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律师呼吁北京律协直选
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
——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
全体北京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根据宪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律师有结社自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当是全体北京律师“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事实表明,存在了近30年的北京律协,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成立和运行,特别是在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权益的主要法定职责等方面鲜有作为,众律师怨声载道但又无可奈何。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协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一、现任北京律协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基础 。
1、北京律协至今没有合法的章程和选举办法。
章程是社会团体的宪法,按照法律和章程生效的社会习惯,律师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应经过全体成员投票、并经2/3和1/2多数通过。现任律协在其网站上称,1982年曾产生了首部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其在社团登记资料中还存有1990年北京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千字章程,两章程都没有经过全体律师投票、2/3同意,不知是如何产生的,至今也没有向全体北京律师公布,应属无效。同理,北京律协至今也没有一部经过全体律师投票、1/2同意的律协选举办法。
2、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没有经过全体律师选举产生,由这些“律师代表”选举产生的律协会长、理事、监事及其组织机构,都缺乏合法性。
据调查,90%以上的北京律师未参加过任何“律师代表”的选举,也没有人通知他们参加这样的选举。现状是,律师协会律师代表的大多数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担任,会长、理事、监事的大多数是由收入丰厚的规模较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有律师形象地说,现在的北京律协实际是“富人俱乐部”,是为他们扩大影响、招揽业务服务的。
二、现任北京律协不代表全体北京律师利益
虽然北京市律协也办了一些有益于律师的工作,如律师业务培训、业务研讨、体检等。但由于律协不是由全体北京律师选出、不用对其负责,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鲜有作为,甚至侵害律师权益。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公检法刁难、会见难、取证难等普遍问题,都没能很好地与有关部门坚持不懈地交涉去努力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遇到不公时的求援多泥牛入海;诸多重大社会法律问题没有发表律师行业意见;对北京律师事业的发展无所作为;对年轻律师的业务扶助很少;甚至以敏感案件等理由阻挠律师依法执业,对部分律师的年检设置障碍(有时是站在合伙人一边,介入律师与律师所、律师和合伙人之间矛盾纠纷的手段);未经全体北京的授权任意使用会费,律协支出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合法有效监督;滥用权力,自定过高年费标准,每年律师所收费1万元、律师个人2500元(占刚入行年轻律师年净收入的10%以上),应当是全国最高的,结果是律协净资产不必要地大幅增加,2000年经费结余为1000多万元、到2006年底净资产竟达到1.16亿元、现金6300多万元,现在的净资产应当超过了1.5亿元!律协是社会团体,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收那么多会费存在那干什么?会费只要保证正常活动略有盈余即可,过高的收费标准导致律协净资产不必要快速增长,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造成很大负担。
另外,北京律协理事、监事、会长都是兼职,而绝大多数专职工作人员为市司法局人员担任(包括秘书长),其工作重点变成了对律师的监管,对律师的纪律处分公开宣扬,假造律师行业的神圣化,在一定程度上诋毁律师行业声誉。律师们说北京律协是第二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附庸。
三、顺应历史潮流,共同努力,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造成上述弊端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北京律协的选举由少数律师和行政机关操控,不由全体律师选举产生、不用对其负责,而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北京律师的绝大多数,漠视和不积极主张自己的选举权。
目前,基层民主已在全国逐步展开,如民选村长、民选居委会、民选业主委员会,贵州省的县委和区委书记也开始竞选,而全国还没有一家由该地区全体律师民主选出的律协,也没有章程是经过全体律师通过的。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推行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律师,我们应当感到惭愧!为了尽快改变这种落后状况,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行使律师权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大幅度提升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
我们郑重呼吁:
从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北京律协选举起,推行真正的民主选举,主要内容:1、根据全体律师投票、超过1/2同意的北京律协选举办法,由全体律师直接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和律协会长、监事长;2、律协章程由全体律师的2/3多数投票实质通过,必要时再由律师代表大会形式上追认通过(与律师法关于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相适应);3、选举出真正代表律师利益的律师代表;4、年费标准需要2/3多数律师同意(现行律师年费标准应减少50%以上)。为了推动新一届北京律协的真正民主选举,我们部分北京律师自发组织起来,经过两个月的努力,草拟了首部《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见附件),请全体律师尽快提出修改意见,我们汇总修改后交全体律师投票,超过1/2的律师通过当然生效。如果经全体北京律师投票通过了这部选举程序,我们就奠定了北京律协民主选举的制度基础。亲爱的北京律师同仁们,民主并不遥远,就在你身边,不要再漠视和消极等待下去了,行动起来吧,行使你的权利,提出你的对选举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并为修定稿投上神圣的一票,这个目标很快就会实现了!
此项工作史无前例,任务繁重,需要更多的律师参与民主选举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参选律师代表、理事、监事和会长,我们期待着您的共同参与,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同时我们呼吁北京市司法局和现任北京律协,顺应历史潮流,与全体北京律师一道,支持、参与和共同组织北京律师自发参与的北京律协这次民主选举,实现中国的律师协会民主选举零的突破。
联系人:程 海 13601062745 chh075@yahoo.com.cn 张立辉 13911696311 zhanglh@ggilawyer.com 唐吉田 13161302848 tjt196809@163.com 童朝平 张建国 邬宏威 黎雄兵 温海波 江天勇 谢燕益 毕建林 席公民 马国华 冯建新 刘子龙 李苏滨 杨慧文 张文凯 杨学林 李 刚 李顺章 王雅军 王振宇 刘亚军 高 鹏 林小建 李仁兵 张 征 蔡木荣 颜延政 韩一村 吴建军 魏东涛 杜江涛 李德军 杨荣旭 刘立英
2008年8月26日
附件:草拟的《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恳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可在此跟贴发表,也可尽快发至邮箱 bjlxzx@gmail.com和bjlxzx@yahoo.com.cn 。
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
第一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北京市执业的律师均当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 选举程序
一、 选举委员会 北京律师向发起北京律协直选的“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工作组”报名,由报名律师共同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依法进行公告。 选举委员会由 7-1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得同时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委员会负责直选相关工作,如接受报名,确定选民和候选人资格,组织投票,计票,监票等,选举事项完成之后自动解散。
二、 选民及登记 1、 选民资格:所有北京市执业律师均享有选举权。 2、 选民登记:由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把本所执业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及执业年限等信息登记在册,由选举委员会下设的选民登记小组核实,由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委员会确认,并做好分区登记,编号登记,以备查找和统计。 3、 选民登记时应该明确选择现场投票或电子邮箱投票方式,如需变更应当在选举投票开始的24小时前到原选民登记处书面变更。 4、 选民登记回执:选民进行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给予选民登记回执,回执上记载选民编号、选民姓名、性别、登记日期、执业证号、选择的投票方式、所在选区等信息。 5、 选民登记公告:在选民登记截止之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公告选民名单。
三、 候选人资格 1、律师代表的候选资格: (1)所有北京市执业律师均享有资格; 2、会长的候选资格: (1)执业满五年(至选民登记日); (2)书面承诺,一旦当选专职的会长(副会长),则不得在任职期间执业。 3、理事、监事的候选资格: (1)律师代表; (2)执业满三年(至选民登记日); 4、副会长的候选资格: (1)理事 5、监事长的候选资格: 执业满五年(至选民登记日);
一、 选举总流程 1、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会长、监事长和律师代表; 2、由新当选的律师代表选举理事和监事。
二、 候选人的提名 1、会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2、律师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律师代表不需要提名。 3、理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3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4、监事长候选人的提名:由1名选民提名,至少50名选民联名签字。 5、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5名律师代表提名即可。 6、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 竞选活动 1、 候选人的展示和竞选: (1) 在专门的选举网站公布自己的竞选纲领,接受选民的质询; (2) 邀请其他候选人进行公开辩论; (3) 自行展开竞选推广; 2、 竞选活动必须在投票日前一日的零时结束,否则丧失候选人资格。
四、 会长选举 1、投票方式任选其一: (1) 直接投票(不记名):在指定的投票期限内,选民直接到指定的投票点,现场领取选票,进行书面无记名投票。 (2) 电子邮件投票(记名投票)。 (3) 委托投票:每一受托人只能代理1位选民投票,凭委托书(联系电话,地址,邮箱等)、双方的律师执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由选举工作人员当场审核记录并交选举委员会存档。 2、在充分通知和公告的前提下,会长选举不设最低投票率限制。 3、以参加投票的有效票为基础,得票最多者当选。
五、 划分选区 1、选举委员会在全北京范围内,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照顾相邻的地理区域,原则上每500名律师划分成一个选区(可在20名内上下波动),每个选区产生5名个人律师代表。 2、最后不到500名律师为一个选区,律师代表的名额是:每满100名产生一个名额,尾数超过50的增加一个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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