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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禁讨区”,立法宜宽厚
 
 作者:刘海波
来源:中国法学网 日期:2007-3-20 15:15:5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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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出现猛增的势头。不少地方纷纷出台禁乞令,禁止乞丐在车站、地铁等人群密集地段行乞。有些城市已经或准备规定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禁止流浪乞讨人员乞讨。
   
    上述“禁讨区”设立的适当性评估,有的较具专业性,如《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其理由在于这些地方环境的特殊性(人员流动性、密集性、风险性程度较高);有的则一般人根据常识就可判断,如闹市或名胜地乞讨所带来的妨碍人们通行、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形象、对旅游业带来不利影响等。在评估当中,人们还使用了权利话语,如“乞讨权”、 “公众的安全权”、“行人不受障碍行走的权利”等等。不过,我还想说,在设立“禁讨区”的立法中,不能忘记了宽厚、慈善的精神,这是我们民族传统的美德。法律不应鼓励浇薄的风气,要培养至少不要损害淳厚的风俗。
   
    乞丐的行为具有负的外部性,他们的存在本身就给一座城市带来了负面影响,乞讨行为也确实给他人造成了不便和烦扰。乞丐也不见得真的是生计完全绝望,可能是仅仅因为好吃懒做才乞讨,可能他们说的家乡受灾、亲人遇难是编造的,个别人通过这种不诚实的乞讨甚至积累了超过一般市民的财富,乞讨者和施舍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我不否认上述的事实,但我还是坚持我的主张。
   
    乞讨的行为是极其特殊的,一个人放弃了最后的尊严,向他人哀求施舍,甚至伴以下跪、磕头、抱腿、抱脚这样损害自己人格的举动。行为的特殊性本身就要求法律予以特别的对待,而社会的习惯也确是这么做的。我们在正常的人际交往和交易中通用的规则在面对乞讨时也许就出现了例外,我们要求求职者提供真实的学历证明,要求商家展示其真实的资质,可是我们对乞丐也要有同样的要求才肯施舍吗?颁发 “乞讨证” 的建议,在操作中成本巨大,而且“乞讨证”本身就是一种 “租”,在对其的追逐会引起意外的后果,如贫困者故意使自己更贫困好拿证。因为乞讨行为的特殊性,我宁肯相信乞丐们大部分是真的很可怜。
   
    在伴随着乞讨行为的一些其他非法行为,立法并没有空白。胁迫他人乞讨以牟利,威胁行人强讨强要等等,自有其他法律完备的规定,不需要为此专门为乞讨行为立法。乞丐们好象也知道他们行为的界限,我遇到儿童抱腿抱脚乞讨,但我一狠心就可以甩脱;但我没有遇到年轻力壮的乞丐这么做,在后者的情况下,喊警察是有必要的。
   
    我们要知道,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大部分人口可以说没有任何保障,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困境,乞讨可能是他们活命重要的甚至唯一的途径。
   
    在城市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中,乞丐是没有自己的代表的,他们没有途径参与影响他们生计决策的讨论。那么,我们这些拥有相对强势地位的人们是否要对这些弱者宽厚一些、怜悯一些。
   
    我儿童时代生活在农村,也经历过乞丐。他们多是沿街挨家挨户地敲门,往往是在吃饭的时间来敲,要口饭吃并讨碗粮食。家里的大人也总是挖给一碗米或面,并从饭桌上拿些饭菜给他们。乞丐站在院子里并不进屋,但大人们还同他们聊聊天。那时我所在的村子并不富裕,但村民们没有为乞丐们感到烦恼,一般总尽自家所能,给他们一些,欺负要饭的是大家都谴责的。我记忆中,那时乞丐仍被看作社会的成员,而他们中的多数,最后也回归了正常的生活。
   
    我想,禁讨区的设立,要本着宽厚的精神立法。如果确实构成对重大公共安全的隐患,如果确实在少数一两个地方妨害了重大的国务活动,那么可以禁止。但是,一般的商业、旅游等等地方,还是不要因禁止和驱赶而使得乞丐们象惊弓之鸟吧。禁讨的法律,与其失之于刻薄,不如失之于过于忠厚。法律的设定可以体现社会的取向,影响社会风俗,如果立法者是刻薄狭隘的,那法律也将是严厉的;如果立法者是厚道的,那社会氛围将是宽松和友好的。在这个方面,法律不仅仅说着通常的权利话语,也负有协调社会各阶层塑造一个健康社会的责任。我们也不要用法律使得乞丐在社会中更另类和更边缘吧。
   
   
    刘海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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