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毛寿龙 --> 正文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 www.crcpp.org



名著导读之八:托克维尔论宪法、环境与民情的均衡
 《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联邦宪法”导读
 作者:毛寿龙
来源:www.wiapp.org 日期:2007-1-8 11:19:17 访问次数: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网保留原创文章版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总统的职位是暂时的、受到制约的,影响有限,因此没有人愿意不惜一切手段追求,也没有人会这样支持他。首脑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在选举前一段时间,行政权难免处于空位。其后果是好还是坏,取决于政府首脑的权力,“如果行政权管理国务的范围越大,它的经常活动越多和越有必要,则由此产生的危险也越严重。在一个已经习惯于受行政权统治或往好处说是治理的国家,选举必然造成一次激烈的震动。”不过,“在美国,总统虽对国务有相当大的影响,但他并不主持国务,压倒一切的权力掌握在代表全国人民的议员之手。因此,能够改变政治准则的是全国人民,而不是总统个人。结果,选举行政权首脑的制度,在美国也就没有对政府的稳定性发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但托克维尔认为,行政首脑由选举产生,无论如何都会导致缺乏稳定性的结果,这是任何首脑选举制度的缺欠。即使在美国,其表现也十分明显。据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说,美国总统权力较小,是早期的现象,现在美国总统的权力已经充分扩大了,尤其在外交权力和国内宏观经济方面,拥有巨大的权力。许多研究表明,美国经济轨迹与总统大选的周期有一定的关系。2000年总统大选出现难产,虽然在美国并未感到有什么问题,但已引起世界性的瞩目,这足以可以看到美国总统选举所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已经非常巨大了。幸亏到目前为止,在美国,迄今为止,依然像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样,人们的“发迹与他们的能力是极其一致的。……人民……已习惯于自由:这是其内部秩序得以维持的两个主要原因。而且,美国决不担心有人来征服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即使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没有总统也不致有危险,何况是周期性选举所带来的冲击了。

即便如此,美国人也没有停止根据其自然条件和政治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来寻找选举制度中危险性最少的制度。选举团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它能够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又不致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它能够在地方势力非常发达的共和国中能够比较有机会第一轮投票即获得多数;选举团不开会,只在一天里投票,为了避免阴谋,选举人将选票密封送交参议院议长,在一个指定的日子,当着参议员和众议员的面开封计票。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则由众议院直接选举总统,但为众议院规定了权力范围。众议员只能从原来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当中选定一个人为总统。选举实践表明,第一轮选举之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确都成功选举了,自1888年以来,美国总统选举一般都不需要众议院投票,2000年总统大选,戈尔和布什在选举日之后10内还没有分出胜负,的确是一件概率极小的事件。据此,许多人认为美国的选举团制度需要改革,代之以民主普选制度,但普选制度是否会导致更多的问题呢?有效运作了200多年的选举团制度有没有必要改变呢?我的看法是没有必要。托克维尔说,美国总统选举虽然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选举运作过程中的确依然是充满危险的紧急时期,每次选举之后人们很快就平静下来,也只有美国才能做得到。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激发了台湾选民的热情,这一热情在经过半年似乎依然没有消退,新当选的领导人陈水扁似乎还一直处于竞选状态,这也算是台湾所特有的。在2000年里,如果中国的领导人也要进行普选,如何在一个大国里适当地凝聚民意,比较有机会形成多数,减少选举成本,照顾民意,也照顾到地区的利益,美国的选举团制度经验不妨可以参照。

接着,托克维尔讨论了总统连任和限任制度的优缺点。他认为,总统连任制度可能引起的危险非常大,“搞阴谋和腐化是民选政府的自然弊端。当国家首脑可以连选连任时,这种弊端将会无限扩大,并危及国家本身的生存。一个普通候选人如想依靠阴谋达到目的,他的诡计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施展。而国家首脑出现于候选人名单,他却可借助政府的力量去达到个人的目的。”当国家被用来搞阴谋和腐化时,这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托克维尔认为,美国宪法允许总统连选连任,而不是限制其任期,是一项危险的制度安排,它使全国经常处于危险之中。幸运的是,美国第一任总统连选连任一届的规则成了美国宪法的不成文规则,这一规则只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罗斯福第三次连选连任总统后才遭到破坏,而美国人立即提出宪法修正案,弥补了这一缺陷。宪法未规定总统不可以连选连任,但美国人利用习惯法补充了这一缺陷,而当习惯法遭到破坏之后则通过宪法修正案加以弥补,这或许只有美国人才能做得到吧。这可以说是制度不够民情凑的典范。

五、联邦法院体制

司法体制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美国民主的重要制度构件。在此,托克维尔继续详细而概要地考察了美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审判程序以及与美国民主之间的关系。

托克维尔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联邦政府为什么需要司法体制。“美国是怎样使人们服从联邦的法律的。”他的理论框架是:“各国政府只有两种制服被治者反抗的手段:政府本身拥有的物质力量;法院的判决给予政府的道义力量。”

托克维尔是这样论证他的观点的:一个只靠武力使人们服从其法律的政府,必然迅速毁灭。现实的政府很可能是两个极端,消极政府或者积极的政府,但其结果都是政府的灭亡:“如果政府是软弱而有节制的,只在万不得已时才动用武力,对局部的接连不断的不服从行为置之不理,则国家将逐渐堕入无政府状态;而如果政府是鲁莽而强大的,每天都使用暴力,则国家很快就会变成一个纯粹的军事专制国家。政府的消极被动和积极主动,对被治者都同样具有致命的害处。”

要使政府避免这两个极端,司法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因为“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是用权利观念代替暴力观念,在国家管理与物质力量使用之间设立中间屏障。……法院具有的道义力量,可使物质力量极少为国家所使用,而且在多数场合可以代替物质力量。但当最后不得不使用武力时,武力还会因与道义力量结合而使自己的力量倍增。”

对于美国联邦政府来说,它特别需要司法体制:“一个联邦制的政府,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因为它天生软弱无力,极易遭到各种反对。如果它经常或一开始就使用武力,那它将完不成自己的任务。”所以,联邦政府需要法院,以“使公民服从它的法律,或保护公民不受侵犯”。

托克维尔接着讨论的问题是,美国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法院呢?托克维尔认为,州法院适合于审判本州的案子,不适合于审判与联邦事务相关的案子。联邦需要自己的法院。所以,美国的立法者决定创立一个联邦司法当局,以实施联邦的法律,审判事先仔细规定的涉及全国利益的案件。于是,联邦的全部司法权,都掌握在一个名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手里。为了便于审理案件,这个法院又设立一些下属法院,让它们对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件做最终判决,或对一些重大的争讼做初审判决。最高法院的法官不由人民或立法机构选举,而由美国总统征求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为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独立,不受其他权力当局的影响,而决定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并规定他们的工资一经确定,就不受司法机构的核查。

那么,美国联邦系统法院的管辖权又如何呢?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决与法院管辖权限有关的一切问题,因为州的法院不适合于解决这一问题。诉讼人和诉讼案件的范围就是联邦法院管辖权的界限:外国大使为诉讼一方,联邦本身为当事人,诉讼的双方分属于不同州,诉讼双方是州;与海商相关的案件,州违宪的诉讼,各州法律侵犯公民权益的诉讼等。其基本的原则还是各州管各州的事情,联邦管联邦的事情,但联邦还管辖各州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这说明联邦不仅仅是各州的联邦,而且还是美国公民的联邦。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尽可能给个人以更高的地位,尽可能保护个人的权益,认为保护公民个人的权益就是保护联邦本身的利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据此,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而联邦法院权力如此之大,是与其民主制度直接相关的。在民主制度不发达的欧洲,恰恰相反,“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政府向来极其反对将与其本身利害攸关的案件交由司法当局审理。政府越是专制,这种反对情绪也自然越大。反之,随着自由的与日俱增,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愈益扩大。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争讼问题,不管其起因如何,都可以提交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审理。”

联邦法院权力极大,联邦法院法官的责任也就越大。对此,托克维尔是这样评论的:“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勿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在目前,舆论的力量是一切力量中最难于驾驭的力量,因为无法说清它的界限,而且界限以内的危险,也总是不亚于界限以外的危险。”

所以联邦法官的素质要非常好:“联邦法官不仅应当是品行端正、德高望重、博闻强识的公民,具有一切行政官所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国务活动家。他们要善于判断自己所处时代的精神,扫除经过努力可以克服的困难,力挽有危险把他们本人与联邦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一起卷走的狂澜。”

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项权力部门中,司法权力最大,其危害也可能最大:“总统可能犯错误而不致损害州,因为总统的权力是有限的。国会可能失误而不致败坏联邦,因为权力大于国会的选举团可以通过改选议员的办法改变国会的面貌。但是,最高法院如由轻率冒失或腐化堕落的分子组成,联邦就有陷入无政府状态或引起内战的危险。”

在此,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在一个稳定的民主国家,必然是立法和行政权力有限但宪政法治却至上的国家。因为司法权力本身具有被动性,本身就是有限的,而当司法本身具有独立性、最高法官职位有保障而且权力很大的时候,宪政法治的精神也就得到了最大的体现。在此难题可能在于,美国的法官素质是如何得到保障的?这对美国可能不是一个难题,而对于其他要学习美国的国家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六、进一步的比较研究

在美国,宪法在两个层次上存在,州宪法和联邦宪法。托克维尔认为,这两者有许多相似的方面,但与州宪法想比,联邦宪法有许多优越性,这与联邦宪法制定者的才华很有关系。其主要优势表现在州的立法者助长了民主制度的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尽力减弱了其危险:民主制度使得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托克维尔还进行了跨国的比较,说明了世界上存在的联邦国家为什么不如美国的联邦制。瑞士、德国、荷兰都是联邦制的。其共同点是,联邦政府都有类似的宪法权力,如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但为什么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然有力地处理政务,而其他联邦则显得软弱无力呢?其原因是美国的宪法应用了一个全新的理论,托克维尔认为这一理论是政治科学的重大发现:联邦统治的不是各州,而是各州的公民;联邦征税,不是向州征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征收;联邦政府不仅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可以由自己执行法律;它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在这种情况下,各州难以造反,如果要造反,只能反对宪政法治,而要反对宪政法治,人们往往犹豫不决。而许多联邦国家,联邦政府不能直接管理公民个人,但能够对每个加盟政府直接采取行动。这应该是两个事物,但人们都称之为联邦,这是语言的原因:“人的头脑发明新事比发明新词容易,所以我们只好使用一些不够确切的词汇和不够全面的说法。”

对于大国来说,美国的联邦制实际上解决了孟德斯鸠所提出的大国小国悖论:小国自由和幸福,但容易为外来列强消灭;大国光荣而有地位,但缺乏自由,且易于为内部的腐败而崩溃。“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美国的联邦制度做到了这一点,而许多国家,都很难做到这一点,比如中国,虽然是大国,在古代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文明,但总是陷入周期性的衰落,无法自拔。而要确保王朝的稳定,人民的自由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教授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在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和联邦党人的努力基础上,系统地进行了理论阐述,认为通过复合共和制就能够解决这一大国和小国的悖论。

那么,其他国家为什么无法采用联邦制呢?这有人为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地理位置、历史状况、民情和思想以及国家的起源,就如托克维尔所说:“有时,一个立法者经过一番巨大的努力,才能对本国的命运施加一点间接的影响,但他的才华却立即受到颂扬。其实,能对社会的发展经常发生不可抗拒的影响的,倒是他无力改变的该国的地理位置,在他以前就已存在的该国的社会情况,他已无法探源的该国的民情和思想,他已不知其详的该国的起源。对这种不可抗拒的影响,他反抗也没有用处,最后连自己都会被卷走。”用一个比喻来说就是:“立法者象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

那么,美国人为什么能够采用联邦制呢?联邦制本身有一些缺陷,有些缺陷可以通过立法进行修补,但有些缺陷,人们只能容忍,而无法作为,否则有可能招徕更大的灾难。联邦制度是复杂的,最复杂的地方在于两种主权共存。联邦制度所依据的理论也是复杂的,要运用这一套理论,要求统治者每天都得运用其对这套理论所具有的知识。

托克维尔认为,人们对理论有一种自然的倾向:“一般说来,人民必须掌握几个简单的概念。一个内容错误但被表述得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因此,一些俨如一个大国中的小国的政党,总是不择手段地利用并不完全代表它们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手段的名义或主义当旗号;而没有这个旗号,它们既不能存在,也无法开展活动。建立在一个容易加以界说的简单原则或学说之上的政府,虽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无疑是最强大和最长命的政府。”

但这一倾向在美国却没有出现:“在我们研究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美国宪法时,却对于这个宪法的条款繁多和要求被治者必须具有识别能力感到吃惊。联邦政府几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设之上。联邦是一个理想国,可以说它只存在于人的头脑里,它的版图和范围也完全凭心去理会。”

美国的宪法有复杂的理论,要执行,需要适当的民情:“总的理论十分容易理解,而有待于说明的,则是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难题不可胜数,因为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互相交错,不可能一眼就分清品界限。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经过反复的协议和复杂的手续,只有长期以来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下层的民族,才适于采用这套办法。我对美国人在解决来自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方面表现的高超知识和能力,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凡是我见到的美国人,没有一个不能轻而易举地把国会的法律为他规定的义务与自己州的法律责成他的义务区分开来,也没有一个不能在区分属于联邦的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应由地方的司法机构处理的事件之后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点和州法院管辖权的终点。”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网保留原创文章版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发表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评论:



Copyright ©2004 - 2008 crcpp.or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