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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兆丰:欧盟为什么要严惩微软
 (反垄断专题之十九)
 作者:薛兆丰
来源:经济学人 日期:2007-9-21 11:37:0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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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将于9月17日宣布对微软的惩处决定,涉及罚金超过3亿美元。早在2004年,欧盟就曾经宣布对微软在1999年5月臩??称为“博客”的个人网站,而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都是制作“博客”的必备形式,逞论新闻、商业和政府机构的网站。欧盟勒令微软提供不带媒体播放器的操作系统,无异于勒令丰田和福特汽车厂销售不带车灯和雨刮的轿车。这样的处理手段,美国政府司法部曾经提出过,而已经在2001年被美国上诉法院驳回。在计算机的多媒体内容以几何级数激增几年后,反垄断委员会还要求拆除媒体播放器,是与时代脱节,还是蛮不讲理?

  第二,没有受害者。在微软视窗系统附带媒体播放器的做法中,找不到执行反垄断法时需要确认的两种典型的受害者,即消费者和第三方竞争者。事实上,消费者并不需要付出任何额外的代价就能得到整合的媒体播放器,而第三方竞争者仍然能够不受阻碍地开发和销售其运行在视窗系统上的媒体播放软件。是的,第三方开发者仍要和微软竞争,那是艰苦的,而且是有可能失败的,但参与竞争和竞争失败,都不等于受到伤害;而找不到受害者的行为,又如何能被判定为违法?

  第三,微软是竞争者,而不是支配者。欧盟在其最新的《反驳声明》中修改市场划界,把过去价值1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器市场,改成2。5万元以下的服务器市场。市场划小一点,微软的份额就大一点。不就是文字游戏?事实上,整个计算机工业,至少由处理器厂商(如英特尔和摩托罗拉)、计算机厂商(如苹果和戴尔)、外设厂商(如佳能和惠普)、网络厂商(如Novell和思科)、操作系统厂商(如苹果和微软)、工具软件厂商(如Borland和甲骨文)以及引用软件厂商(如Adobe和微软)组成。在这多级市场结构中,微软既是竞争者,又是合作者,而从来不是支配者。

  第四,通信协议是知识产权。通信协议是开发者通过努力形成的无形资源,属商业秘密,受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而知识产权的作用,就是让所有者有权拒绝与别人分享成果。欧盟要求微软公布“完整而准确”的技术文档,直接侵犯其知识产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非份请求,微软的竞争对手在美国法庭上也曾经提出过,但在2002年的“最终判决”中,美国法庭认为让微软公布这些技术文档,可能会损害而不是促进竞争,并威胁到消费者和行业内部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因此拒绝了请求。

  况且,微软与Sun Microsystems公司等竞争对手正处于激烈的竞争状态,并不存在前者行使知识产权、后者就无法创新的情况,因此也就不满足欧盟法律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特别对待的前提条件。无论如何,如果欧盟的裁决和美国法庭的判决互相矛盾,那我们就可以肯定,反垄断法并无原则可言,殚精竭虑打出来的结果可以互相矛盾,而至少有一半是错的。

  第五,恶劣的先例。过分简单的是非,过分冗长的抗辩,过分贪婪的罚单,给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留下恶劣的先例。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究竟应该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企业究竟应该如何继续竞争而不遭到惩罚?欧盟既可以在1998年对违反竞争规则的足球世界杯组织处以象征性一千欧元罚款,又可以在2004年对微软开口索要5亿欧元,几个反垄断官员的开价权还受不受约束?在这三个问题前,人们茫无头绪。茫无头绪,就意味着欧洲的竞争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为没有人会在这种情况下,能放心进行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高科技投资。

  非要把越来越密不可分的一件产品拆成两件,误把参与竞争看作受到伤害,有目的地划分市场以炮制“市场支配者”罪名,肆意侵犯版权和专利,毫无依据地开列巨额罚单,甚至勒令厂商制作和出售根本无人问津的产品,这是充满谬误和矛盾的反垄断法,在21世纪的欧洲为后代学者研究经济进步史准备的又一份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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