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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之一:公安服务的基本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毛寿龙
来源: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 日期:2007-8-20 13:49:4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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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人看来,警察的力量是一个外在的力量,处于一种威慑作用状态时是最好的。但大家知道,作为外在的力量,其有效的条件是威慑对象是很明确的。现在大家认为比较明确的对象是有前科的人。但是,即使对于这些人,我们实际上也不能用威慑的力量,因为这些人数量少,虽然容易犯案,但如果我们把他们列入另类,他们更容易自我强化为另类,越觉得自己无法重新融入社会。对于他们,针对性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威慑还是要少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他们融入社会,从而减少犯罪。除了这些少数人,在大社会结构里面,要威慑人是找不到特定的对象的。在威慑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你要威慑人,相当于是威慑所有的人。如果在小社会里,警察不是这个秩序的组成部分,距离远远的,不接触,一般一年才去一次,社会又很小,比较封闭,它是自治的,有大事了、出命案了才去,那没什么事,你跟他不会发生冲突。如果在大社会里,你离得近近的,是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经常会跟他发生接触。你一方面又要威慑他,另外一方面又要跟他天天接触,这就很麻烦,人一见面威慑力就没了。如果你不保持见面,你又不是这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你就很难通过服务来维持秩序。这是需要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如果让所有的人都感到威慑,内心感到恐惧的话,结果就是要更多的依靠警察来维持公共秩序。你要依靠社会力量,总是有种隔阂,如果所有的人都感受到恐惧的话,在小社会里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因为大家都认识,有个内在的心理结构迫使他不会胡作非为,哪怕见义他也不会胡作非为。但是在大社会的结构里面,有一种威慑力量,这种威慑力量激起的广泛的挫折感和被威慑感,在特定情况下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基础。在群体性事件中,个人感不到行动的责任,如果一旦看到他认为不符合正义的事情,他就会围观,并进而成为失序的一部分。在群体性事件中,穿制服的警察往往成为其心理发泄的对象,就会成为受害者。要避免群体性事件,就需要在大社会的结构里面,在大市场的社会里面,把警察从外在的力量转变为一种内在的力量。其具体方法是,在社会本身是高度流动的情况下,考虑把公安管理、公安力量配备、公安组织的设置网格化。通过管理、组织、力量配备的网格化,使我们既有强制力,又能与社会溶为一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义乌公安的很多经验都体现了这一点。只是有些情况下没有说清楚,实际上做到了,但语言表达上还在用过去的语言。我们义乌的警察是经常出现在街头的,它是个预防性力量,而且,执法在明处,管理在暗处,执法大家都看得到的,是一个优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我曾经讲,交警为什么要站在街上能让人看得见的地方执法,而不是躲起来执法,躲起来执法是我们想用自己的威慑力去控制它,但如果我们站在明处执法,他车子开过来了,一看见警察在,他就自动减速,避免违章,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如果我们自己不是这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靠威慑力就可以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观念的变化,所以我们的巡警是尽可能在街上。而且,我们警察在执法的任务之外,往往会有一些不需要太多负担的小型的服务项目,比如说有人来问你路,或者有什么事情要你帮忙,等等。但是,不要成为负担,就在自己承受得起的范围内,做一些小服务的工作,老百姓一辈子都记得你。我们中国人跑到国外去,不认识路,警察开着警车把他送到一个地方,那这个中国人对那个国家的整个面貌的看法都发生大的变化。很多人到美国或者说甚至到日本,他一下子就改变了看法,就因为那么几件事情。但是这个服务不能作为一个计程车服务,如果让人找不着计程车就找警车送回家去,这肯定是不行的。我们说在部分的范围内,少量的服务是可以改善警察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还有警察作为一种力量,它本身如何存在的问题。警察以一种物质的力量存在,还是以人的力量存在,是很不一样的。如果是以物质的力量存在,比如说我们很多的摄像头等等,可以缓冲警察和老百姓之间的冲突。像我们现在执法,拍照拍到了你再去处罚就好办多了,但如果警察在现场处罚压线行为,被处罚者那天心里又不顺,就有可能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多了,就很容易引起警察力量和社会之间的不良的关系。
  第二个要思考的问题是,警察的强制执法与软性的公共服务既要结合,但实际运用中也要有一定的分开。在这一点上要求强制性尽可能保持隐蔽,是暗中管理的,服务性保持一种现场性,而且是具体的小事上的。另外,我们从制度上讲,则要确保强制执法和软性的公共秩序服务要有适当的分开机制,软性的公共秩序服务是尽可能要用一些非暴力的力量的,就是尽可能用一些民间的力量来提供,比如说对于个人,我们给他提供各种各样的防暴防盗的知识,包括见义勇为的鼓励,所以对于"见义胡作非为"这些问题,也要有新的理解,见义勇为有时候不得法就会变为胡作非为。复杂的事情是看不清楚的,小社会的很多事情是看得清楚的,大社会的很多事情是看不清楚的,看不清楚就解决不了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公共秩序服务除了公益性之外,本身也有一些私益性和市场性,这个特点与警察服务的本质特点是有关系的。因为警察的特点就是强制性、普遍性、即时性。所谓强制性,就是只要警察出现就都是强制的;所谓普遍性,就是警察只要一出现就普遍地面对所有人;所谓即时性,就是警察需要对事情进行现场处理。普遍性、即时性是警察服务的基本特点。如果我们要对警察服务进行区分的话,非强制性的服务实际上有很多可替代的东西的。警察可以提供服务,个人、市场、社会本身也可以解决相当多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尽可能去培养很多可替代的力量,而把警察的工作尽可能地缩小到一定的范围内。当然,警察的软性服务在特定时期也是可以稍稍扩大的,也可以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但这仅限于市场和社会的力量供给不足的时候,而且不要与市场的、社会的力量混在一起。非普遍性的服务肯定是特殊性的,特殊性的服务比如像押运款项等等,这方面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的,当然公安力量也可以介入,但是这种介入一定要有保安或者各方面的可替代的东西。非即时性的服务应尽可能用程序性的东西来处理,这可以化解冲突。非现场的服务可以更多地利用我们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甚至是一些政治性的程序。
  第三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公安部门在我们国家整个政权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我们警察在政府整体中的地位,包括在党的工作中的地位。警察现在是一方面要确保执法的力量,同时又要跟老百姓搞好关系,这实际上存在着警察权力泛化的现象。在过去,我们不是这样的。现在,我们可能做在很多面上的工作都做得很好,但是对党的部门来讲,实际上对过去抓得很多的群众工作这一块慢慢地在放弃,往往是警察直接面对群众。比如,过去单位制的时候,我们通过单位去做各个单位的人的工作的做法,小社会中通过村党支部书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这都给警察减轻了很大的压力,也使得我们有别于西方很多国家。西方国家往往是一有风吹草动,警察就出动,而我们则是即使有严重的事情,也是群众工作优先。如果我们党的部门能够在群众尤其是社会工作方面多做点事情,应该说可以给我们警察减轻非常大的压力。当然我们的公安局长都是政治家,公安局长的位置与一般警察力量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一般警察力量是处在一线的,他们是直接执行任务的。公安局长应该可以更多地去做一些群众性的工作。什么叫群众性的工作,你跟老百姓见个面,跟他握下手就搞定了,基本上都是这样的。国外的政治经验是政治家基本上超脱于具体业务,他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天天去搞好关系。民警执法,被执行的人心里不痛快,公安局长与被执行的人一见面,这个人心里的不痛快基本都解决了。其作用就是化解了强制性执法过程当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潜在的冲突问题。这可以发挥公安局长的作用,但主要还是通过其他部门尤其党的部门去做工作的。
  总之,义乌经验可以让我们思考,其中非常重要的思考就是它代表了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同时也使得我们可以对过去的某些工作做一些反思。面对新出现的问题,义乌应该说是在国内做得最好的。在理论上总结义乌经验,是有助于更好地改善我们的公共服务,也有助于更好地改善我们的公共管理的。

 *根据录音整理,已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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