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如何解决腐败严重的问题?从许多国家的经验看,关键是:一要有完善的民主法制,二要靠切实的舆论监督。因涉及面太广,内容太复杂,由于时间关系,在这方面只能说我们还“任重而道远”,就不再讲了。
如何正确引导当前的这场争论
石小敏
当前这场争论是不可避免的。能不能因势利导,把争论引导到建设性的方向上去,是那些有远见、有责任心的机构与人士共同面对的新课题。这场争论之所以慢慢起来,是以若干历史条件做背景的:一是正赶上中央重大方针的调整。自从前两年提出统筹协调、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调整的过程便开始了。这两年对外开放继续加深,对内则日益开明,“禁改限”即是一个标识。各种意见之表达得到了某种鼓励与暗示;二是社会的进步达到了某一“阀值”,其质量、能量、活力迅速跃迁到新的层级,开始显露出来了。这里有人的因素,有物的因素。人的因素有,80年代初,全国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总共只有600—700万人,现在则达到6000—7000万人,且每年以500—600万人的数量增长。物的因素是计算机、互联网、宽带的发展引起人们交往方式与信息传媒领域的革命。人与物的因素互促共进,使整个社会的结构、组织、机能均发生了巨大的重整与更新。沉缅于“自我中心”主义的年轻一代,由于创业、就业的日渐艰难,开始关心“他我”,关心公共事物,关心国家命运了;三是中国确是步入了一个新时期,战略机遇与系统性风险并存,转型提速与失衡加剧同在,深层弊端与愈治愈烈的恶现象共现。当社会到了必须要直面挑战,直面“真问题”、做出“真努力”的时候,以往那种重重禁忌下的囿于小圈子的分析与讨论就要被摒弃、被突破,“狂言无忌”、“童年无忌”者们一时间占据了社会的“眼球”。“权威”与“名家”们突然间失落了。当然,大讨论的“狂飙”突起,搅动一部分沉渣也泛起来了,是很自然的。
这场讨论触及了许多问题,大体上是在三个层面上展开:
第一个层面是在旗帜的层面,在意识形态的层面,是新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第二个层面是在具体的改革领域,国企改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等诸多领域的改革上都产生了争论。第三个层面,这些讨论都开始向某些最关键的环节汇聚,向今后3—5年中必须集中解决的环节集中,比如政府改革怎么办?一个适应法治国家、责任政府、公民社会这样指向的现代政府治理应该是怎样的?多年来,政府改革是在适应经济开放改革的要求中逐步推进的,每一次较大的动作均是“单打一”进行的,如机构改革、建立公务员体系等,从未有过一个纲领性目标和较为完整的框架性思路。长期零敲碎打,权宜处理的结果,便是使问题堆积起来,缠绕在一起,比如连公务员长工资这件事都成为特别棘手的难题。我想这场争论是否可以分出这样三个层次。20多年前,打倒四人帮后的一场大争论,最后邓小平同志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旗帜,把大家团结起来向前看。当下的大讨论又一次提出了这类需求,期待着新的创造性提法。怎么引导这三个层次的讨论,逐步地提升认识,扩大共识?共识非常重要,特别是是官产学媒,中坚阶层,那些对国家有责任感、对社会有终极关怀、有一定力量的阶层,在他们中间能否形成共识。
总体上来讲,中国正处在一种深刻的二元结构中,有城乡二元、内外二元、垄断和竞争二元,政治和经济二元,这些二元结构影响到方方面面。比如像土地就带有二元性,城里国有企业的土地,最后企业不行了,可以卖掉地,给职工买保险,农村农民的土地,种粮食可以,种农作物可以,但把土地卖掉给农民买保险,这就要打疑问。我们要分析现状,光靠国外的理论是不够的,靠传统的理论也是不灵的,必须要有新的创造才行。学者也好,官员也好,企业家也好,都会在这场讨论中触及神经,获得启发与提高,社会对经济学家的批评,其实也是对官员的批评,也是对整个知识界的批评,批评中深藏着期望。
理性思考中国改革
张维迎
一、什么是理性思考?
在目前有关中国经济改革的争论中,情绪发泄多于理性思考,直觉判断压过逻辑分析。对一个民族来说,大众情绪是一种血性,有它的价值,但仅有情绪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学会理性地思考问题,因为一个不能理性思考问题的民族是很难在竞争中生存下去的。
什么是理性思考?我理解的理性思考,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和政策的优劣时,必须尽量超脱于自身的地位、身份、利益,必须学会换位思考。比如说,不能因为自己是农民就只从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自己是工人就只从工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也不能因为自己是穷人就只考虑穷人的利益,自己是富人就只关注富人的利益。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指的就是这个意思。这其实也正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质所在。罗尔斯的正义论要求我们透过“无知的面纱”看问题,不能事前就“对号入座”,如果不是这样,民主政治也会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当然在现实中,每一项政策起步的时候,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位置,变革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要做到完全超脱是很难的,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必须强调理性思考的重要性。至少对学者来说,应该做到超脱,否则,就丧失了学者的独立性。
第二,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和政策优劣时,必须考虑政策的可行性,把这项政策与可行的替代政策(alternative)相比较,而不能把现实中根本不可行的理想目标作为反对一项政策的理由。以讨论收入分配为例,设想社会由两个居民组成,考虑A、B、C三种状态,在A状态下,每人各得100;在B状态下,第一个人得120,第二个人得180;在C状态下,每人各得150。再进一步设想现在处于状态B。那么,如果这三种状态都是可行的,社会最优的安排应该是状态C;但是,如果状态C不可行,我们就不能用状态C批评状态B。如果不考虑可行的选择,非要两个人收入均等,我们只能走向状态A,两个人都受到损害。当然,如果全社会的价值观是平均分配偏好于任何收入差距,由状态B退到状态A也可以,但我们绝不能把不可行的状态C当目标去追求,否则就是不理性的。在当前有关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哗众取宠的人全然不考虑政策的可行性,不考虑政策的激励相容条件是否满足,习惯于用乌托邦理想蛊惑人心,对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害无益。
第三,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在评价一种变革和政策的优劣时,必须讲事实,摆道理,实证数据和逻辑分析相结合,而不能以感觉代替事实,用直觉判断代替逻辑推理。直觉对我们理解现象是重要的,但通常是不够的,如果没有严谨的逻辑分析,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由直觉导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比如说,直觉可能告诉我们国家用行政办法把药品的价格压低对病人有好处,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价格被强行压低之后,许多效果不错的国产药从市场上消失了,病人不得不付更高的价格使用进口药;直觉可能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更有利于降低收入分配差距和解决就业问题,但大量事实和理论分析证明,平均而言,国有企业越多的地区,收入分配的差距越大,百姓就业越难。现在政府常常在舆论的压力下出台一些缺少任何实证分析和数据支持的政策,结果适得其反,不仅损害了百姓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民众可以发泄情绪,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政府的政策必须理性,不能被民众的情绪所俘虏。学者也必须理性,不能被大众情绪左右。在研究现实问题时,案例分析很重要,但案例分析必须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用个别案推出一般结论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一些学者用个别国有企业在出售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否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不能说是理性分析。
第四,理性思考要求我们实施一项变革政策时,必须本着“向前看”的精神,也就是如何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下,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把蛋糕做大,实现多赢,使全体民众和整个社会受益,而不是向后看,纠缠于历史旧帐。这方面,老一代革命家和邓小平先生处理中日关系时的态度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榜样。如果只记恨日本过去对中国的侵略,不考虑什么是对中国未来最好的选择,我们就不应该与日本发展经济贸易关系,就应该抵制“日货”。但这样做只能是双输,对中国没有任何好处。当然,历史是不应该忘记,但不忘过去是为了更好的未来。如果不关心我们自己的未来,牢记历史除了求得一时的心理平衡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是理性的行为。当前在处理中国经济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时,也必须本着“向前看”的精神。我曾提出对过去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偷税漏税现象通过“特赦”来个一次性了断,从此之后对任何偷税漏税行为严惩不待,并非因为我想对这些人开恩,而是因为,我的理论分析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对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特殊的措施了断,才能把整个社会从“违法陷阱”中拯救出来,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这是“向前看”的态度。香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廉正公署”建立之前,香港警察队伍是很腐败的。如果没有当时的“大赦”,香港警察队伍就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廉洁起来,也很难有香港今日的发达。中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更加特殊,当时我们有大量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改革精神,而许多合理的行为又是不合法的。企业界有些行为符合改革“大法”,受到各级政府的鼓励,但可能不符合各级政府原来制定的“小法”,从今天的角度看,合法与否很难说清。如果我们“向后看”,纠缠于过去,民众可能在感情上求得一些平衡,但整个社会就会被长期困在一个坏的均衡,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没有好处,对大众百姓也没有什么好处。个人纠缠于过去的恩恩怨怨不能自拔损害的只是自己,而一个国家的政府纠缠于过去的恩恩怨怨损害的将是这个民族。
二、改革与革命
任何体制下,都会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都存在既得利益阶层。无论是改革还是革命,都会涉及到对既定利益格局的调整,但二者在调整利益关系的方法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谓革命,就是通过暴力和强制手段将财富或权力从一部分人手里剥夺,然后转移给另一部分人。革命中一定有人受损,有人受益,所以革命不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即没有人受损但至少有一个人受益)。即使受益者是多数,受损者是少数,革命也不一定增加社会总财富,所以革命甚至不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受益者所得大于受损者所失)。比如说,中国的土地革命将地主所有的土地无偿拿过分配给其他农民,从人口比例上讲,受损者是少数,受益者是绝大多数,但土地面积不会增加,甚至相当长时间内粮食产量也没有增加。
改革与革命不同,改革不是把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无偿转移给另一部分人,而是在承认原体制下形成的社会各成员既定利益(status quo)的前提下,通过权利和财产关系的重新安排,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增加社会总财富,实现帕累托改进。革命意味着剥夺既得利益,但改革必须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不论这种既得利益是法律规定的还是事实上长期被承认的;也就是说,改革不应该使得任何人比原体制下过得更坏。当然这是就整体改革而言的,在现实的中,具体的改革措施可能会导致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损,此时,受益者有责任从自己所得的增加中拿出一部分补偿(赎买)受损者,保证后者的处境不比原体制下更坏,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改革。这也意味着,改革进行的前提是社会总财富将增加。如果社会总财富不增加,受损者不可能得到补偿。
尊重既得利益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阶层予以补偿,这是一个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否则我们就没有办法解释改革中的许多补偿(或赎买)措施。比如说,计划体制下,相对于农村人,城市人就是既得利益阶层;相对于农民,工人就是既得利益阶层。所以,当政府提高农产品价格时,就必须给城市人副食补助,而当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升时,政府并不补贴农民,因为农民不是计划经济的既得利益者。同样,农民工被辞退企业并不给买断工龄费,也没有失业救济金,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时,企业必须付钱买断工龄,还要提供失业救济金,因为我们必须尊重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工人的既得利益。国家承认的农民的唯一既得利益就是土地使用权,所以征用土地必须给农民补偿。即使在改革中出现的某些体制下的新既得利益者,如果要改变这种体制时预期有人会受到损失,也可能要考虑补偿。股权分置改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非流通股股东要给流通股股东赠股,十送三,十送二,就是尊重流通股股东在非流通股不能流通时形成的既得利益,赎买他们支持股权分置改革。
对政府官员既得利益的补偿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人们一般不敢提及,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他们中的不少人本身是政策制定者,讨价还价的权力太大。但回避问题的结果是形成了非常不规范的“暗补”(包括腐败、子女经商等),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成本。公车改革受到不少人的批评,但如果按照日本的经验,可以节约相当大的一笔政府支出。现在政府官员糟蹋的钱数倍于他们实际上能享受到的,如果财政拿出1万亿元裁减掉1千万名政府官员,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价值将是巨大的。
我这样讲,并不是说现实中所有的补偿都是合理的,公平的。现实中,有些补偿可能不足(如对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有些补偿可能过度,可能与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有关,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需要有关方面好好研究。但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有些人习惯于用革命的观念理解改革,把改革理解为剥夺既得利益,是不正确的。
这里,有必要把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区别开来。所谓绝对利益,就是以当事人拥有的、直接决定其效用水平的收入、财富、权力的绝对量(权力可以用货币等价表示);所谓相对利益,是指当事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在收入、财富、权力等方面的相对位置。设想社会有甲、乙两成员,在原体制下,甲的财富是100,乙的财富是150。那么,如果在新体制下,甲的财富变为200,乙的财富变为300,我们说每个人的绝对利益都增加了一倍,但相对利益没有变化;如果新体制下每个人的财富都是200,我们说两个人的绝对利益都增加了,但甲的相对利益上升了,乙的相对利益下降了。
我前面讲的应该尊重和补偿的“既得利益”,是指绝对既得利益,而不是相对既得利益。在上面的例子中,即使乙的相对利益下降了,也不应该补偿。相对利益不能补偿的一个原因是其主观性太强,难以度量;另一个原因是,改革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趋向机会均等的社会,而不是形成新的特权阶层,如果相对利益损失都要补偿,无异于回归旧体制,与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从相对利益角度看,在计划体制下,政府官员地位最高,工人地位次之,农民最低。改革必然使原来地位越高的群体,相对地位落差越大。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说改革是成功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改革中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应该是一次性,而不应该是没完没了的,否则,新体制不可能形成。
三、中国改革的三个约束条件
中国经济改革从一开始就面临三个重要约束:权力结构约束,意识形态约束和知识约束。
权力结构约束: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权力集中在政府部门,民间不仅没有财产权,甚至连最基本的选择工作的权利都没有,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把资源配置的权力由政府转向民间,用企业家代替政府官员制定决策。但改革本身意味着这种权力的转移必须通过政府自身进行,也就是说,政府是改革的对象,同时又是改革方案的执行者。自然,任何改革措施都会受到一些政府官员或明或暗的抵制,他们总是企图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操纵改革,从事寻租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下政府部门拥有的一些权力常常在“改革”的名义下被保留或以新的形式(如“规范管理”、“宏观调控”)出现。所以我们看到,改革二十都年后,计划经济下权力最大的政府部门今天仍然是权力最大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