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libertarianism往往被误译为"自由意志论",其实它应该译为"自由至上论"。自由至上论是当代西方世界非常重要的政治思潮,其特点是极端强调个人自由,强调市场本位,坚决反对政府干预,主张以宪政制度保护个人权利并制约政府的权力。其代表人物有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罗伯特·诺齐克、穆里·罗斯巴特(Murray Rothbard)、米塞斯、爱因·兰德等学者,以及其他一些研究公共选择的学者,如布坎南和图洛克等。其中哈耶克、弗里德曼和布坎南等,因为其卓越的学术贡献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些学者的有些代表作已经翻译成了中文,在中国拥有众多的读者。其中弗里德曼夫妇曾经两度造访中国,并与中国高层领导人会谈过。这些学者虽然并没有自称是自由至上论者,如哈耶克认为自己是"老辉格党人"(O1d Whig),弗里德曼认为自己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穆里·罗斯巴特则力图区别自己倾心的自由至上主义与其他人所认可的自由至上论,布坎南也批判过他所认为的自由至上论者的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不过,无论他们如何自称,无论他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分歧,这些学者的思想倾向在总体上却存在着相当的一致性,这些共同的倾向就是赞颂自由反对强制,赞颂个人主义反对集体主义,主张有限政府、最小限度的政府、甚至是主张无政府,力主更多的市场、更少的政府。这些共同的思想倾向成了本世纪80年代保守主义政府如撒切尔政府和里根政府的政策指南(因此有人把他们称作"保守主义的经济学家"),引发了西方世界广泛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改革。进入90年代以后,而言之,私人拥有财产比政府拥有财产要好。 这些主张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而公共管理色彩日益浓厚,转变成为左右当今世界公共领域的新公共管理思潮的核心内涵,引发了90年代西方政府治道(governance)的市场化变革。西方各国的市场领域 因此而进一步扩大,政府干预逐渐减少,政府管制逐渐放松,公共管理领域逐渐引入市场机制,塑造了世界性的新公共管理革命运动。本文将系统地阐述自由至上论者的共同倾向,阐述他们如何界定和颂扬自由,如何限定政府,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公共选择,它与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进步自由主义(progressiveliberalism)、古典保守主义和现代保守主义的关系。
一、至上自由
自由主义者都重视自由的价值,但他们对自由的界定却各有侧重,伯林概括为积极的自由观和消极的自由观。进步自由主义者一般都持积极的自由观,但自由至上论者一般都持消极的自由观,认为自由乃是免于强制,自由的原因在于人的无知,即人类的知识不足以进行集中的管理,他们反对以空洞的社会责任、美德或者平等的理由限制自由。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1960)一书中认为,自由是消极意义上的,它只是表明没有强制。自由就是"独立于他人专横的意志",或者在没有他人的强制的情况下存在,自由就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自由至上论者在要求免于强制的自由时,主要指的是免于国家强制的自由,自由就是解放个人,使其免于国家强权的压迫。自由至上论者所说的自由往往与市场有关,认为市场是个人实践自由的最主要的领域。自由至上论者认为,既然可以让人们自由地发展他们的才能,就应该让他们自由地去获得财产,自由地去发展他们认为是适当的事业。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在他们可接受的条件下自由地去生产,自由地去交换商品和劳务,包括他们的劳动力。他们应该自食其力,自己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应该尽力鼓励其为自己的幸福奋斗,而不是相反。
弗里德曼夫妇在《自由选择》(1980)一书中说:"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一小部分人设定前进的步伐,决定事件的进程。在发展最迅速、最成功的国度里,总是有一小部分满怀创业精神、敢冒风险的人努力前进,为后继的模仿者创造机会,使大多数人提高其生产力。"
自由至上论者认为,市场有利于自私,政府有利于利他主义,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市场制度是化私为公的机制,反而有助于使自私的人行善,而政府制度则是化公为私的机制,鼓励天性良善的人去作恶。阿瑟·塞尔顿在《资本主义》(1990)一书中说:"在市场过程的引导下即使恶人也会行善,而在政治过程的引导下即使善人也会害人……目标不是以含混不清的政府职能原则为基础的'有限国家',而是以政府应该只做它必须做的原则为基础的最小限度的国家。"政府是如此无效率、如此不负责任、如此腐败,如果有可能就最好避免用它。
自由至上论者崇尚自由,反对强制,自然也会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选择个人主义。自由至上论者认为,政府本身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事业,因此必须小心翼翼地、严格地限制它。自由市场对于参与交易的人都是好的,都能够使他们获得有关的知识,去增进各自的利益。相反,在集体行动领域里,包括政治生活领域,做出决策的人们不可能拥有采取有效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知识,也不可能理解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对于自由至上论者来说,自由只意味着自由,不是必然性,而是选择;不是责任,而是责任和无责任的选择;不是义务,而是认可和拒绝义务的选择;不是美德,而是美德和邪恶之间的选择。自由选择就是美德,如果不是自由选择的,不是自愿而是强制的,任何行为都不是美德。显然,政府通过强制的办法去促进美德,实际上促进了邪恶,而不是美德。
政府不能强制实施美德,但社会权威则可以保护美德。免于国家强制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免于所有社会权威,权威在社会中总是必要的。自愿性质的社会组织可以依靠自愿的权威保护美德。权威对于保证人们承诺道德和文化价值如诚实、自食其力、理性、节俭、修养、宽容、产权、契约和家庭等政治自由的基础是必要的。依靠社会的权威来保护美德,就可以不依赖政府来保护这些价值。
自由至上论者强调自由,重视结果不平等的积极效应。他们认为不平等本身是有益的。不平等不仅是成功的企业家精神的证明,而且也是对社会贡献的外在标志。它可以刺激新的企业家精神,使更多的人成为企业家。另外,它还造就了一些经济上强大的个人,从而能够对抗国家强权的侵害。自由至上论者 谴责进步自由主义者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弗里德曼指出:"本世纪集体主义情结得以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收入平等作为社会目标的信念和运用国家之手促进收入平等的意愿,至少在西方国 家是如此。"
自由至上论者对机会平等也有自己的理解。如弗里德曼夫妇认为,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是法国大革命中所提出的所有职业择才录用,机会平等就是消除种族歧视之类的"专横的障碍"。关键在于不能要求政府干预来扫除专横的障碍,来实现所有人的机会均等。自食其力、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是与自由同等的价值,而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却是次要的。
总之,自由至上论者也强调正义、美德、权威和机会的平等,但最强调的是自由,并且认为所有其他价值均必须以自由为前提,如果以正义、美德、平等的名义限制自由,那么所谓的正义、美德、权威和平等,都是不正当的,都将会是更大
的不正义,更大 的邪恶,更大的强制,更加悬殊的不平等。在这些方面,自由至上论的可贵之处是看到了自由的消极方面的积极意义,以及在知识有限条件下积极自由的局限之处,也看到了自由对于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的重要性,看到了强权以实现正义、美德、平等等价值为名可以导致更大的不正义、邪恶、不平等,但是片面强调消极自由,以自由为名抹煞正义、美德、平等和社会责任等价值,以一元价值论取代多元价值论,片面强调市场制度万能,也是其不足之处。就如约翰。格雷在《市场制度的道德基础》一书 中所指出的,反对强权的消极自由,其目的也只是为了增进人们的自主性(autonomy)。市场制度能够通过更多的个人自由实现繁荣,但一旦存在外部性问题,人的自由选择则必然导致公有物的悲剧,对此市场制度是无能为力的。消极自由本身很难完全囊括人类的所有价值,也并不是人类福社的充分条件,除自由之外,正义、美德、平等和社会责任等价值也是人类福祉不可或缺 的重要因素。
二、有限政府
进步自由主义者相信政府是中立的,相信政府能够公正地促进公共利益,并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和福利。但自由至上论者怀疑集强制权力和统一的政治权威于一身的政府,认为大政府是坏政府,像苏联那样强制实施中央经济计划的政府是最坏的政府。那么如果是民主的政府,是否就是好政府了呢?自由至上论者认为,如果以干预市场为己任,民主的政府同样是坏政府。而且从发展的趋向来看,民主的政府往往趋向于扩张自己,强制性地干预市场,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
如哈耶克在《经济自由》(U91)一书中认为,现代民主政治中的立法机构获得了太多的权力。立法机构中的多数拥有无限的权力,这一不受制约的权力是"现代民主制度中……罪恶的根源"。立法机构的权力不受制约,政党就会为了赢得选票而讨好利益集团,结果政府就会成为利益集团的帮凶,帮助利益集团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牟取自己的利益,而政府的权力则会更加没有限制,更加扩张。而且,为了赢得选票,民主的政府还会倾向于许诺社会正义,并以社会正义为名,强制性地干预市场,减少个人自由。哈耶克分析美国政治时说:"当自由的敌人把自己描述为自由主义者时人们很难知道该做些什么,就如当今美国的实践所表明的。"他认为信奉政府干预市场哲学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和林登·约翰逊都是自由的敌人。 `` 弗里德曼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激励充分、组织良好的小集团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巨大的受益,而与此相关的代价却由其他人来付。小集团有极高的积极性追逐利益,而为此付出代价的数量众多的人从个体角度来看由于其分担的成本不大而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奋起反抗,采取抵制的行动。弗里德曼提出了 一个铁三角的概念,三个角分别代表三种势力,第一只角代表政府项目的直接受益者,第二只角代表以政府项目为生的官僚,第三只角代表选任的官员。第一、二只角对第三只角构成了压力,而众多的纳税人由于税负分散而没有对第三只角构成相应的压力来对抗第一、二只角。因此,有效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少数受益者手里,而且这些小小的利益集团取得的收益越多,政府就会越大,税收也会越高。由于同样的原因,小小的利益集团也能够保住自己的受益。大政府越发展,自由就越少,政府职能也就越 难精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受益者也包括它所雇佣的官僚。他们与其他受益者一起尽力避免削弱政府作用的发展。负责福利项目的官僚并不真正要消除贫困,而是要维持贫困。此外,国家的出版物也鼓吹大政府,更大的政府。"就如政府的根本动机总是去扩张权力、公债,以及雇佣更多的人员,也就是扩张其自身,扩张其领地,同时也扩充监督者,媒体很快发现政府越大、越有权势,媒体也会越大、越有权势。"
因此,大政府是一批人合谋的产物。要限制大政府,推行小政府,就必须揭露这种合谋,制止这种合谋。
在反对大政府方面,自由至上论者的意见是统一的,但在如何限制政府方面,他们却各有各的见解,有的要求有限政府,有的要求最低限度的政府,有的甚至要求彻底废除政府。哈耶克、弗里德曼夫妇、米塞斯、爱因·兰德等是寻求有限政府的自由至上论者,诺齐克主张最低限度的政府,而罗斯巴特则主张取消政府。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诺曼·巴利才在《论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论》一书中主张区分广义的自由至上论和狭义的自由至上论,后者仅包括像罗斯巴特那样的"无政府资本主义" (anar-cho-capitalism)思想。
哈耶克认为,国家必须拥有强制权力以防止个人实施强制,即便仅仅是为了防止更为严酷的强制,也要求一个强制机构永远存在下去。政府对于创造"一个竞争性市场正常运转所需要恰当的框架和公司的法律"是必要的。它对于颁布征税的原则以及安全和健康的条例是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共同的利益。政府能够促进经济稳定和防止大的衰退。
哈耶克反对政府运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强行再分配收入。他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收入或者财富的再分配。他主张税收应该与收入成比例,不应该是累进的。如果所得税是累进的,也只能以平衡其他税收的累退性为目的。在这一问题上,另一位自由至上论者罗杰·皮隆(Roger Pilon)的观点更加直率:"再分配财产的多数决定……绝对是不合理的,不管支持这一决定的多数比例有多大。……它们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不符合更高级的法律……自然法理论。"1984年美国自由至上党的总统候选人戴维·伯格兰(DavidBergland)的观点更为极端,他把征税视同偷盗:"征税就是某些人运用强力根据自己的意愿偷盗他人的利润或财产。"
弗里德曼夫妇认为政府是必要的,因为政府可以为一个自由的经济提供一个稳定的货币框架,以及稳定的法律框架,为自由经济提供法律和秩序。他们也像哈耶克那样,强调限制政府的作用,因为政府的许多行为是强制性的,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在分析了J。F.肯尼迪的名言"不要问你的国家能够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够为你的国家能够做什么"之后,弗里德曼认为,自由社会中的自由人不应该这样思考问题,而应该问"什么通过政府来做,什么不用政府去做,如何防止政府侵害我们建立它去保护的自由",因为理论和历史都表明,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权力的集中。他们反对政府管制私营企业,认为"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我们所迫切需要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政府干预"。要减少政府干预,最迫切的是减税,包括废除累进所得税,建立新的税制,只要收入到了一定水平,其所得税率就应该是一样的。
哈耶克的老师米塞斯认为:"国家机器的任务只有一个,这就是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抵御任何暴力侵5巳和侵略。一切超出这一职能范围的政府行为都是罪恶。一个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去侵犯生命、健康,侵犯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很坏的政府。"这种政府的权力即使为品德高尚的人掌握,也会使世界变成一个鬼神的墓地。而如此之大的权力一旦被居心不良的当权者滥用,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米塞斯认为:"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小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如果将权力赋予多数人,让他们规定少数人可以想什么,可以谈什么,可以做什么,那么人类的一切进步就会就此中止。"
爱因·兰德在《政府的性质>一文中认为,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需要孤独地生活,也不是指孤岛是适合其生存的最好环境。人们与他人交往,可以获得无数的好处。但是人们的社会存在成为可能,并非是无条件的。政府的目的就是通过保护人们的利益以及反对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伤害所引起的恶,从而使 人们的社会存在变为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政府的适合功能有三大类:"警察,保护人们免受3巳罪分子侵害;武装力量,保护人们免受外族人入侵;法庭,根据客观的法律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政府的所有职能都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
自由至上论者反对政府以促进机会不平等、消除各种歧视为由干预市场,认为政府本身就是不平等、歧视问题的根源,而市场则是促进平等、消灭歧视的法宝。如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A.Epstein)在《禁地:反对就业歧视法律的理由》(1992)一书中谴责政府以平等就业机会为由来干预市场,要求保护产权、结社自由和契约自由。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跟任何他们所看中的人做生意。爱泼斯坦认为,自由市场中的竞争是反对歧视的最好办法。因为竞争者的目的是效率,如果他们考虑与效率无关的因素,那么他们就会在竞争中招致失败。如果要在竞争中取胜,雇主就要根据业绩来考虑录用和提拔,而不会考虑种族或性别的因素,这样他们就能够得到报偿,否则他们就会遭到惩罚。这样做虽然不会彻底解决歧视问题,但却是减轻歧视的好办法。也许某些企业考虑了种族和性别因素之后反而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率。但是自由竞争的确能够大幅度地减少歧视,而且不必运用任何强制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