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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高于一切
 自由至上论述评
 作者:毛寿龙
来源:民主与科学 日期:2008-2-3 15:59:0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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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爱泼斯坦看来,利用大政府来促进所谓的机会平等,消除种族、性别歧视,是想入非非的办法。实际上,大政府并不促进机会平等,并不是歧视的敌人,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根源,是各种歧视的制造者和维持者。因为大政府是民主运作的结果,与"有限政府原则的放弃"有关,民主让种族主义者和固执己见者(bigots)把较为温和的人选下台,种族主义者和固执己见者通过立法来要求歧视。而不受政府制约的市场并不允许这样的结果,因为它并不依多数统治的原则运作。

  弗里德曼也指出,现在的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在过去政府本身就否定公平对待,而且现在的政府依然在否定公平对待。他支持"契约自由",认为雇主可以自由解雇任何人,而不用顾及性别、肤色,只要这样做可以增加他们的利润。这样做表面上虽然有歧视的味道,实际上恰恰能够促进更进一步的平等。而政
  府用法律禁止雇主自由选择劳动力的权利,表面上增加了平等,实际上在劳动者中制造了更大的不平等,因为这种保障只保护在业者,而以牺牲失业者的就业机会为代价,失业者成了永远的牺牲品。

  进步自由主义者主张福利国家,主张利用国家去制止经济衰退,利用国家的力量去消灭贫困。他们认为,每一个处于悲惨境地的人都像其他人那样有幸福生活的权利,有拥有各种自由的权利。政府应该保障他们有能力去享用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至上论者如哈耶克认为,人们应该自食其力,自谋生路,自己去创造美好的生活。政府没有理由不去帮助无力养活自己的人,使他们能够过上起码的人的生活,但不能以社会正义的名义,并且养活这些人必须在"市场之外"进行。弗里德曼夫妇也用同样思路分析这一问题。他们认为:"目前大多数福利项目都不应该制定出来。"米尔顿·弗里德曼解释
  说:"福利国家的根本谬误之处……是试图牺牲他人来行善……没有人在花他人的钱时比花自己的钱更加费心。"而且政府为了福利支出而征税,也减少了纳税人的自由。

  罗伯持·诺齐克主张最弱意义的国家,他在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指出:"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6E到个人不能被强制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心的。……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在诺齐克看来,世界上任何国家,包括他自己所生活的美国在内,都不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因此都是没有道理的。自然,福利国家也是不合理的。

  诺齐克认为,个人有不被强制做事的自由权利,也有财产权利。每一个人的权利是神圣的,他人的权利也是神圣的,都是不可侵犯的,哪怕是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也不能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是绝对的,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是不可让渡的,如任何个人均不能把自己卖为奴隶,即使这出于他自己的自由选择。

  诺齐克认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平等等权利,并可强行实现这种权利,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强行实现这种权利很可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其他人对特殊事物的权利(对那支铅笔、他们的身体等),以及他们选择使用这些权利的方式,形成了任何个人及他能使用的资源的外部环境。如果他的目标要求使用别人拥有权利的资源,他必须求得他们的自愿合作。甚至在实行他决定怎样使用他自己拥有的东西的权利时,都可能要求别的资源(例如使他生存的食物),他必须获得对于这一资源的一种权利,必须把一种可行的方案与他人的合作联结起来。"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权利也是绝对的,并且没有资格条件,如果其他所谓的权利侵害了财产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是无效的。

  在诺齐克看来,自然状态中的财产所有者会自愿地创建一个保护性的国家即超弱意义的国家。那么超弱意义的国家如何变成最弱意义的国家呢?诺齐克解释了最弱意义的国家在一定的地域内取得垄断权,并通过管辖来为所有的人提供服务,这种国家是"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和道德上可允许的手段产生的,并且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提出对一种其他人不具有的特殊权利的要求"。最弱意义的国家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发展起来,这意味着它的产生至少经过有关个人的同意。最弱意义的国家所拥有的权利都是个人让与的,除此之外,它本身并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国家的权力超过最弱意义国家的范围,就会侵害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国家的任何扩张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最弱意义国家所履行的一些功能涉及种种成本,因此必须征税,而且各种税收肯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再分配性质。但是,就像其他国家的功能那样,征税必须保持在最低的水平,因为"劳动所
  得税和强制劳动是等价的"。

  默里·N·罗斯巴特于1978年出版了《一种新的自由:自由至上论者的宣言》一书,提出了无政府的资本主义的思想。罗斯巴特不要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政府,他的理想是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政府。他认为,政府是自由的敌人,如果政府取消了以后,自由就会繁荣昌盛。

  在罗斯巴特看来,"自由至上论学说的核心是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在这个观点上,罗斯巴特与诺齐克一致。这一权利属于单个的个人,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即使政府也无权限制或者取消它。与绝对的财产权利相对的是不允许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禁令,任何人都无权运用强力威胁任何人,或者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政府是侵犯的主要源泉。"国家难道不是有组织的盗匪吗?征税难道不是大规模的、不受制约的偷窃吗?……如果你要知道自由至上论者如何看待国家及其行为,你只要把国家想像成犯罪团伙,你就会明了自由至上论者的所有态度。"

  既然国家必将消失,政府也必将不能拥有财产。所有财产必将为私人所拥有,马路、高速公路、湖泊、溪水、河流,均是如此。罗斯巴特甚至想把航路、微波频道、海洋置于私人拥有。理由是,私有财产所有者在自利的激励下,将会小心地看管财产,对财产进行恰当的保养、利用和保护。为了这些目的,他们既将独立行动,同时也将自愿协作。这样,高速公路的所有者将会把路保养得好好的,以便吸引人们使用高速公路并付费。商人将会自愿地组织起来雇佣必要的警力来保护商业区的安全,以防止犯罪。住房所有者为了防火将会预订私人公司提供的防火服务,家长们为了教育好子女也将会在私立学校中进行选择。

  罗斯巴特认为,人们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和冲突并不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分歧者可以选择一个非政府的法官或者仲裁法庭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分歧,并给司法程序付费。经济的和社会的压力足以使败方认可审判结果。法律将像英国的普通法那样通过连续的判例得到发展,而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罗斯巴特也认识到一夜之间废除政府是不现实的,因此他退而求其次,只要求把政府的功能减少到最低限度。他不主张政府去帮助穷人,他主张减税,并相应地减少政府的支出。他告诫人们尤其是要防止向穷人征税而使富人受益,如补助高等教育,补助农场主等。他主张取消最低工资法,取消给工会以特权的法律,取消禁止小贩的法律。尤其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停止使人懒惰的种种补贴。政府应该彻底消除公共福利项目,依靠私人的善心来帮助穷人。罗斯巴特反对弗里德曼提出来的低收入补助税,因为这将使很多人依赖于低收入补助,同时也使政府坐大。他反对弗里德曼主张的由政府来管理货币供应的观点,他认为货币的生产和供给应该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他认为,政府控制货币,必然导致通货膨胀。

  1992年罗斯巴特代表自由至上党参与美国总统竞选,他在一次演讲中宣称,他的最低要求是要"全部取消福利国家",包括瓦格纳法和社会保险法。他主张废除金本位制,认为由政府来控制货币是坏事。他主张取消联邦储备体制,取消所得税。他的口号是"取消20世纪"。他还主张取消1789年的美国宪法,希望回到邦联时代。

  那么在国防问题上是否需要政府呢?罗斯巴特坚决认为外交政策和战争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现代战争的根源在于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威胁,如果美国不再是民族国家,任何国家就没有机会来进攻美国了。如果美国废除了负责国防事务的民族国家,而其他国家却没有废除民族国家,美国的确有可能遭到外敌的入侵。但是在美国既然没有了民族国家,外敌即使入侵之后,也找不到政府结构来统治美国,而且它还必然会陷入由坚持自由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游击战争。因此,他呼吁美国解除自己的武装,放弃满世界到处干预的外交政策,取消在亚洲、欧洲、拉丁美洲、中东等地的军事、政治存在。

  总之,在反对政府方面,自由至。上论者主张制止大政府的合谋,主张限制政府,甚至取消政府。在此,自由至上论者的价值在于看到了政府的弊端,看到了大政府的危害,市场制度的优势所在,自食其力对于繁荣的重要性。不过,某些自由至上论者如罗斯巴特的无政府主义倾向,以及在限制政府时反对政府禁毒、反对政府在促进公平等方面的任何作为,则可能有不尽合理之处。从实践上来看,西方国家在进行政府治道变革之时,也只是吸收了其中的部分思想,至于无政府倾向和部分不现实的政策主张,则从未成为当代西方政府改革以及治道变革的指导思想。

  三、公共选择

  公共选择研究的是与市场选择相对的公共领域的选择问题。布坎南和图洛克等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主张个人至上,政府在克服外部性问题上是必要的,大政府是选择者在公共领域里理性选择的结果。大政府助长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阻碍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要遏制寻租,就需要进行宪法改革,利用可靠的宪政制度,限制政府的作用。

  公共选择学者的基本观点也有自由至上论的倾向,它强调个人自由至上,主张有限政府。如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1975)一书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他在《自由、市场和国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消极意义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她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做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

  公共选择学者认为,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讨价还价并签订契约,这时人们能够享受自由。他们假定,个人是惟一重要的决策单位,个人为效用最大化考虑所激励,并且他们在进行选择时信息充分且充分理性。只有个人才做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效用最大化,就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效用最大化包括任何能够带来快乐和满足的或者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人是自利的,在市场中是如此,在公共领域中也是如此。"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者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当然,自利并不是人性的全部,实际上布坎南和图治克也承认,在私人生活中,有些人愿意拿出总收入的5%来帮助穷人,或者其他值得做的事情,在公共生活中有些人也会这样做。在选举时,相当多的人就特定的问题进行投票时也没有特别自利的动机,他们将会根据公共利益来投票,他们愿意为国防做出贡献,也愿意维持军事设施。他们愿意供养一个无偏见的法院体制,即使某些问题如同性恋或者堕胎与他们的利益无关,他们也会就特定的政策选择进行投票,也有许多人愿意采取行动去促进公共利益,因此他们支持政府提供天气预报服务,提供社会保障项目,发展高速公路系统。而有些人则因为缺乏相关的知识或者兴趣,愿意让他们的代表在国会投票决定什么是国家利益。"政治社会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理论研究必须从简单的假定出发。因此,公共选择学者的个人至上,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而不是意味着相信个人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全部。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假设意味着"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宪法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这时即使有很多人大公无私,只要有人自私,损公肥私也必然发生。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无政府状态是理想的状态,但他们也认为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任何人都有完全的自由,每一个人都可能在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时侵害他人的利益,对他人产生外部不经济。这就有必要建立政府,来管理和控制个人的行为,从而减轻或者消除外部不经济问题。另外,为了能够履行契约,维持秩序,以及为了保证国防安全,政府也是必要的。"霍布斯无政府状态的经济无论如何不会有效率,而那些幻想无政府状态中的竞争性保护性协会的人确实在白日做梦。在没有执行和保护'我的和你的'区别的环境里,个人将发挥相对少的努力,而那些努力成果的很大一部分要消耗在抢夺和保护行为之中。集体保障秩序的措施是生产性的,因此,提供这样的秩序的机构(集体或国家)对产出价值提出要求是得到公认的,即使以最极端的生产力伦理准绳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政府本身也涉及到成本问题,这些成本包括达成同意的过程成本,对自由的侵害成本,征税成本。这时就有必要作出权衡,在权衡过程中个人的自由总是应该摆在优先的位置上。

  1970年图洛克写了《私人的欲望,公共的手段》一书,该书的副标题就是"政府适当范围的经济分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外部性问题。图洛克认为,人类很多行为涉及到种种外部性问题,随地吐痰影响公共卫生,偷鸡摸狗影响公共安全,不接受教育增加文盲率,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建立企业增加就业机会,修建马路方便交通,在公共场所一丝不挂……均是不仅仅涉及自己的兴趣或者利益,而且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于他人有利的外部性如优美的居住环境、义务铺路修桥等行为值得提倡,但污染环境、损害治安的有害的外部性行为却需要政府的管制。此时问题就出现了:政府应该管制、禁止或者对特定的行为征税吗?或者政府应该让有关方面自己去解决问题?图洛克认为,政府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与私人处理相比有比较优势,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行动,来克服外部性问题。

  公共选择研究的最大成果就是在市场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能够获得共同富裕,但在公共领域里,自利的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却是搭便车、大政府、寻租等等十分恶劣的后果。

  在公共领域里,如果某一项政策的选择要满足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条件,就必须采取一致同意的选择规则。由于一致同意的代价非常昂贵,它不是导致一事无成,就是不得不经常向反对者行贿。因此,公共领域的选择规则往往会倾向于尊重多数的意见,实行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原则。

  公共选择研究表明,多数统治原则的实施,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大政府的恶果。假定有100个人通过多数原则建立政府来处理事务,根据多数统治规则,任何51个人就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即使这种行动必须要由其他49个人付出一部分的代价。由于51个人组成的多数并不一定是同一批51个人,因此人们可以组织任意的51个人来采取强制性的行动,并让其他49%的人支付一部分成本。由于多数派总是能够依靠多数原则来剥削少数人的利益,人们就会越来越依靠多数统治的办法来搭少数人的便车。结果公共领域日益扩张,也就是政府扩张,市场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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