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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冲突要求公权力变革
 
 作者:杨鹏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3-29 13:21:34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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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冲突要求公权力变革

 杨 鹏

 


电动自行车厂商:不能再个人自扫门前雪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普遍都将电动自行车视为环保车而加以支持。中国电动自行车发展迅速,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但是,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行进途中,总伴随着各地官民冲突的刺耳声音。

2003年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内蒙古包头市竹科电动车公司试骑电动自行车,连声称好,指示要多生产电动自行车,以服务广大民众。

200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划归非机动车范围,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有了合法身份,并享受了与自行车一样的优惠待遇,不上牌不交费。全国人大对电动自行车这样的规定,基本是引进了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

但是,吴邦国试骑电动自行车的举动和全国人大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一些地方政府的认同。

2003年5月中旬,广西南宁市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进行清查,实施了扣车,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电动自行车第一次真正闻到了死神的味道。

2003年6月1日,福建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规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现有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必须在7月1日前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并自行清理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分别按照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依法处罚。第二天(6月2日),福州一位副市长带队,福州市工商、贸发、国税、公安等部门300多人联合行动,对全市159家电动自行车商店强行进行清查或关闭。清查人员砸毁一百多家电动车商店招牌,用油漆涂抹不少电动自行车,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店中存放和陈列。福州市政府禁销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表现出了过火的强硬。地方政府公权力的大拳头,狠狠砸在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头上。传媒称之为“电动自行车黑色六月”。

2003年8月1日,温州市发布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上路行驶。

2003年8月28日,海南海口市发出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主要市区内行驶。

随后,山西太原市也发布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

似乎一张剿灭电动自行车的大网开始在中国大地张开了,是谁想这么干呢?理由是什么呢?从传媒报导来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地方政府,对自己的决定似乎都心里有底,因为它们有北京市为榜样。

早在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通告”陈述的理由如下:“北京作为人口密集型的特大型城市,交通发展具有特殊性,北京的交通发展战略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长远交通发展战略,本市决定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这是说,我们北京市只想发展公共交通(公共汽车),不想发展电动自行车,因此,不准电动自行车上路。北京市是诸侯头,党中央所在地,北京这样想这样干,其它地方的政府当然可以跟着走,不会犯什么政治错误。

电动自行车惹谁了?惹了北京市、南宁市、福州市、温州市、太原市、海口市等城市的领导。治天下必自北京始,北京带了头,马上出现跟从者。这股风会不会刮遍全国?谁知道呢。除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和消费者,旁人对此并不关心。对此整天紧紧张张、提心吊胆的,是全国280多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他们经过多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达到了世界产量第一,每年600多万辆的生产能力。电动车自行车封杀令如果在全国漫延,大家只有死路一条。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明摆着的问题。电动自行车厂商多为江浙民营企业,平常不喜欢与政府打交道,惹不起还躲得起。但是,一个个城市的禁售令,使他们不得不开始关心起政府来,公权力不再是与他们关系不大的事情了。仅管好企业内部的事务,仅关心技术和服务,仅关心竞争对手的动作,不行了。“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这样的心态,不行了。他人瓦上有了霜,雪终就会落到你头上,大家都逃不了。情况的发展说明,各自为战的时代已结束,大家面临共同的危险,这危险不是来自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竞争,而是来自行业外部公权力的不合理运行状态。面对组织化的公权力,电动自行车厂商不得不加强联合,一些地区的电动车消费者也开始串联,他们希望联合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团结就是力量,对电动自行车行业来说,这首老歌绝对有全新的意义。

 

倪捷的抗议:《公民意见书》

 

按省市排序,2004年,中国电动自行车年产量前五名如下:浙江214.09万辆,江苏162.66万辆,天津154.34万辆,上海89.96万,山东35.99万辆,浙江居首位。大概正因为如此,对地方政府电动自行车封杀令的最强烈的抗议,正是从浙江民营企业发出的。

倪捷,今年45岁,安徽科技大学毕业,浙江金华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6日,就在福州市政府强行关闭福州电动自行车商店的第5天,倪捷向福州市政府公开发出了一份情绪强烈的《公民意见书》,称福州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缺德、无理、乱政”。同时,在近200家电动自行车厂商和部分消费者的声援下,倪捷旗下的金华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和福州市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联手,共同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福州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由于感到倪捷自己所写的《公民意见书》是一份研究当代政商关系变化的重要的社会学资料,我将其全文引录如下:

 

公民意见书

我们没有想到的事情竟然发生了!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在媒体发布《通告》,以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榕政10号),对电动自行车下达了“禁售令”。电动自行车是堂堂正正的有国家标准的合法产品,多年来大量科学家、经济学家及许多知名人士,都对它大加赞扬,称其为符合先进生产力潮流趋势。福州市人民政府是一级行政机关,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程序,发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合法产品的销售,开创了行政机关违法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先河”,严重违反宪法和各项法律,严重违反我国加入WTO的庄严承诺,此事发生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非典”发展经济的今天,令人触目惊心。

几天来,福州市个别领导人,目无法纪,不听劝告,一意孤行,为了执行对电动自行车的“禁售令”,不惜以权力动用大量“执法力量”,强行更改经营者营业执照,强行扣留经营者财物,派出执行人员日夜守在经营者店里,不让开门,不让营业,强迫营业员承诺不能经营,侵犯基本人权,如果经营者不听,则传警示威,联合“执法”,威胁要进行治安刑事传唤,全然置国家法纪于不顾,上演了一出出违宪违法的闹剧,激起民怨,愈演愈烈。始作俑者,就是这个福州市政府的《通告》。

政府的《通告》和各种行政行为,可以理解是一种“公共产品”,到底是作为私人产品的电动自行车要被“禁止销售”,还是象附件这样的伪劣的“公共产品”需要“禁止兜售”?静思这个问题,作为制造了一种被政府禁售的产品的企业法人,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两种心情共存:一是要维护产品所代表的生产力的尊严,更要维护公民权利的尊严,于是本人决定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基本权利,并呼吁各种社会制衡力量介入,共同向不合格的“公共产品”挑战。

反复思考《通告》这样一个由福州市个别领导人制造出来的“公共产品”的缺陷,如何给予评价?八字考语最为妥帖:违法!缺德!无理!乱政!

一、违法!

1、《通告》责成工商执法人员强制经营者变更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理: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是一种被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无权违反经营者意愿,强制进行营业执照的变更,福州工商“执法”人员,强行在法人营业执照上加注“禁售电动自行车”(手写)和公章,并强迫法人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不仅违反工商法规,而且侵犯公民和法人“宪法”级权利)。

2、工商人员违规在营业执照上写上“禁售电动自行车”并盖章之后,立即对经营者进行“执法”,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依据没有处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通告》实施各种行政侵权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工商执法人员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扣留财物,责成停业,责令经营者书面承诺,并派人守在经营场所,肆意吵闹,无理之极。以上种种行为必然面临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福州市个别领导人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负有接受追偿的责任!否则,国家利益就要受到损失。

3、《通告》的制定者派出大量执法人员,无理要求商家关门停业,侵犯宪法所赋予公民和法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经营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具体综合的体现,阻止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经营权,实际上就是阻止了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通告》及《通告》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运用不合法的行政权力剥夺公民的权利,是典型的违宪行为,充分体现出福州市个别领导人的宪政思想根本没有确立,彻底辜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中央政府多年来立意改革,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殷切期望,令人痛心之极!《通告》这样极不合格的“公共产品”,就是这样的人制造出来的。

二、缺德!

1、德者,仁也,以德治国在于关心百姓生活,体察民情民意。《通告》的制定者肆意打击经营者,只是少数人,但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则是普通老百姓,数以万计,电动自行车只是一种特殊的自行车,小小老百姓上下班骑车辛苦,贪图省力省时,又贪图低消费,才去买辆电动自行车助力代步。《通告》借口要发展大公交,显出城市豪华气派,就是不让百姓骑电动自行车,运用“自行车牌照”这样一种“行政许可的权力机制”,随意限制公民私有财产的选择和使用权利。对照200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同志受总理委托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给电动自行车上牌这样一种行政许可,也只有规章以上的文件可以设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却堂而皇之地进行各种行政许可设定。例如,数量限制(特许性行政许可),使用时间限制等等,如果按此文件执行行政许可,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日后出现大量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能引起广泛的行政诉讼。

2、公民花了数千元买一辆电动自行车,只允许用4年,而且在此期间电动自行车又被强制“禁销”,经营者全部被执法人员赶走,服务怎么办?数以万计的消费者权益被《通告》的制定者化为乌有,如果有人要求《通告》的制定者为老百姓做售后服务,一定不可能。但是,如果《通告》的制定者存下一点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德性,恐怕也不会出现伪劣《通告》,缺德,昭然。

3、尊重公民的权利,诚惶诚恐地执行公民赋予的权力,是行政之正道!有些人天性不喜去人多的地方,不愿乘公交车,可以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有些人,惧怕SARS再流行,就买一辆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放在家里存着,以防万一;有些人嫌公交不好,不能昼夜运行,也未四通八达,怎么就不可以骑电动自行车?还有许多的残障人士,需要个人交通,许多老年人得了糖尿病,医生嘱咐骑电动自行车运动。《通告》通通不许,违者则扣车走人,如此凶法,有没有一点侧隐之心?似这等惶恐之心,恻隐之心全无之人,如何可以奢谈“以德治国”的方略?缺德,又昭然!

 

三、无理!

1、据说《通告》源于市委市府“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决策”,“决策”似有“深思熟虑之后所做决定”之意,理由应该十分充分,水平也高不可测;根据《通告》的制定者发给媒体进行正面报道的新闻通稿,“决策”之理由大概有两条,一曰电池污染,二曰发展公交。电池污染是陈词滥调,大多数老百姓可以驳斥,电动自行车用的铅酸电池的回收利用率很高,废弃的可能性很小,《通告》的决策者不知道?就算铅酸电池有污染,那么你们用的小轿车也是用铅酸电池,报废的速度比电动自行车还要快,数量也比电动自行车大得多,怎么就不行令禁止,这样的“双重标准”是向美国人学的吗?老百姓如果说你们“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点灯”,如何作答?“发展公交”,没有人反对,《通告》的决策者可以另行制定一个发展公交的地方法规,千万不要再出一个发展公交的规范性文件,那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发展公交与电动自行车有什么关系,难道是电动自行车侵占了公交车的路面?两种车走的不是一条道!退一万步讲,就是要“坚决公交”,也应该听听需要“私交”的人的意见吧,听证会为什么不开?难道非要剥夺或限制“私交”的权利才可以发展公交,无理之极!

2、翻开自1998年以来福州各种媒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的讨论意见,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人士都有许多看法,意见正反都有,车辆管理部门坚持电动自行车在他们的“条规”里没有注明,管理上有难度,认不清交通参与者到底是用了怎么样的交通,分不清“自行”还是“电动”。曾经在2001年也发出过一个公安局《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福州有个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公安上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安局的《通告》没有效力,上牌也无据许可。此事新《通告》的制定者不会不知道,为什么又要发一个《通告》并大肆执法,再一次让行政机关在司法公正面前丧失权威。行政思路,混乱不堪!这种决策,荒唐之极!

四、乱政!

1、为政之道,得益于不断学习,古人云:“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通告》的制定者,不学习,不懂宪政,肆意妄为,公然禁止合法产品的销售,开创了行政干涉流通的“中华第一案”。如果有经营者想问您,明天您还会禁止一个什么样的合法产品的销售?以便我们提前预防,您会如何作答?如果某些公民在购买商品时都事先打一个电话问一问榕政办,此物是否买得?会不会只许用四年,并将保修化为乌有?你如何作答?党中央号召领导干部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意味深长,电动自行车的“买与卖”,不是靠发《通告》解决的问题。上牌上路问题,则可以启动立法程序,只有程序正确,才能确保实体有效。千万不要听某些车辆管理人员天天反映分不清自行车还是电动自行车,心急如焚,乱了心计,心乱则乱政!

2、宪政与封建,差别在于“民主”还是“主民”,两字一颠倒则国体颠倒。民主者,人民权利至高无上,主民者,则处处体现“为民作主”的观点,《通告》这类事情在封建者看来是一件小事,这几天我也曾打电话给福州的一些信访人员,他们的回答十分干脆:“市政府在报纸上都登出来了,不让卖,你们为什么还要卖?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还算良民吗?)”确实如此,为民作主的封建皇帝及封疆大吏,一纸文告,可以号令天下,令出没有不行的,顺则良民,不顺则刁民。然而法制社会,宪政时代,提倡的是公民意识,宪法就是一部调节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根本法,体现一种制衡精神,行政所体现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服务于公民权利,行政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可为的决不为之”;《通告》禁止合法产品的销售,是否超越了法律赋予的行政权限?违法行政就是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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