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全国20个省区推开的农村税费改革正在轰轰烈烈进行,也被很多人寄予厚望,甚至被称为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中国当代农村的第三次革命”。
简而言之,此次税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大致归纳为两点:第一,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建立以税率提高的农业税以及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即所谓“费改税”。第二,同时通过中央和各级政府配套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
从目前所得到的初步信息来看,由于改革力度大,试点地区的农民负担平均水平有明显降低,但新税制推行不久就暴露一些问题,包括税负不均、局部地区财政困难、行政运作难以为继、转移支付缺口较大等等。
农负问题的本质?
农村税改推行不久,就出现这样多的问题,可能意味着目前改革在设计上可能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农负问题本质进行更深入的考察。
从我们最近进行的跨省区大范围的实证研究所得到的初步结论看,农民负担之所以成为问题,不在于、或不主要在于农民税费负担的平均水平增加过快,而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农负问题主要来自于农村税率累退性的增加,即在农村地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情况下,传统农村税制没有进行相应调整,从而使农村内部不同收入组人群税负不均等,特别是收入较低的地区和人群承受了更高的税费比例。
其次,农负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未必在于农负绝对水平的高低,而在于农税收入没有主要用于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也因此无法提高农村生产力、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相反,农税收入主要用于执行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各类管制任务,比如粮食收购和计划生育等。一方面,这些管制任务本身可能就会扭曲资源配置,并带来低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些管制政策在基层具体执行的成本无法观测,下级政府就能够以执行中央任务的名义同上级政府讨价还价,并要求扩充编制和增加预算,从而导致税费增加有所谓“搭班收费”的性质。实际上,历史上的官僚体系大多都具有这种特性,中央每加一分税,到了农民的头上就变成了十分,地方政府借口执行中央的政策,进行层层加码,农民负担就日益加重了。目前农村税费改革遇到一些问题,而历朝历代的税费改革之所以存在所谓“黄宗羲怪圈”,其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新农村税制的问题
就目前推行的新农税制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新的税制设计没有充分考虑、甚至是忽视了农民负担的累退性越来越强构成农负问题主要原因的事实,却主要把农民负担问题看成是一个降低平均税负水平的问题;而在新农税设计方面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有可能恶化农民负担的累退性。由于农村新税制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税率,但收入较低者在收入结构方面以农业收入为主,因此这部分农户更容易受新税制提高农业税率的负面影响,不仅无法减少累退性,甚至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即使农民平均负担由于取消各种收费而减少,最低或较低收入的负担也未必减少,而减少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水平恰恰应该是农税改革的基本目标。从目前已经出现的情况来看,有些收入比较高的人群,税改后税负的降低对其收入水平影响并不大,即使是税改前较高的税费水平,他们也能承受。但税改却使地方财政吃紧,并增加了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压力。财政转移支付并没有更多地落到应该接受补贴的收入较低者手中,导致财政支出缺乏瞄准性,这恰恰是税制设计和转移支付机制安排应该避免的问题。
第二,当前的税改在农业税税率的具体确定和征收办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对统一的农业税税率忽视了根据纳税能力征税的基本原则。在一些农村工商业比较发达、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农业税源的地方,原来就没有太多地方性收费,提高农业税率反而可能增加了农业和农民的税负水平。而即使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农业税税率在不同区位也未必要划一,比如一些地处郊区,人均土地面积比较少,但级差地租比较高的地方,如果按照农业税计税土地以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而且农业税常产以过去几年的粮食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就必然导致税收过多降低,不必要地扩大地方财政缺口。
第三,形式上,目前的农村税改希望通过建立新体制的办法来减少农民负担,但似乎并没有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持续性,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看到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性和常规化安排,因此,最终可能仍然摆脱不了利用行政性措施来强行实施的本质。设想,如果地方财政出现巨大压力,而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又无法完全补足的情况下,上级政府要么背离原先不再收费的承诺,要么就不得不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来要求地方必须在不增加税费的前提下自行克服财政困难,而地方政府为了正常运转的需要,加上可能被已经存在的遗留债务问题捆住手脚,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
第四,新税制改革忽视了上级政府管制的实施在农村税费问题上的关键作用,由于实施上级政府的各种管制构成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不同级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上级政府永远不可能真正弄清执行这些管制到底需要多少经费和人员,也就不可能建立责、权、利明晰的制度化转移支付安排,地方政府总是有各种理由要求扩大转移支付。事实上,这一问题在农税改革刚刚开始后不久就已初露端倪,很多地方政府并不是努力去削减地方行政开支、裁减冗余人员,而是以各种理由去千方百计争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这是上级政府要通过下级政府实施管制,但又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必然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放松和解除不必要的管制构成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乃至建构可持续农村新税制的关键环节。
第五,现有税改强调了减少税负的绝对水平,却没有充分考虑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并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充足、高效的融资渠道。在放松和解除上级政府管制后,基层政府的工作重点必须转移到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包括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教育等方向来。实际上,有效的公共品供给能够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力,并最终有利于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合理利用财政支出的前提下,税负绝对水平的提高可能会伴随税负相对(于收入)水平的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讲,单纯强调减少农民税费的政策可能具有片面性。
总之,农村税费问题,乃至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依靠一两项改革措施,而不管建立什么样的新体制,都必须对问题本质有深入理解,而这需要政府、学术界乃至广大农民的共同参与,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不断总结,逐步推进。我们认为,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放松以至彻底解除各种不合理的管制政策。但“放松管制”也绝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政府管制本身包括了很多内容,且其贯彻实施涉及政府组织结构、财政收支体制、地方公共品供给机制以及行业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甚至和意识形态问题挂钩。每一个环节配合不当均可能使改革前功尽弃。农民的税收负担如何减低、税收的累退特性如何扭转等问题必须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的整体形势和结构性特点来分析,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将改革的目光单纯地局限在税收体制之内。
进一步讲,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生产要素的流转,改善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消费状况,提高就业水平和工业化、城镇化速度。税费改革必须结合这个背景展开,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的改革措施应当以取消“不合理管制政策”为核心,以提高农民收入、扭转税率累退性为目标,并充分考虑到目前乡村财政的困境和民主制度建设的长期性。由于任何单独的制度变革都不会克竞全功,都需要其他制度安排进行配合,因此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不能一味依靠行政机制的干预。中央政府既要放弃“出政策,不出钱”的行为模式,又不能在农村问题上一言不发。税费改革既要满足宏观经济调整的需要,又要结合对基层政府的组织结构改革,既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责关系,又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脱离地方政府利益的改革措施是不可行的,因为改革措施的推行将无从谈起,同时也必然将面对基层政府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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