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著导读之十六:托克维尔论如何弱化多数暴政 |
|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六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不存在行政集权”导读 |
| 作者:毛寿龙 |
| 来源:www.wiapp.org 日期:2007-1-8 11:28:30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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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章,托克维尔讨论了美国多数具有无限权威以及一些消极后果。但这些后果却不是根本性的,美国依然存在着自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托克维尔详细探讨了这些方面的原因,并指出,如果缺乏这些条件的国家,建立美国式的民主制度,是非常危险的。在这里,托克维尔特别强调了行政权分散、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团制度的作用。由于第一个主题前文有所涉及,所以本章主要探索的是后两个因素。由于两个重要话题均与法治中的人治有关,所以这是主修法学专业的人士最喜欢读的章节。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所谓的法治并非是冷冰冰的法律之治,实际上也是法治的人治,法学家之治和陪审团之治;而民主,也并非是多数的人治,而是法治框架之内的民主。 一、行政权分散与民主的均衡 多数权威受到限制的第一个原因美国的行政权分散,即“全国的多数没有包办一切的思想”和“全国的多数必须利用乡镇和县的行政委员去执行其主权意旨”。也就是说,多数权威在可能性上是无限的,但在实际上是有限的,其有限性表现在只有政府集权而缺乏行政集权和缺乏执行手段。 托克维尔是这样描述这一点的:“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里,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值得它特别注意的事务。它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它甚至没有这样的想法。多数虽然越来越专制,但没有给中央政府增加特权,而一直把一切大权留给自己。因此,专制在一个点上可能是大大加强了,但未扩及到面上。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命令,但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予以指导。因此,乡镇和县的行政机构就象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缓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流速,就是使命令流错了方向。即使法令是强制性的,自由也会在法令的实施当中找到庇护所,而且多数也无法管到事情的细枝末节,甚至我敢说管不住行政当局的敷衍塞责。其实,多数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尚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力。它只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还未掌握扩大这个力量范围的技巧。” 托克维尔警告说:“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假如将来有一天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末,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在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托克维尔的警告十分适用于21世纪初期的中国,因为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在中国的土地上如果建立类似美国的民主共和制度,如果不在权力分散方面下功夫,在自主治理方面下功夫,其结果很可能是极其专横的,而不会是一个自由的国家。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 二、法学家精神与民主的均衡 托克维尔在走访一些美国人和研究美国法律之后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 托克维尔认为,“法学家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或许负有首要的使命”,其原因是法学家有如下优势: 法学家有特别的习惯:“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 法学家有专门的知识:“法学家在研究法律当中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独辟一个行业,在知识界中形成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在执业当中时时觉得自己优越,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除此而外,他们还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团体。这不是说他们彼此已经互相了解和打算同心协力奔向同一目标,而是说犹如利益能把他们的意愿联合起来一样,他们的专业相同和方法一致使他们在思想上互相结合起来。” 当然,托克维尔的想法并不僵化,在他看来,法学家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情况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利益,其作用也有差异。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推翻君主政体,头功应归功于法学家。这与法学家在政界不能获得其在民间所处的地位有关。在英国,法学家是贵族,起到了维护现有秩序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其在英国贵族体制中有其特殊的地位。托克维尔进一步区别了个别法学家和作为整体的法学家的区别,认为作为一个整体,法学家是一个优秀的团体,总是在各党派中居于首列,它作为 “一个群英荟萃的团体,永远满足不了它的全体成员的各种野心。其成员的天才和激情往往没有用武之余地,所以很多人因不能很快享有团体应有的特权而攻击这些特权,以便尽快升到上层或另建新的团体。” 因此,托克维尔认为,法学家有可能是秩序的朋友,是保守而反民主的,他说:“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法学家安居高位而无人反对,那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将表明是反民主的。”但法学家有可能是秩序的敌人,如果法学家不能成为贵族。 从天性角度来说,“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 因这一天性,“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人民。”所以,“法学家虽然也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从而能通过民主并超过民主使自己加倍强大。” 在民主条件下,人民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人民听法学家的话而不气恼,因为人民预料法学家不会出什么坏主意。” 总起来说,法学家不会推翻民主,但会以非民主的方式影响民主,这是由法学家的特性决定的:“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法学家,从利益和出身上来说,属于人民;而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族。法学家是人民和贵族之间的天然锁链,是把人民和贵族套在一起的环子。” 托克维尔认为,法学家具有贵族的性质,但是贵族因素中唯一能够与民主兼容并克服民主局限性的因素:“法学家的行业,是唯一容易与民主的自然因素混合,并以有利于己的方式与其永久结合的贵族因素。我并非不知道什么是法学家精神的固有缺点,但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 讨论完理论,托克维尔开始进一步讨论实际的情况,包括法国的和英国的法学家的状况。他发现,美国像英国一样,法学家保留着贵族的色彩:美国的法学家参与了立法工作,而且在于立法工作的性质本身及法律解释者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美国人保留了比附先例的立法办法,即他们继续依据祖先的法学观点和法律定则来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应持的观点和应守的定则;美国的法学家,几乎总是把对古老东西的敬爱和尊重与对正规的和合法的东西的爱好结合起来。 与此同时,托克维尔也发现,美国除了法学家之外,没有旧式贵族,也没有文士,虽然有富人,但人民不相信他们。所以,“法学家形成了一个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知识的部分。于是,他们只能舍弃改革,使自己的爱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法学家成了美国唯一的贵族,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在我看来,这可以说是美国民主的幸运之处。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幸亏在民主投票之外还有律师的辩论和法官的裁决,否则很难说21世纪美国的民主将是什么样子。 这一点可以说正是托克维尔的智慧:“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我们在美国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因其优点,甚至还可以说如何因其缺点,而适于中和平民政府所固有的弊端的。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托克维尔继续写道: “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法官都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喜爱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悉的秩序和制度以外,还因其职位的终身性而酷爱安宁。他们的法学知识,早已保证他们可以在同胞中出人头地。他们的政治权力,可以把他们推上高人一等的地位,并使他们养成特权阶级的习性。” “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美国司法官员,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他们不能强制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强迫人民信守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要求他们言行一致。” 这些论述,可以说至今有效,它表明,美国民主的成功之处恰恰在于法治的成功。而美国民主失败的可能性,也可能就在于司法权有可能被削弱:“在美国存在着一种驱使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州政府可以应两院之请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由选举产生,并准许多次连选连任。我敢大胆预言,这项改革迟早要产生极坏的后果,而且将来总有一天要发现,这样削弱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不仅打击了司法权,而且打击了民主共和制度本身。” 司法权的民主化水平越高,对民主制度的威胁就越大。幸亏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总统任命的,而且一旦任命,就终身任职。不过,话说回来,如果所有的法官都彻底贵族化,不受民主的影响,其结果也很可能导致法学家的腐化,而当法官任命与行政权的运作密切相关时,其腐化的倾向将会进一步强化。目前中国的法学家群体正在越来越独立,作用也越来越大,但腐化也随之越来越严重,这可能与民主没有同步发展有较大的关系。在这里,托克维尔讨论了法治和执行法治的法学家对民主的影响,但没有讨论民主对法治的有益影响。托克维尔的探讨是有益的,但对中国来说还必须重视民主对法治的有益影响。 不过,这不是托克维尔所考察的问题,因为美国不存在民主不足的问题。托克维尔进一步观察到的现象是,美国的法学家精神远远扩展到了法院之外,如下两段的评论也一样精彩,值得我们注意: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因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一个并不足惧但难于察觉的权力。这个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能够极其灵活地迎合时代的要求,不加抵抗地顺应社会的一切运动。但是,这个权力却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上的每一个阶级,在暗中推动社会,默默地影响社会,最后按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 三、陪审团的政治作用 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一般认为,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但托克维尔认为,它在民主社会也起着政治制度的作用,它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 托克维尔写道,“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他接着列举了一些理由: 陪审制度既可能是贵族性质的,又可能是民主性质的,这要随陪审员所在的阶级而定。但是,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 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民将随即产生权利的观念。一个只能在战场上击败敌人的政府,也会很快被人推翻。因此,要加强政治工作,而政治方面的真实法律惩治,必须体现在刑法里面。没有惩治,法律迟早会失去其强制作用。因此,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在美国,托克维尔看到陪审团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选举权,都有资格参加竞选,都有资格当陪审员”。所以他认为,陪审团制度是民主的,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美国人所同意实行的陪审制度,象普选权一样,同是人民主权学说的直接结果,而且是这种学说的最终结果。陪审制度和普选权,是使多数能够进行统治的两个力量相等的手段。” 由于陪审制度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所以托克维尔认为,“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人民的主权被推翻时,就要把陪审制度丢到九霄云外;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犹如议会是国家的负责立法的机构一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执法的机构。为了使社会得到稳定的和统一的管理,就必须使陪审员的名单随着选民的名单的扩大而扩大,或者随其缩小而缩小。” 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是一项政治制度,因此不仅要用于刑事审判,而且还要适用于民事审判。其理由如下: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民事陪审制度就是使法律与民情结合的重要安排:“当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时,人民只能逐渐地发现它的作用,而且只能从个别的案件中发现。人民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应用陪审制度的习惯,只把它看做获得公道的一般手段,而没有把它视为获得公道的唯一手段。”而“当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作用便可经常被人看到。这时,它将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来请它帮助。于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 陪审制度只用于刑事案件,会处于困境,但“一旦把它用于民事案件,它就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顶得住人力的反抗”。 陪审制度,尤其是民事陪审制度对国民性的影响很大。在托克维尔看来,陪审制度实际上就是民主教育的制度,它实际上就是培养公民精神的学校。托克维尔仔细列举了陪审制度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有如下好处: 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 这种制度教导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起到这两种作用,人们对自由的爱好就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 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他。这种情况,对于民事陪审员来说,尤为千真万确。几乎没有人不害怕有朝一日自己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而且人人又都可能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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