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的雷声和雨点
马 宇
众所周知,国际上跨国投资最重要的方式是并购,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80%以上。我国作为吸收外商投资大国,并购所占的比重却仅有5%左右—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并购几乎没有。最不可思议的是,我们并不是不重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企业界就高度关注跨国并购问题,希望能在吸收外资中推行这一方式,而外商对此也很感兴趣。但如此两相情愿的事情,却一直难以操作,我国早已经成为引资大国了,2004年吸收外商投资超过了600亿美元,其中以并购方式操作的仍然寥寥无几。十几年了,外资并购在我国为何依旧雷声大雨点小? 从理论上说来,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都是出于其全球性竞争的需要,基础在于其技术、产品、管理、品牌等所有权优势,这也就决定了其对投资的控制要求,并且越是所有权优势明显,其控制经营的趋向也越明显。近年跨国投资的发展,正验证了这一理论,收购、兼并成为对外投资的主导形式。而跨国收购、兼并所以能够实现,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需有载体,即东道国有值得收购、兼并的企业,这要求有规模经济基础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某种竞争优势的企业;二是有适宜的环境,使外资进行的收购、兼并能够顺利实施。对于我国来说,前者有优势,而后者却极为欠缺。 虽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国内市场规模庞大,产业门类齐全,并有一定发展基础。总体上看,我国资产存量巨大,仅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就达十多万亿元,外资进入进行收购、兼并天地广阔。从产业领域看,工业行业的轻工、纺织、服装、食品、家电等都有一批具有相当竞争力和生产规模的企业,比较容易通过出让股权等方式与外资合作;汽车、化工、医药等虽然没有达到规模化生产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但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企业整合要求高,也可以对外转让或出售;服务领域的银行、保险、电信、流通等更是潜力巨大,如几大商业银行的资产都有数百上千亿元,几大电信企业的资产也都在数百亿元,并且这些大型企业又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垄断经营状态,更适宜于对外资的股份转让或出售等。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跨国投资中的收购兼并方式,非常便于我国利用。 但遗憾的是,我国却缺乏实施外资收购、兼并的基本条件,尤其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我国吸收外商投资20多年了,虽然引资规模有了出乎意料的扩展,国际、国内环境也有了重大变化,但引资的方式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变化。实际上,在我国的合资项目中,即使已经使用了收购、兼并这样的方式,但操作过程中,却还是用的传统合资办法。如在资产评估、组织形式、项目审批以及企业成立后的股份转让等各个方面,我们用的还是传统的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方式。这其中,首先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认为国内企业卖给外资不好听,尤其是国有企业卖给外资,更有问题,所以即使是属于国有资产撤出领域的中小企业也不能卖,甚至卖给国内的民营企业也有极大阻碍;其次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收购、兼并对法律、政策的要求很高,能不能做、如何做等都需要规范和保障,但我们至今为止尚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收购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股份公布了一些政策,但都属于部门规章,层次较低,深层次问题仍未解决,受到多方面牵制,其效应难以高估;第三是没有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外资进入有很多限制,并且法人股也还不能全流通自由交易,各地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往往行政色彩浓重,缺乏市场化基础,操作也不规范;第四是没有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这就造成了我国吸收外资方式与国际通行方式难以吻合的矛盾。前几年我国吸收外资一度下降,这也是原因之一。假如今后不能在这方面尽快突破,我国吸收外资仍将受到极大局限。 还需强调的是,由于越是高新技术领域,外商投资的控制趋向越强,越愿意使用收购、兼并方式(目前跨国收购、兼并主要发生在汽车、化工、制药、电子和金融、电信等领域就说明了这点),甚至要求控股,那么如果我们不能充分使用这一形式,不但会制约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规模的扩大,还会限制外商投资水平的提高。 要推进外资并购,就必须创造适宜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包括: --调整对外开放的战略思路和利用外资战略。即由梯度开放转向全面开放、开放重心和吸收外资重点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和农业、法律政策核心由鼓励和限制并存转向公平和规范并重、战略实现手段由严格行政审批转向开放竞争等。 --加快推进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运作是建立在交易产权清晰、财产保护充分、交易规则明确基础之上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虽然也有所进展,但并没有建立适宜的所有制基础,企业产权不清晰依然存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不到位,不同所有制的平等竞争还没有实现,使得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都难以进行。所以,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为并购提供基础条件。 --尽快建立并购法律体系。第一要务是抓紧制订《并购法》,使国内并购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应针对外商投资的特点,对于外资并购作出专门规定。 --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以全新思路制定市场化取向的、全面开放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修改目前对目录的划分方法,对外商投资只规定禁止和限制两类,而鼓励类则纳入国家统一的产业政策中。禁止类和限制类只是出于国家安全、文化传统或其他特定原因而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所谓“生产能力供大于求”等竞争性行业不应列为限制类。同时配合贸易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需要,放松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和投资管制。 --配合国家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调整外商投资管理方式。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应集中于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并协调其他方面涉及的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取消对外商投资立项、合同章程审批,政府只审批限制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政府只负责监督不许外商投资),其他则实行登记制,外商投资鼓励产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核批,获得认可后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审批权限的划分,不是以投资金额为限,而是按投资项目划分,如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项目部分必须到中央部门审批,某些项目可由地方政府审批。 --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开放。并购,尤其是跨国并购,没有开放健全的金融管理体制和资本市场是不可想象的。虽然金融改革将伴随着不可避免的风险,但不改革的风险更大,未来付出的成本更高。应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形势较好的有利条件,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利率、汇率的市场化,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在建立外商投资购并国内企业的法律政策框架体系的基础上,打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票市场上市并做好原来的外商投资法律政策与证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衔接配套;在QFII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外资进入我国股市;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并允许境外企业直接参与国内企业的产权交易。 --促进外商投资并购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不管是国有资产退出还是加强的领域,都会为外资并购提供新的机会,但还应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政策,如国家和地方都应尽快明确哪些是国有资本战略退出行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原企业的债务、富余人员处理,产权转移的批准及有关政策(工商、税务等)的配套衔接等。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国内市场庞大本是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有助于外资并购,但地区分割、区域封锁却降低了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甚至使得外商投资并购难以进行。假冒伪劣泛滥,侵犯知识产权盛行,使得外资并购顾虑重重。所以,应下大力气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破地区封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外资并购创造必要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也提高我国吸收外资的水平,更好地实现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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