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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致命缺陷—消费者缺失现象漫谈
 
 作者:马宇
来源:不详 日期:2006-6-21 14:20:2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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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致命缺陷—消费者缺失现象漫谈


马 宇

 

    人人皆为消费者。但处身我国的市场经济,略加审视,不难发现,消费者不见了!-准确地说,是从来就没存在过!
“顾客是上帝”,这是市场经济对消费者的定位,形象说明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至高无上和无所不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正式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以前,就引入了这句话,但很遗憾,至今为止,我们引入的只是“这句话”,而没有引入其内涵,所以我们仍旧不得不面对严重的消费者缺失现象。
类似的例子屡见不鲜:农民面对绝收的庄稼,欲哭无泪;劳动工具变成了肢体切割机,投诉无门;啤酒炸弹炸坏了眼球,厂家赔偿一箱啤酒;怀疑顾客偷东西,砍断顾客手指……何况买了点不值的商品、享受了点憋气的服务,最多损失点金钱,委屈点精神,那是不值一提的了。从打油买醋到置房购车,从吃饭坐车旅游到治病存钱打电话,消费者每一次的消费行为都战战兢兢,但仍不免落入陷井。当如此的情况已不仅仅是个案,而是普遍,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说,这仅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我们不得不思考,到底是怎么了?本应是市场经济中心的消费者,为什么在企业利益、国家利益面前自己的利益不能有基本的体现?为什么消费权益得不到起码的保护,支撑经济运转的消费行为不但不能满足消费者物质精神的需求,反而造成了身心的伤害?为什么作为“上帝”的消费者,面对市场,显得那么无足轻重、无能为力?……这些为什么的背后,正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即消费者的缺位和迷失。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营秩序混乱,执法不力,等等。但归根到底,是没有把消费者(社会意义上的)当消费者(经济意义上的),不管是企业、政府,还是消费者自身。

面对企业,消费者处于弱势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利益至上至少隐含着两层意义:一是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最根本的推动力,不能创造好的消费条件,抑制了消费者的消费,就是抑制经济发展,抑制企业利益的实现,所以,“消费者是上帝”不仅对于企业,也对于政府(从政治意义上说,消费者是“民”,是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也是“上帝”)-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二是在微观层面上,消费者的利益实现体现了企业的努力方向,消费者要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尽可能数量多而且质量好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就要千方百计地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改善服务质量,从而进入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也就是说,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建立在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反之则不成立。
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决定了消费者的地位。而从法律意义上讲,个体的消费者面对的是拥有各种资源远超过自己的企业,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也应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
但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利益至上远没有得到体现,甚至恰恰相反,当消费者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时,往往牺牲消费者利益以维护企业利益。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普遍事实比我们口头上的保护更说明问题。
中国的消费者不能不羡慕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环境:假冒伪劣不能说没有,起码不会泛滥到成灾的地步,大约运气好了才会碰上;服务也不是无可挑剔,中国人在外面消费遇到种族歧视的也有,但绝对不需要商店银行医院里贴上“微笑服务”之类的座右铭教育员工,也不会犯“承诺制”之类的抽风,而雷锋李素丽在那里做服务员不见得能当标兵……也有消费者被侵害的例子:日本的东芝电脑存在缺陷且对消费者隐瞒,美国消费者提出起诉,东芝乖乖赔了10亿美元息事宁人;一个人车祸受伤,法院判决厂家赔偿上亿美元;可口可乐在欧洲的生产厂质量出了问题,几千万的产品被收回销毁……至于日常消费,无论是一角一毫还是成千上万,消费者一般都能得到相应的产品或服务。这时候,消费就不仅是维持生存的必需,还成了享受,消费者在消费中体验到“上帝”的感觉。
反观我们自己,消费成了一种危险的行为,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我们为不可知的消费后果而担忧甚至恐惧。种庄稼,市场销售种子居然有一半以上不合格,但种子专营,躲都躲不掉,只能寄希望运气好碰上那部分合格种子,最起码别赶上绝收的,少收点看不出来或干脆忍了。跟信息化潮流,得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坚韧不拔的毅力,因为你要缴钱帮那个唯一的电信局建通讯网,要以发展中国家的低工资支付比发达国家高得多的通讯费,要有极好的记忆力和计算水平以核对是否多收了你的钱-电信局才不会给你收费明细单,还不要着急撮火埋怨上网速度太慢。肉胎凡身难免生病,要治病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先是6700多家制药厂只有不到300家(包括车间)达到国际通行生产标准(GMP),药品质量可想而知,不治病尚可别致病就行;其次药价奇高,一次感冒花去半月工资稀松平常,要住院单子更得看紧点,没用的药别人的药记在你帐上概率很大-有人调查过,相当比例住院帐单有错,虽然北医第一医院和郑州儿童医院都说电脑出错,奇怪的是几乎百分之百往高里错,如郑州儿童医院的电脑打上了患者死后的危重护理费,还载明2分钟化验15次;当然最要紧的是祈祷医生动手术精神集中,别该摘的没摘不该摘的摘了。真出了医疗事故要打官司,也得三思而后行,因为众多案例证明,与医院打官司往往是身体创伤没得到足够补偿而精神又加倍受创。所以,卫生部官员声明医疗消费比较特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辖范围,确实是从心里为了消费者好!
为什么我国的消费者如此无助?为什么国外的企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可以被罚得倾家荡产,而我们就做不到?为什么在我国当消费者与企业发生冲突时受损害的往往是消费者?这绝不仅是消费者个人与企业相比处于弱势的问题,因为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并不一定导致消费者权益的被漠视,美国的汽车赔偿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归根到底在于体制,在于旧体制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价值观念及行为取向。在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多数企业代表的是集体或国家利益,某些行政垄断领域里的国有企业甚至是国家利益的化身。医院不就是“国家事业单位”么?中国电信不是要保证“国家信息安全”么?如此重任在肩,员工收入最高、消费者利益被忽视,自然情有可原。个人利益,无论是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是后来的计划经济中,从来都是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即使到了现在,市场经济建了这么多年,消费者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更别说成为“上帝”。
不是有消费者要求赔偿被指责为“损公肥私”吗?不是有的案子判企业赔偿消费者被说成是“国有资产流失”吗?不是有那么多企业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如振兴民族经济、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等)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掠夺消费者利益吗?种种荒谬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刻的体制根源。
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还在于现行体制对企业的无能为力。能罚它个“倾家荡产”吗?企业关了门,几十、上百、上千、上万(反正比“这一个”消费者多)职工怎么办?为了一个人,让这么多人下岗,似乎不合适。何况还有更重要的政治任务-社会稳定问题。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如何追究?都是国家任命的干部,不在这做到那做,没有功劳有苦劳,好的时候没奖出了事就罚令人寒心。就是罚款赔偿也不能太多了,工人辛辛苦苦一月挣几百块钱工资,一年产值三、五万,一下子赔给个人几十上百万怎么行?况且地方政府也不答应,钱都赔你了,我财政收入少了自己吃饭怎么办?所以,算来算去,唯有消费者的利益才是“小头”,才是可以牺牲或忽略不计的。“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消费者若不进去,天理难容。
消费者做了牺牲,就天下太平、一派繁荣了吗?恰恰相反。消费者丧失了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当然他还可以用货币表态,不买某个企业的产品,但在目前市场竞争不完全的情况下作用有限),企业优不胜劣不汰,还是只能打烂仗,不见得哪家就可以到国际上去与通用默克AT&T比试比试-消费者只有继续牺牲。于是乎,沸沸扬扬的啤酒爆炸过后,炸弹啤酒照样卖,伤人事件有增无减;而800多家啤酒厂,也照样好死不如赖活着-活着!真是意味深长。

面对政府,消费者代表个人
有一种说法,政府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消费者代表的是个人利益,个人不能压过集体,更不能压过国家,所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理所当然应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这种论调很可疑。
首先,国家利益是如何形成的?没有一个个具体、鲜明的个人利益,何来“真正”的国家利益?有了涓滴细流才有滔滔大河,长江、黄河都是千万条小溪汇聚而成,这是尽人皆知的自然规律,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不过是目的不纯的颠倒而已。正如国有企业产权虚置是国企问题的根源,以虚置的国家利益取代消费者利益从而造成消费者利益虚置,也是消费者缺失的根源。
其次,政府,尤其是当它通常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政府管理部门时,就具有了自己的部门利益,而并非完全代表国家利益。实际上,民主政治之所以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也是因为政府并非天然、更非本能代表国家利益。这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中,也是普遍的问题。为什么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如此困难?提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已经多少年了,至今成效不显,就在于这种改革会削弱这些部门的权力,从而影响其利益实现。以小人之心度之,政府权力削弱了,某些腐败官员“寻租”机会也就少了,某些清廉官员玩味权力的程度也就降低了,某些只想为国家做贡献的官员起码住房、福利也会受影响(在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权力与福利待遇成正比那是秃子头上的虱子-高档办公楼、住宅楼,豪华轿车,饭店盛筵,就明晃晃地摆在大众面前),甚至有极大的可能下岗。于公于私,谁能革自己的命呢!
毫无疑问,改革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也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推而不动正说明其中抵触力量的强大。这力量当然不是唯恐不改的消费者,而是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者。这时候,国家利益成了这些力量对抗消费者利益的唬人幌子。
电信行业很有意思。八十年代初,我国要引进自己多少年没鼓捣出来的数字程控交换机,当时电子行业主管部门-电子工业部就不同意,最后由邮电部所属公司与比利时贝尔公司合资成立上海贝尔。二十年过来,开放效果有目共睹,不但合资的发展起来了,国内自己的也发展起来了-但却不是原来电子部属下的那些重点企业。而在电信服务方面,原邮电部和后来的信息产业部却千方百计维持垄断。广电部等4部联手好不容易挤进去了个中国联通,又被几乎封杀。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的矛盾绝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竞争,但联通毕竟还是国内的企业。对外资开放,当然能拖则拖。面对国内外压力,电信开放再也挡不住了,中国电信又来了个纵向切割以及块切割,电话费也来个“明降暗升”,以至于吴基传部长要在电视上给消费者出主意:“长话短说”—呜呼,消费者不是部长所以永远不懂:市场开放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竞争,保持行业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分割完了垄断依旧意义何在?!
在上述不同的政策选择中,是国家利益还是部门利益在起主导作用?即使我们还看不出是否体现了国家的长远利益,但消费者的利益却是实实在在地被损害着。电信消费不平等,收费不透明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但长远来说,国家利益就能幸免?-在这样的基础上,怎么可能产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信企业?又如何建立技术领先服务高效的电信产业?
消费者利益被损害就能成全国家利益,那是当消费者傻瓜呢!

面对自己,消费者主体迷失
不过中国的消费者确实傻,不承认都不行。傻到正如有人所希望的,以为自己利益的损失是对国家的贡献。
由于长期似是而非灌输教育的结果,消费者主体迷失,消费意识被异化。
消费,本是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或精神需要的行为,天然动机就是利己的,以尽可能少的货币购买尽可能多并且好的商品或服务是本能的,也是完全合理的。“消费者永远是对的”,可以指具体的消费行为,但更具有普遍意义。可恰恰在这点上,发生了不可思议的扭曲。
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某些企业以“自律”、“同盟”等违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消费者(当然并非全部)居然也表示赞成,因为他们愿以高价帮助这些企业成为民族经济的骄傲。有时侯消费者对某些产品的国内价格远高于国际价格也颇有微辞,但当表达对这些行业发展的意向时,他们又往往选择最大可能维持现状的做法。至于权益受到损害而忍气吞声,几乎是所有消费者的通病。可话又说回来了,都象王海那样索赔,都象内蒙、济南、杭州的人们那样与电信公司较真,中国的企业多半得倒闭,法院也得天天人满为患。故王海之类“刁民”不属“缺失”范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比如一个行业,长期处于高度行政或市场垄断状态,服务效率低,服务质量差,服务价格高,消费者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迫于压力要开放了,引入竞争了,企业甚至政府部门说“开放会如何如何”等等完全可以理解,不可理解的倒是消费者的态度:相当一部分消费者都会很“自觉”地站在企业或政府(似乎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赞成开放竞争,不赞成引入新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哪怕后来的提供者会向自己提供远比现在更低价优质的商品或服务。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悖离呢?是说明消费者排除了私心杂念、思想觉悟高、从一个消费者升华成了一个“纯粹的人”了吗?恐怕不是。实际上,这正说明了消费者主体意识的丧失。
消费者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有时由国有企业代表),单从这个判断来说,似乎谁都不能说错,也不敢说错,但它还是错了,错在颠倒了内在关系。某些人或群体出于不同目的如此说可以理解,奇怪的是广大消费者好象也颇为认同。
中国的消费者从来就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没有高于消费者利益的国家利益,也没有独立于消费者利益之外的国家利益,更不能以国家利益取代消费者利益。
汽车的例子可能会说明些问题。汽车这种贵族的玩具正在平民化,即将来临的WTO更吊起了消费者的胃口。我国的汽车搞了40多年了,合资也有17年了,但还是“幼稚”着,进了WTO后还得保护,2006年才把进口关税从现在的80-100%降到25%。就为了这个结果,我们与美国人、欧洲人的斗争称得上艰苦卓绝呢!凭什么2005年就降到25%甚至更低?延长到2008年才好。可我们从17年前开始谈,那时侯我们的头发还黑,保护期也一直顺延着;现在我们不是长大而是变老,头发也白了,汽车还在襁褓里。想想真是后怕:如果我们八十年代就复了关可怎么办呢?中国的汽车工业岂非已经不复存在了?真得感谢老美给我们使绊儿,“复关”、“入世”拖到21世纪。
不能说政府不支持,第一个行业产业政策就给了汽车,官员配车规定要买国产的;不能说消费者不支持,消费者一直在付出远比国际市场价格为高的价格,还得忍受与价格无论如何不相称的质量问题;也不能说企业不努力,上规模、搞技改,该使的劲似乎都使了。可到了现在,问问国内的汽车“巨头”们,谁敢充满底气拍着胸脯说,2006年以后我就能跟国外的汽车叫板?倒是“不降价”异口同声。
问题出在哪儿呢?政策、技术层面的原因可以找出很多,但都能归结到对消费者利益的漠视。封闭的市场,扭曲的价格,实际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掠夺。而掠夺的结果,就是侵蚀了行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公款消费可以不考虑消费者剩余,真正的消费者怎么能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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