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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律师当自强
 
 作者:秋风
来源:博客中国 日期:2008-8-6 10:52:1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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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长期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使律师无法受理民告官官司,并让律师免费帮政府接待上访民众,确实很有创意。这种做法丝毫也没有违法。律师们,至少是其中一些人,可能对此十分反感,却也无计可施。因为他们跳不出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手掌心。这一事件以一种极端的形态,揭示了当下律师群体面临的根本困境:缺乏独立性。


律师这个行当,自一诞生,就属于人们今天所说的“自由职业”。哪怕是古代中国的讼师,也是不归任何人管理的,他们是诉讼业务个体户。尤其是在最早形成现代法治制度的英格兰,律师群体从一开始就是自治的。律师不依附任何权力,它有自己的教育机构,即律师公会,这个公会完全是自治性管理的;公会向合格的法律学徒授予律师资格,不需要国王或者议会认可。


正是这样一个独立的律师群体,构成了英格兰法治的支柱。不是说随便制定一些法律,政府依照法律管理社会,就是法治了。法治不是政府依法而治,而是法律进行统治。更具体而言,是法律统治政府,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而这就要求法律的执行过程具有独立性。首先,审理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其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同样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那些涉及政府侵权行为的案件才能够被独立的律师诉至法庭,并被独立的法官公正地审理。如果政府可以控制法官、控制律师,那受到政府权力侵害的民众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救济,也就不存在法治。


法官、律师所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的独立性,乃是相对于政府、尤其是相对于行政权力而言的。不过,行政权力是分层的,一国之中,大大小小的政府有很多。从根本上说,法律人共同体应当享有针对各个政府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英国法治形成的早期历史中,法律人共同体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地方性、封建性权力的。法官和律师集中在伦敦的三大王室法院,即英格兰的中央法院,他们在这里办理全国各地的案件。享有这样的独立性,法官、律师根本不会担心地方政府或封建领主的权力。他们能够公正地执行普通法,把国王的正义输送给每个英格兰人。


这样的历史经验值得重视。司法独立、法律人独立不可能凭空产生,民众对于正义的强烈需求,固然是其产生、发育的根本动力,但惟有在诸种权力的平衡之中,这两者才有成长的现实空间。如通辽科尔沁区那样,在当下中国,律师独立性所面临的现实最大障碍,似乎正是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倾向。至于法官之缺乏独立性,同样更多的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们只要具有职业责任意识,其实是有办法走出这种困境的。比如,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律师行业进行跨地区的兼并重组,从而形成全国性律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的总部设立在大城市,但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案件,尤其是有意识地承接那些以地方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假如国内有若干个这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那就可以极大地削弱地方政府对司法过程的干预,使得那些在小地方遭受政府侵权的当事人,至少可以比较容易地找到力量强大到不惧怕地方政府的律师。


事实上,近些年来,很多以地方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不管是政府作为被告还是原告,当事人通常都会聘请一些大城市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本地律师通常惹不起当地政府,不敢承接这类案件。异地律师则没有这方面的顾虑,能比较独立地向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务。异地律师的这种独立地位,对身为一方当事人的地方政府也是一个教训,迫使他们不得不严肃地对待法律,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而这,就是法治的萌芽。


这样的经验很有意义。具有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的律师,当能从这一经验中获得很多启发。通过经营体制的某种变革,这种异地代理的个别做法是可以变成常态的制度安排的。目前的律师事务所普遍比较弱小,尤其是越到地方层面,事务所越弱小。他们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很容易被当地收买或恐吓,自然难以独立地向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务。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中,出现一批力量强大、网络广泛的律师事务所,乃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


看到律师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诸多现象,人们总是习惯性呼吁政府及其官员尊重律师。然而,法治的本来宗旨就是驯服权力,律师就是法治最重要的推动力量之一,则律师自当居于主动地位,如孔夫子所说“当仁而不让”———法治就是最大的仁。那么,有没有北京、广州的律师事务所现在公开表示,成立专门小组承接通辽拆迁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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