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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王海的制度化身?
 
 作者:马宇
来源:不详 日期:2006-6-21 14:55:1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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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王海的制度化身?

马 宇

一年一度3.15。但当3.15成为节日,却实实在在是中国消费者的悲哀,也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耻辱!
在我国的市场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层出不穷,“王海现象”就是其中之一,并曾为人广泛关注。王海买假索赔成为其职业之后,有多人竞相效仿,一时有发展成产业之势—现在却已沉寂下去了。这却并非因为王海们的工作卓有成效,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已经大大减少,消费环境有了根本好转,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更好保护,而是因为王海们的打假索赔行为虽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赞赏和支持,但却难以得到制度性支持和保护。所以售假者在遭遇王海们的时候,若自知理亏,赔款了事,事情也就过了;若觉得这会“纵容”了打假者,甚至自觉售假理直气壮,官司打到法庭上,王海们却多半占不了便宜—据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法律对王海们的身份产生了歧义。呜呼!
“顾客是上帝”,这是市场经济对消费者的定位,形象说明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至高无上和无所不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正式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以前,就引入了这句话,但很遗憾,至今为止,我们引入的只是“这句话”,而没有引入其内涵,所以我们仍旧不得不面对严重的消费者缺失现象。当“消费陷阱”已不仅仅是个案,而是普遍,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说,这仅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我们不得不思考,到底是怎么了?本应是市场经济中心的消费者,为什么在企业利益、国家利益面前自己的利益不能有基本的体现?为什么消费权益得不到起码的保护,支撑经济运转的消费行为不但不能满足消费者物质精神的需求,反而造成了身心的伤害?为什么作为“上帝”的消费者,面对市场,显得那么无足轻重、无能为力?--这些为什么的背后,正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即消费者的缺位和迷失。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营秩序混乱,执法不力,等等。但归根到底,是没有把消费者(社会意义上的)当消费者(经济意义上的),不管是企业、政府,还是消费者自身。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利益至上至少隐含着两层意义:一是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最根本的推动力,不能创造好的消费条件,抑制了消费者的消费,就是抑制经济发展,抑制企业利益的实现,所以,“消费者是上帝”不仅对于企业,也对于政府(从政治意义上说,消费者是“民”,是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也是“上帝”)-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二是在微观层面上,消费者的利益实现体现了企业的努力方向,消费者要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尽可能数量多而且质量好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就要千方百计地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改善服务质量,从而进入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也就是说,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建立在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反之则不成立。
为什么在我国当消费者与企业发生冲突时受损害的往往是消费者?这绝不仅是消费者个人与企业相比处于弱势的问题,因为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并不一定导致消费者权益的被漠视,国外众多数额巨大的消费者赔偿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归根到底在于体制,在于旧体制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价值观念及行为取向。
在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多数企业代表的是集体或国家利益,某些行政垄断领域里的国有企业甚至是国家利益的化身。个人利益,无论是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是后来的计划经济中,从来都是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即使到了现在,市场经济建了这么多年,消费者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更别说成为“上帝”。
不管是在实际操作还是在潜意识里,主流观点一直认为,政府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企业代表的集体利益,消费者代表的是个人利益,个人不能压过集体,更不能压过国家,所以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理所当然应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这种论调很可疑。首先,国家利益是如何形成的?没有一个个具体、鲜明的个人利益,何来“真正”的国家利益?没有涓滴细流不成滔滔大河,这是尽人皆知的自然规律,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不过是目的不纯的颠倒而已。正如国有企业产权虚置是国企问题的根源,以虚置的国家利益取代消费者利益从而造成消费者利益虚置,也是消费者缺失的根源。其次,政府,尤其是当它通常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政府管理部门时(还别说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就具有了自己的部门利益,而并非完全代表国家利益。实际上,民主政治之所以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也是因为政府并非天然、更非本能代表国家利益。这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中,也是普遍的问题。毫无疑问,改革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也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推而不动正说明其中抵触力量的强大。这力量当然不是唯恐不改的消费者,而是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者。这时候,国家利益成了这些力量对抗消费者利益的唬人幌子。
另外,还由于长期似是而非灌输教育的结果,消费者主体迷失,消费意识被异化。消费,本是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或精神需要的行为,天然动机就是利己的,以尽可能少的货币购买尽可能多并且好的商品或服务是本能的,也是完全合理的。“消费者永远是对的”,可以指具体的消费行为,但更具有普遍意义。可恰恰在这点上,发生了不可思议的扭曲。
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某些企业以“自律”、“同盟”等违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消费者(当然并非全部)居然也表示赞成,因为他们愿以高价帮助这些企业成为民族经济的骄傲。有时侯消费者对某些产品的国内价格远高于国际价格也颇有微辞,但当表达对这些行业发展的意向时,他们又往往选择最大可能维持现状的做法。至于权益受到损害而忍气吞声,几乎是所有消费者的通病。
中国的消费者从来就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没有高于消费者利益的国家利益,也没有独立于消费者利益之外的国家利益,更不能以国家利益取代消费者利益。
中国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缺失现象,是综合性问题,体制性问题,非朝夕之间可以解决。说到底,消费者权益只是个人经济权益的一部分,在个人价值、个人权利不能得到高度尊重和充分保护之前,难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专项法规来从根本上提高消费者地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可能以一个任命的半官方的“局级单位”-消费者协会(名称就有问题),来代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处理投诉、调解纠纷或可,更多却力有未逮。
若消费者缺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特色”之一,那这样的特色不要也罢,否则我们的市场经济就成了“伪”的。所以,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一个绝对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要从根本上尊重消费者的价值,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换句话说,要建立王海的制度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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