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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也算天大的事儿?
 
 作者:马宇
来源:不详 日期:2006-6-21 14:19:0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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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也算天大的事儿?

马 宇

 


8月14日,四川韵律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百事公司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四川韵律提起的仲裁情况进行说明,称仲裁有了结果,“百事方面的仲裁请求在管辖上败诉,而四川韵律在仲裁程序上胜诉”。百事公司针对此事发表声明,反驳四川韵律的“胜诉”说,称仲裁仍在进行之中,结果尚未出来,百事将会胜诉。且不管争端的细节,单是重新提起的“四川百事风波”,已吸引了众多媒体和国内外业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10月,笔者曾应《中国经济时报》之约就“四川百事风波”写过一篇评论,题目是《困局有解—百事中国迷局的谜面与谜底》,后来事态的发展表明,困局不但无解,反有越结越紧之势。笔者不想妄断是非,但愿意从有关制度背景谈点看法,或许有助于我们思考利用外资中的问题。
我国饮料业是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是增长最快、效益最好、最具生机和活力的食品工业重点行业之一,外商投资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980年,全国饮料产量不到30万吨,生产企业小而散,多为手工作坊式,即使北京北冰洋、上海正广和、广州亚洲汽水等所谓的“八大汽水厂”,年产量也不过几千吨,基本是就地销售。2000年饮料产量达到1491万吨,20年增长50多倍,年均增长速度21.8%。饮料品种则由单一的汽水发展到碳酸饮料、果汁、蔬菜汁、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十大类产品,新产品不断涌现,产品质量大大提高,一批集约化经营的骨干企业如娃哈哈、乐百氏、露露、椰树、健力宝、汇源等发展起来。
我国饮料业是与外商投资同步发展的。改革开放之初,国际饮料业巨头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率先进入我国,1980年代初就在北京、深圳等地投资建立了饮料生产企业。粗略统计,至今为止,外商投资饮料业达到30亿美元左右,建立了一批饮料生产企业和上下游相关企业。其中,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共投资18亿美元建立了36家碳酸饮料灌装厂。外商投资不论是在硬件还是软件方面,都对我国饮料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如几乎所有其他行业一样,饮料业外商投资一直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论,并且由于其中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这样的跨国公司巨头,这些争论更为人们关注。比如1995年前后,就曾经有过激烈交锋,论证外商投资是抑制还是促进了中国饮料业的发展之类。今日四川百事风波,实际上也是这种论战的继续和具体化,四川百事的中方就多次指责百事公司压抑中国民族饮料生产的“险恶用心”。但深入探究我们会发现,矛盾的根源在于理念、在于体制,是我们计划经济式的饮料业外资管理政策和外商市场化投资要求之间发生了冲突。
1982年,饮料被列为国家计划管理产品,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饮料退出了计划管理范围,逐步转为市场调节。在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中,1995年首次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列为限制乙类项目;2002年修订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列为鼓励类,而继续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列为限制类。
与之相对应,我国政府对饮料外商投资的管理也经历了由严格计划管理到逐步放开市场调节的过程。1995年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之前,碳酸饮料的外商投资也是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审批,从建立多少家灌装厂、在什么地方设厂到浓缩液供应价格等都由政府决定。1993、1994年,轻工总会还分别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签订了共同发展饮料备忘录,要求“两乐”在建立灌装厂的同时,必须改造国内原有名牌饮料生产企业。“两乐”建立的合资企业,必须生产至少30%的国产品牌饮料。即使如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也要外商先做规划,由政府部门“核准”。这种管理方式,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或许在初期可以推行,但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不适应的情况日益突出。其中很多规定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产生了很多矛盾。比如,虽然规定合资企业必须生产30%以上的国产品牌饮料,但由于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没有考虑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等一系列问题,以及中方的能力和外方的意愿,实际上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做到。
政府直接介入企业事务,更是导致了很多问题,比如浓缩液价格、管理人员任免,等等。正是在这种政策环境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方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以至于到了四川百事到国际仲裁院仲裁的地步。
但我们最需要问的是:碳酸饮料到底是多大的事儿,需要中央政府这么花费巨大的行政资源来事无巨细地加以监督管理?关系国家安全吗?关系国计民生吗?关系市场竞争秩序吗?关系消费者利益吗?好象看不出来—或者说,其中很多事情本不需要政府操心。如果前期我们还对饮料(更不用说其中的碳酸饮料)的定位存在偏差、对饮料业的发展把握不准的话,现在应该清楚了:饮料尤其是某种饮料和某种品牌饮料并非民生必需品,不具有外部性,也不可能形成垄断,毫无疑问属于应该完全放开竞争的行业。如果说对于某些品种饮料的外商投资加以鼓励还有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的考虑,那么对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进行限制却没有什么道理,惟一的理由或许是防止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占有太多市场份额—但在金融、电信等等重要领域都在扩大开放的中国,这还算是问题吗?
“两乐”进入初期,出于保护国内企业的考虑对其投资进行限制还可以理解,但那也是历史的局限了。时至今日,我国饮料市场已经发展到如此地步,实践已经证明没有任何一家或几家跨国公司可以垄断市场,何况还有政府最后的监控手段—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从“两乐”在全球的投资情况看,即使不对其进行限制,“两乐”也多采取合资或特许经营的模式,很少建立独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并非想象得那么高。如在日本市场,“两乐”虽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但碳酸饮料只占日本饮料的17%左右,而市场份额最大的茶饮料(30%以上)、咖啡饮料(17%)却是本土饮料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在英国市场,“两乐”占44%。在法国,“两乐”控制了碳酸饮料市场的大部分,但达能集团、雀巢、NAPTUNE却在份额最大的水市场(占饮料市场的60%以上)占了近80%。“两乐”作为国际上最著名的饮料品牌,在碳酸饮料中的统治地位是难以撼动的,但在其他种类饮料中却并非如此,各国本土饮料企业仍可以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消费结构、消费观念的差异,“两乐”要垄断市场或者无限度扩大市场份额都是不可能的。目前“两乐”占有我国碳酸饮料市场的65%左右,国产品牌确实很难与其竞争。但在其他饮料中,“两乐”仅是一个一般竞争者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单独列为限制类。
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都是永远的竞争对手,不会形成独家垄断或是寡头垄断局面,因担心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对其限制也没有必要。
遗憾的是,我们的政策制定显然没有“与时俱进”:至今为止,我国饮料业外资政策的基本思路,还是通过限制强势品牌的外商投资为本土饮料企业和饮料品牌留出发展空间。这既不适应目前饮料业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的要求,只是使扭曲的市场继续扭曲。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转变发展战略和管理思路,由限制式发展转为开放式发展,率先实现饮料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放开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生产要素,充分开放创造平等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环境,加强依法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发掘和提升中国饮料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外开放进入了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阶段,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大大加速。但在具体行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认识、政策和操作上的问题。小小一个碳酸饮料产品尚且如此,遑论其他!真正关系国家重大战略问题的领域和产品又当如何呢?难道我们能够说的是开放做的是限制、谈的是市场用的是计划吗?此类问题若不能很好解决,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水平的提高就会受到严重制约,我国从外商投资中得到的收益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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