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完自然条件与民情传统,托克维尔开始探讨实践的规则。这是非美国人最感兴趣的部分,因为虽然美国的地理条件很好、民情也很好,但毕竟不是其他国家人的地理条件和民情;美国人有很好的运气,这对于其他国家的人来说也是可欲不可求的。而实践的规则,不仅看得见、摸得着,其可学性也比较强。在此需要记住的是,美国的规则与美国的地理以及民情传统条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探讨美国的民主制度规则,这是《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核心,不是一章就能够探讨完的。托克维尔的探讨从民主的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与实践的政治制度规则的关系谈起。这就是第四章的主题。
第四章很短,只有2000字左右。但信息量却很大。在此,托克维尔没有探讨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而是指出,任何地方都或多或少存在人民主权,但通常隐而不见,只是偶然露一下面;在很多地方,民族、人民的意志只是一个统治的借口而已。
这一判断的后半部分,可能已经是常识了。而前半部分,对于人民主权原则通常隐而不现的判断,即使在今天,也大有见地。尤其是选举民主,往往是在选举的时候,人民主权原则才浮出水面。
但是在美国,托克维尔看到,人民主权不仅不隐而不见,并且“被民情所承认,被法律所公布的;它可以自由传播,不受阻碍地达到最终目的”。美国的人民主权在乡镇中悄悄地成长起来,并通过美国的独立战争发展到州的层次。再加上继承法已经粉碎了地方势力,贵族们除了服从民主,别无选择。选举权的逐步扩大,也强化了人民主权的原则。“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
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没有因被推崇而没有什么实际内容,它是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构成的。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议员是民选的,并且在人民的监督下工作。在美国,人民主权的重要表现是,全部权力都属于社会,而不属于国家。在美国,“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于产生到处去寻找权力的想法,更不用说敢于提出这种想法了。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并且薄弱得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
托克维尔于170多年前写下的这一章,对于今天许多正在致力于发展民主制度、实现人民主权的国家都有启发性的价值。人民主权的确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它不能因为崇高而被架空,宁可体现为具体的制度规则而显得不那么完美。可以这样说,20世纪中国争取民主的努力一直没有中止,但是人民主权在制度上却几乎没有实质性的落实。这与中国人争取的是抽象的价值意义上的民主,而没有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落实人民主权有关。中国人在21世纪要真正建设民主的政治,关键不在于空洞地呼喊人民主权,而在于如何在实践上把体现人民主权的制度规则建立起来,成为政治活动的基本的规则。
对于制度分析学者来说,托克维尔这一章的探索,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来分析一个国家政治价值与政治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它说明,人民主权的价值需要有制度的落实,其他许多价值,比如自由、公正、平等等,如果像现在的新左派那样,只是空喊,只是抽象地去攻击同样被他们看作是空洞无物的自由主义,其结果就是自由、公正、平等等价值都被无限地架空,争取自由、公正、平等的人多,但真正落实自由、公正、平等价值的制度建设迟迟提不上日程,要享受自由、公正、平等价值,也就永远是一句空话。在许多国家,各种政治势力均习惯于空喊民主,往往以真正民主为名,轻易否定宪政法治,轻易否定政党竞争的价值,轻易否定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作用,虽然凸现了民主的价值,却遮蔽了民主的制度。现实的民主制度,往往是人民主权的观念不仅到处能够看到,而且处处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则。
(2000年8月30日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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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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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原则主宰整个美国社会 美国人在他们革命之前就已实行人民主权原则 这次革命使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发展 选举资格的逐渐而不可遏止的降低
一、任何社会都存在人民主权原则,并被人所利用
要想讨论美国的政治制度,总得从人民主权学说开始。
人民主权原则,一向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制度的深处,通常隐而不现。人们服从它,但又不承认;即使有时它在片刻之间出现,人们也会立刻赶忙把它送回到圣殿的幽暗角落。
民族意志,是任何时候的阴谋家和所有时代的暴君最常盗用的口号之一。一些人在某些当权人物的贿选活动中听到过它,另一些人在少数人出于私利和畏惧而为他人拉选票的活动中也听到过它。另外,有些人把人民的沉默看成是对这一口号的正式承认,认为服从的事实就是默认他们的发号施令权力。
二、人民主权在乡镇发展,通过革命占领州
在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决不象在某些国家那样隐而不现或毫无成效,而是被民情所承认,被法律所公布的;它可以自由传播,不受阻碍地达到最终目的。
如果说世界上有一个国家能使人们随意而公正地评价人民主权原则,研究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事物多方面的应用,并指出它的好处和危险,那末,这个国家当然只能是美国。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人民主权原则一开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的基本原则。
但是,当时人民主权原则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还远不如今日这样强大。
有两个障碍,一个是外来的,一个是内在的,延缓了它的迅猛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之所以未能公然见诸法律,是因为殖民地在那时还不得不服从宗主国。因此,它只能在各地的人民大会中,尤其是在乡镇的政府中,秘而不宣地发生作用。它在这些地方秘密地发展起来。
当时的美国社会,还没有为接受人民主权原则的全部成果做好准备。新英格兰的文化水平,赫德森河以南地区的富庶条件,正如我在上一章所说的,曾长期发生过一种贵族影响,促使管理社会的权力当局为少数人所操纵。所有的公职人员远非全是选举的,而所有的公民也并非全是选民。选举权到处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必须具备选举资格。对于这种资格的要求,北部很低,而南部又过高。
美国的革命爆发了。人民主权原则走出乡镇而占领了各州政府,所有的阶级都从本身的考虑出发卷进了运动,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
社会内部也几乎同样迅速地发生了变化。继承法完成了粉碎地方势力的大业。
在大家开始看清法律和革命的这个效果时,民主已经庄严地宣告彻底胜利。事实上,权力已经落到民主之手,而且不再允许反抗民主。因此,上层阶级不敢乱说乱动,只得乖乖忍受此后不可避免的苦难。上层阶级照例要丧失权势,因为它的成员都各怀自私心理。既然不能再从人民手中夺回权力,而且不能嫌恶相当多的人敢于冒犯它,它就只好不惜一切代价去讨好人民。因此,一些最民主的法律,正是由利益受到这些法律严重打击的人们投票通过的。这样,上层阶级并没有引起群情激怒向它开火,而是自动地促进了新秩序的凯旋。事物的发展就是如此奇怪!民主的飞跃进展最不可遏止的州,竟是原先贵族因素最根深蒂固的州。
三、选举权范围的扩大与人民主权
马里兰州本是由一些大地主建立的,但它却第一个宣布了普选,第一个在全部政府机构中采用了最民主的管理方式。
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
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
今天,人民主权原则已在美国取得人们可以想象到的一切实际进展。它并没有象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而架空,它根据情况的需要以各种形式出现在美国。有时,象雅典那样,由全体人民制定法律;有时,又由普选出来的议员代表人民,在人民的近于直接监督下工作。
有一些国家,其政权可以说是由外部加于社会的,社会不仅要按它的指示行动,而且要被迫按照一定的道路前进。
还有一些国家把权力分开,有时让权力属于社会,有时不让它属于社会。美国决没有这种情形,在那里,社会是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所有的权力都归社会所有,几乎没有一个人敢于产生到处去寻找权力的想法,更不用说敢于提出这种想法了。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并且薄弱得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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