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郎咸平引发的问题
2004年8月上旬,香港长江商学院教授郎咸平在上海连续两次发表演讲,指控格林柯尔公司收购行为不当。他试图从一家公司对国有企业收购不当的个案中,推出所有国企都要停止改制的结论。几天之后,郎咸平对《北京晨报》的记者抱怨说:“到现在我惟一遗憾的是,整个经济学界还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公开支持我,我不希望自己孤军奋战。”乍一看,这个抱怨似乎有理;细一想,这个抱怨有点不着边际。 首先,公司收购行为不当,作为个案,它不是个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是个诉讼程序问题。 其次,公司收购行为不当,合法资产被侵吞,如果是一个广泛的社会现象,那也不是个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法律体制问题,再拔高一点,充其量是个社会公平问题。 《北京晨报》的实习记者汪函倾听了郎博士的呼吁之后第一个打抱不平,他在自己的报道中对经济学界进行了整体批评:“这一次,国内经济学界确实集体失语,他们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也彰显不力。” 汪函可能在潜意识里觉得公司收购行为不当问题未必是个经济学问题,因此他诉诸经济学家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良知。“社会良知”不是经济学家独有的,经济学家也不是唯一的公共知识分子群体,不清楚的是,如果“社会良知”泯灭,为什么只指责经济学家。 有个叫李慧的作者可能觉得现在是对经济学家们进行秋后算帐的时候了,她或他在一篇题为“有些主流经济学家严重误导了改革方向”的文章里,不仅“发现有些‘主流经济学家’严重地误导了改革的方向”,而且发现,2005年成了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滑铁卢”年。 李慧引用来支持自己论点的论据有明说的和没有明说的。没有明说的论据自然包括郎咸平的指控,明说的论据分别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和刘国光的论述: ——刘国光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是不容割裂的有机统一体。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完善的环境下建立市场经济,如果不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平精神和社会责任,如果忽视共同富裕的方向,那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就必然是人们所称的权贵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 ——吴敬琏说,由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行政腐败扩散等造成的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并引起了部分群众对现实生活中消极现象的强烈不满。 显然,由郎咸平引发的有关国企改制的争论,已经发展为对主流经济学家责任的追究、以及对改革方向和改革成败得失的争论了。 那么,改革从什么方向被误导到了什么方向呢?作者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但从她或他引用的观点和上下文看,可能是认为改革被误导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方向上去了。 笔者基本上不同意上述论点。本文的基本立场是:首先,中国改革的方向从来就没有被误导过,说它被误导,是对中国改革的实质和阶段性缺乏清醒认识;其次,改革过程中和现实生活里确实大量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对此,经济学界既不该承担责任,也只能“集体失语”;第三,中国改革的真正问题,不是方向被误导,而是进程被延缓,没有适时地从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
二,效率主导型改革阶段
如果把中国改革比作怀胎,要怀的孩子其实是两个:一个是效率,另一个是公平。遗憾的是,这两个孩子不能同时怀,也就是说,不可能怀双胞胎或龙凤胎,而只能一胎一胎地怀,先怀的那个男婴名叫“效率”。 之所以先要“效率”,是因为穷。在没解决温饱情况下,公平不仅失去意义,而且,即使有公平也维持不住,就像原始社会匮乏的平等必定要被相对宽裕的不平等所取代一样。“不患寡,而患不均”是造反的口号,不是治理天下的信条。历史的教训是,所有打着“均贫富”起家的人上台以后,都是新的不平等的缔造者。 邓小平对“效率”的经典描述是:“让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他对效率的定义是三条:一是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二是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三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1979年春耕前,被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按在手指下的如其说是一张生死密约,不如说是关押经济效率洪水的闸门按钮,闸门一开,社会财富涌流出来:从1978年到2005年,中国的GDP总量增长了10.9倍,人均GDP增长了10.1倍(1978年人均GDP为379元人民币,相当于168美元,2005年人均GDP为1703美元)。2005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法国居世界第五位,距第四位的英国只有一步之遥(英国为22,276亿美元,中国为20,549亿美元)。 这就是效率主导型的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巨大成就。 市场化改革为什么有如此神奇的力量?简单地说,它首先能从微观上提高单个生产者和厂商的劳动生产率。关于这个问题,周其仁的解释既通俗又精彩:“产出的市值,与市场交易大有关系。如果不加入市场交易,在满足生产者自家的消费之后,产出就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在交易的条件下(也只有在交易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物以稀为贵’!市场并没有变魔术,关键是交易提高了分工和专业化的水平,从而提高了交易各方的生产率。200年来,经济学来来回回讲的就是这套道理。” 从小岗村开始的包产到户,把千百万农户,进而把无数为计划生产的企业推向了市场,不仅使其产品实现了价值,也提高了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从而提高了生产率。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市场化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益。笼统地说,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资源按照主管经济官员的意志配置,影响官员意志的不仅仅是,或者说基本不是地区和生产厂家的生产率,更可能是最高领导人不断变化的兴奋点,以及受各种因素左右的主管官员的个人偏好等等。市场不仅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也是一只六亲不认的手,它让效率最高,效益最好的企业得到最多的社会资源。那些效率低下的厂商将会因为得不到社会资源而被淘汰出局。 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 当然,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引导资源配置的不仅有公开的效率,也有隐蔽的权力,从而使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益大打折扣。尽管如此,由于市场化的推进,中国经济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以及微观经济效益都得到了极大提高,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是这个事实,创造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奇迹。 这说明,中国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不仅方向正确,而且是成功的。这个方向就是效率优先。以效率衡量,中国改革的成就可与世界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济起飞阶段的业绩相媲美。
三,中国革命和改革的劈叉现象
但是,一个正常发展的社会,不仅是一个高效的丰裕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和谐的公正社会。无论我们对公正下什么样的定义,某种意义上的平等必定是任何正义或公正定义中必须包含的核心内容。暂且不说“什么是公正”,但至少可以说“什么是不公正”: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肯定是不公正。 社会改革必须有两条腿才能平衡并前行,一条腿是效率,另一条腿是公正,或者叫做“正义”与“公平”。由于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效率与平等不能同时兼得,因此,社会对效率与平等的追求必定像走路一样:一次只能迈一条腿。在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看来,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也要牺牲某些效率。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存在着“漏桶现象”:如果对富裕家庭征收一定的附加税来资助贫困家庭,这笔资助在转交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中间环节,要花费成本,如行政成本等;同时,这种政策还会对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储蓄和投资意向产生消极影响。这就是平等政策的跑、冒、滴、漏过程,也就是效率的损失。同时,奥肯也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选择。” 所谓选择,并不意味着社会如果选择了效率,就要长久地牺牲平等;如果选择了平等,就要长久地牺牲效率。而是说,社会在一定时间里采取了偏重平等的政策,在另一个时间段里就应当采取偏重效率的政策,反之亦然。西方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实行两党或多党政治:一个政党偏重平等,另一个政党就偏向效率。 中国实行一党制,对平等与效率的选择依赖于执政党自己的判断,何时以效率为主导,何时以平等或公平为主导。粗略地讲,毛泽东的革命以经济平等为主导,邓小平的改革以经济效率为主导。需要指出的是,对平等或效率的追求,可以区分为体制层面的追求和政策层面的追求。体制决定政策的奏效或失灵。在平等主导型的体制下,效率政策很难奏效,这就是为什么毛泽东时代以大跃进为标签的效率政策遭到失败的主要原因。市场体制是效率主导性体制,取消了市场而去追求效率,岂不是缘木求鱼?这样,就造成了毛泽东革命的“劈叉现象”,只迈平等一条腿,效率那条腿落在后面,前面的腿迈得越多,两腿之间的距离就越大,最后叉坐在地上。这种劈叉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平等劈叉”。 邓小平的改革是在体制上对“平等劈叉”的矫正,它迈的是效率这条腿。体制矫正与政策矫正的一个根本区别是,体制矫正需要的时间长。因此,在效率主导型的市场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效率劈叉”:公平或平等那条腿在体制上滞后。在效率劈叉体制下,平等为主导的政策性调整也容易失灵。虽然中共十六大后实行了以公平为主导的经济政策,但对社会不公的抱怨仍然没有缓解,原因或许就在这里。 要让公平政策容易奏效,不能不从体制上改变“效率劈叉”现象。这种改变,不是取消效率主导型的市场机制,而是要建立与完善与市场机制配套的政治上的矫正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权利平等的宪政体制。在市场生产效率的同时,让宪政生产公平。 市场提供不了平等就否定市场机制,甚至否定中国的改革方向的说法不公平。为了市场和效率,认为一切不公正都必须忍受的辩解也不理智。正确的选择应当是,让公正这条腿赶快迈上来。
四,公正理念的变革
虽然所有的正义或公正定义必定包含一定意义上的平等,但平等并不直接等于正义或公正。世界上有不平等的不公正,也有平等的不公正。绝对平等就是平等的不公正。绝对平等意味着所有人干多干少都能得到同样的报酬,这对那些能力强、付出多、贡献大的人来说,是不公正的。如果说被马克思批判的早期资本主义的不公正表现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的话,那么,旧体制下的绝对平等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削,因为少数贡献大的人的成果被多数贡献小的人剥夺了。这两种剥削,只有量上的差异,并无质上的不同。 要为绝对平等辩护,你必须对公正或正义重新下定义:公正或正义的行为既不是自利行为,也不是互利行为,而是利他行为。根据这个定义,一切计较个人利弊得失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于是,绝对平等便可以被接受为正义,或至少不会被看待为不正义,因为只要允许自利行为发生,平等就不可能是绝对的。我想,这种“正义即利他”的思想,就是毛泽东所理解的共产主义正义观或公正观,因为在他看来,世界上最大的恶,莫过于“私”,也就是自利。他希望像拔野草一样,从人们心田里拔掉所有私欲的杂草,这就是文革中人人要做的高难动作:“狠斗私字一闪念”。 遵循利他即正义的定义,中国改革之船就不可能下水。邓小平改革的正当性来自于他对正义或公正理念的变革。正义理论汗牛充栋,基本类型有三种:一种是“利他的正义”,是毛泽东所信奉的;第二种是“互利的正义”,这个理论是说:“正义是我们为那种限制理性利己的人们的东西起的名字,他们同意必须付出最小的代价以实现与他人的合作”; 第三种是“公平的正义”,这个理论的当代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这个理论说起来很复杂,但内在的观念却很古老,就是孔老夫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正义理论要求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观点,而要从所有人的观点出发,去寻求一个可接受的协议。根据这个理论,“正义被看作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会同意的对权益和责任的分配。” 这个理论是想问,假如你是一个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你是否同意让这样的人饿死。 很显然,邓小平的“让一部分人先好起来”的改革奉行的是“互利的正义”,他使当代中国的正义观完成了从“利他的正义”向“互利的正义”的转变。在互利的正义理论看来,一切理性自利的行为都是正当的。所谓理性自利,指的是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反而愿意付出最小代价以实现与他人合作的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这就是典型的市场上的厂商行为: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合理利益,最终得到增进的是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这种正义观又可以被称为“市场正义观”或功利主义正义观。“互利的正义”观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被主张者描述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受到了“利他正义”观维护者的批判,对当时进行得热火朝天的改革造成了不小的思想混乱。 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说中国改革出现了“效率劈叉”现象呢?问题就出在正义观上。“利他的正义”是一种平等优先的正义观,正是在这种正义观指导下,中国实行了以绝对平等为特征的旧体制;“互利的正义”则是一种效率优先的正义观,它能接受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平等,功利主义就是一种效率优先的伦理体系;惟有“公平的正义”想在自由、平等和博爱之间,在效率与平等之间实现某种平衡。这从罗尔斯表述的“正义两原则”中可以看出来: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 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 ②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对这两个原则进行解释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任务,连罗尔斯本人从事这项任务时都十分吃力。目前,我们只需要知道,在罗尔斯的正义概念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也就是权利的平等优先于利益的增加,效率的提高不仅不能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生活状况的恶化,还要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这里需要稍做解释的是权利相对于利益的优先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任何利益都不能补偿社会成员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的损失或减少。这就是说,权利是不可交易和赎买的。假如一个社会增加了所有社会成员的财富,但却没有增加,甚至减少或牺牲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这个社会不会被“公平的正义”理论承认为正义。这里的含义很简单:富裕不能为专制辩护。花果山的猴群是富裕的,但不是正义的,因为有美猴王。新加坡可以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但不会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公平的国家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这个国家在每个人是否都享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方面没有让人们消除疑义。它所奉行的似乎不是权利优先原则,而是利益优先原则。 第二,最贫穷社会阶层的财富的任何增加,都不能以减少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为代价。这个原则是说,济贫不能杀富,调节收入分配不能损害市场,共同富裕不能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杀富是谋财害命,害命侵犯的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市场是机会平等的保障,损害市场就是损害机会平等;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基础,个人财产权遭到侵犯,基本自由便会塌方。某些被贴上“新左派”标签的作者主张的所谓“经济民主化”违反的就是这一原则,因为他们似乎把个人财产权排除在“种种人权”之外,并且反对“绝对的财产权”。 他们或许以为,楼下面的基础被挖掉了,人权与均富的大厦还能高耸入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