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几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从观念上确立了司法职业化的必要性,在制度上也开始保证这一点。但最近有人提出,司法不能过分职业化、不能变成司法神秘主义,要重视司法的人民性,仿佛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人民性、与司法为民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这种看法恐怕站不住脚。
司法当然需要职业化,人世间各个行业都需要职业化。亚当·斯密早就论述过,分工能够改善社会福利,因为分工能够提高效率,而分工就意味着职业化。除了这一优势之外,职业化还有另外一个优势:惟有通过职业化,一项事情才能做好,趋向完善。
建造房子的时候,你肯定会聘请职业的建筑师来设计,而不会让大众来设计。图纸出来之后,你肯定会聘请职业的木匠、水泥匠来施工,不可能让大众来施工。做行政工作,也同样需要职业化。有很多人提出,人大常委会应当增加职业化常委,人大代表应当职业化,等等。
人们必须这样做,因为,人间的每一项事务,都需要借助理性来完成。但仅有简单、单纯的自然理性是不够的。你肯定不愿意找一个建筑系刚毕业的大学生来帮你设计房子。你希望他有一些实践经验。你所希望他具备的,乃是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
这是英格兰普通法传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每一项手艺中都有一些窍门,无法用语言、公式清晰地表达。因此,一个人要从事某项手艺,除了学习专业的书本知识外,还需要接受职业训练,或者是拜师。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的实践,长期的实践。除此之外,还需要与专业同行交流、讨论。惟有通过如此复杂的过程,一个手艺人才能逐渐形成从事该项手艺的技艺理性,做出好东西来。
法律也是这样一门手艺,法官就是法律事务的手艺人。不论是案件本身,还是据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法律,都不是一清二楚的。法官不可能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从这头输入案件和法律,那头就可以输出判决。案件与法律中都充满了歧义、争议、含糊之处,而正义就在那晦暗之处,等待着高明的手艺人去发掘、去打磨。这就是法官的职责,法官需要对案件与法律的微妙之处进行仔细辨析,把其间的是非曲直告诉当事人及整个社会。
要承担此一职责,法官需要具有司法的技艺理性,而这样的技艺理性,惟有通过职业化的训练和实践才能具备。职业化意味着,法官首先应当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之后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比如从事律师职业、担任法官助理。这种实践能给他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在此过程中,他也经历足够的人生历练,通达人情世故。这个时候,他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了。随后,置身于法官、律师、法学家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内,他可以继续学习,并接受同行的评价与监督。
这样的职业化生活能使法官作出较为公正的判断,而这,正是当事人及整个社会期望法官完成的。因此,当事人期望法官职业化,人民需要司法职业化。司法职业化能够更好地恢复正义,而这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有人担心,司法职业化会导致司法神秘主义。确实有这种可能,但是,只要借助简单的制度设计,就可以避免这种趋势。这个制度就是公开:所有案件均公开审理,法官以书面形式详尽地说明自己的判决理由,判决书全部公开。这种公开既面向当事人,也面向法律人共同体,更面向整个社会。
公开就没有神秘可言。公开也能让同行进行监督,民众同样可以进行监督。有人担心,司法职业化后,法官会发明出一些外行人看不懂的行话,来欺骗当事人或社会。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并且涉嫌低估当事人与社会的智力。每门手艺人都有一些独门秘技,外人不明就里。即使他说给你,你也搞不明白。但是,他做出了东西,普通人却完全可以鉴别其是好是坏。好象一句俗语所说:不会做还不会吃?
类似地,没有接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确实不可能完整而准确地把握一个案件及相关法律的复杂微妙之处。而法官运用自己在长期的法律研究和审理实践中积累的技艺理性能够揭开案件的秘密,揭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内在的理性。为此,法官需要借助一些专业术语和法律推理技巧。但是,通过这个看似神秘的过程作出的判决,却没有神秘之处。任何普通具有正常情感与理智的普通人,凭着自然理性就可以判断,法官的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当事人、复审法院、法律人共同体及整个社会都有眼睛,正义不可能被法官用一些秘术偷走。
车到山路,我们肯定希望具备足够经验的职业化的司机来开车。通往正义的路也是需要摸索的,那就让职业化的法官来用他们的技艺理性来帮我们探究。
南方都市报,2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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