会、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因素,都成为判断一个律师与一个农民工在一笔交易之中行为的理由,这是个奇怪的逻辑。任何一笔自愿的交易,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20%的律师费,相当于承诺用一元换五元,正是有了这个交易,律师才可能存在,被代理者自身才能受益。
从现场发言者脸上的义愤和上述阐述的理由可知,拿到赔款拒付律师费,并不是农民工没有道德感,此举恰恰源于我们道德认同的“集体正义”。我们同情农民工,因为“社会”欠他们的;农民工要回了自己的钱,认为是“社会”应还的正义。在整个思维中,“律师”都是集体正义感中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不是在面对一笔买卖双方的交易。
这让人想到电视上经常看到的镜头:一个老大娘丢失的钱包被送回来,感谢“还是社会主义好”;遇难的矿工得救,感激一系列“党和政府”,唯独忘记埋头挖土的工人。那么,农民工拿到“社会”应付的工资,律师费当然是一个额外的开支。
问题是,安全隐患是企业主未履行对工人的责任;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却是一笔委托人受益的交易!在集体化的正义感中,我们认可的,是把自己权利交付予之的抽象“集体”;破坏的,是提升自己利益的自由交易。
这不是一个公共道德的问题,而是我们竟然已经不懂得如何利己!
在集体的正义感中,我们的概念中只剩下整体的“社会”和一个求生的“我”。可以想象,没有个体意识,不会同身边具体的一个个他人去做平等交易的农民工,如何从市场中获益,如何积累和保护自己的财富呢?
不仅是农民工。电视现场就有学生说,饿死不偷的人,是对不起社会的,因为人首先要让自己活着,然后可以为社会做更大贡献。这个逻辑就是说,人是为了“社会”而活着,并为此可以损害身边具体的人。
的确,在集体化的正义感中,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是虚幻的,无论他人,还是自己。如果可以因为“社会”的不公拒绝向律师付费,就也可以为了“社会”的利益牺牲农民工的权利。
如果我们都承认自愿交换的原则,就享有市场的好处;如果我们认可抢夺原则,就会发现,谁的力气大、谁的权力大,谁就可以剥夺其他所有者。尊重个体的交换伦理可以给每个人机会;抢劫规则却必使弱者更弱。
一元换五元,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伦理,因为它是利己的。应该深思的是,对它的普遍道德困惑,到底源自哪里?
后记:此言一出,很多人说:指责弱者,如谈“为何不食肉糜”;为什么不去发明给农民工补偿更多钱的办法;农民工欠律师一元,因为社会欠农民工一元……因而要再说几句。
对节目中谈话的感叹,一如对上述发言的感叹。叹的不是恨,而是怜。不是恨弱者不守公德,而是怜我们的思维,如此深深奉行着损害自己的道德,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使用交换规则的个体。
说明白一些,在农民工与律师的交易中,承认“社会欠我的,我就应该欠别人的”,就会不自觉地接受“施工方欠工头的,工头就应该欠农民工的”、“财政欠地方的,地方就应该欠施工方的”、“企业欠银行的,银行就应该欠财政的”、“政策欠企业的,企业就应该欠银行的”......最后呢,到底是谁欠了谁的?恐怕只能是大的欠小的,有权的欠无权的,最后承担这债务的是谁呢?
农民、农民工,是最弱势的群体。那么是什么使他们处于群体的弱势呢?为了国家的“集体”利益,我们接受城乡的“剪刀差”;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接受弱势群体的不结社原则;现在我们看到,连农民工自己也深信应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平衡自己的利益。令人感叹的不是农民工不与律师作交易,而是我们的头脑中都没有习惯用个体交换的原则来思考自己的利益。
在节目的现场,只有一个没有逃债而被作为典型的企业家说“我真不想再参加了,我上了你们太多套节目了,为什么现在欠债还钱就成了新闻了?”还有一个企业家说得很好,他对三方面人各说了一句话:对农民工说,诚信是你自己的财富;对学生说,如果你们也不懂得为什么应该付这个费,那是很危险的;对企业家说,我们自己应该反思,是我们中一些人造成了侵权事件的根源。
如何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如何在司法程序中更多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当然是重要的话题。但是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懂得什么是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规则,学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去参与市场交换,才是维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法宝。毕竟,弱势者更需要个体的、平等的规则而不是抢劫的逻辑。所以说,当有人抢给你一个馒头的时候,他不是使你摆脱饥饿的救星。如果不意识这一点,就会陷入强者抢夺弱者,弱者抢夺更弱者的困境,
捷克前总统哈维尔说过“无权者的权力”,就是坚持自己的道德,用个人的良心,对待自己生活中的小事。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阻止恶,但是每个人都可以拒绝将恶向下传递。
这终将是弱者最能帮助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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