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政治思想史或者法律思想史上,除了“儒法结构”占主流之外,其实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道法家”。“道法家”,就是道家与法家结合的产物,比如说汉朝行“黄老之治”,唐朝的时候贞观之治行“黄老之治”。“黄老之治”是什么东西?就是“道法家之治”。“黄”是指黄帝,“老”是指老子。“黄老学”,就是黄帝和老子的学问。黄帝还有学问?中国最早的甲骨文中,《尚书》、《左传》中,根本没有黄帝这号人物。黄帝成为中国人的祖先,主要是司马迁的《史记》给创造的。“黄帝”,从“皇帝”转过来。“皇帝”,就是“光明的上帝”,其实“黄帝”的原型就是“上帝”,被世俗化了。战国时期,道家将自己的理论,托古在黄帝身上,弄出些黄帝的学问,然后与老子的思想合在一起,称为“黄老”。“黄老”的核心,就是“道+法”,是道家和法家的结合。司马迁在《史记》中,总结了“道家”思想,他总结的“道家”,就是黄老道家。黄老学是战国后期的显学,是战国后期中国思想界的主流,是诸子百家之争的最后整合。我自己对黄老学有一个总结:道家为树根,法家为树干,儒家、墨家、阴阳家、兵家、农家为枝叶。《黄老帛书》、《慎子》、《尹文子》等属于黄老著作。我们中国哲学思想史上被归于“杂家”的东西,如《管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都属于黄老范围。《韩非子》、《庄子》中也有不少黄老思想。司马迁《史记》中,明确强调中国春秋战国以来最优秀的思想成果,就是道家黄老学。
我引了一些“道法家”的内容,我们可以来看一下,表达的思想与“儒法家”的差别很大。第一本是《黄老帛书》。《黄老帛书》是道家黄老学的一部非常重要的著作。老子以后,道家有两线发展,一个是老庄,就是老子和庄子,这条线走向了个人化,然后走向了出世,就是否定现实,离开社会,追求个人精神境界的自由自主。另外还有一线是道家黄老学,它是入世的,它是政治哲学,是国家治理的理论。《黄老帛书》是战国时期的,我引它的第一章,大家一起研究: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夫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道生法”,这是什么意思呢?“法”的原则,是从“道”的原则里面衍生出来。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人为发明的产物,而是对“道”的原则的发现和落实。法律的原则是客观的,存在于宇宙之中,存在于事物客观的规律之中,等待我们去发现并将其转化为立法原则。在这样的前提下,它说,“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什么叫法呢?法就是用一种标准去衡量得失,去明确曲直。所以“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所以真正按照道的原则去治理国家的人,他能够把法律制订出来,但他自己不敢违反法律。“法立而弗敢废也”,法律建立起来了,他不能够去废除它。“夫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能够按照这样的法律准绳去治理国家,这样能够知道天下的事情,不会迷惑。
法律哲学中,法律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都有辩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统治阶级的,这样的法律哲学,建立在宇宙就是等级性的,就是有统治与被统治的这样的暗含前提之上。法律是契约,可以解释为个体主观互动,是主观平衡的。但也可解释为客观的原则,主观互动,一定会遵循公平的原则,而公平原则,是有客观依据的。道法家是客观主义者,“道”是客观的,由“道”生出的“法”,是有客观依据的,这就是“天道”。 如果我们认定法律只能是统治者主观意志的产物,那么法律的随意变更就是正常的了。我当了统治者,为什么还要受过去的统治者的意志左右呢?我当然要更搞一套,以展现我的意志。
大家再来看《管子》。《管子》是战国时期非常著名的著作,主要思想是道家黄老学。上面说:
“明王在上,而道法行于国。”
注意“道法”这个概念。如果有一个 明智的君王在管理国家,“道法”,由道而生的法,一定行于整个国家。中国古代有“道德”这个概念,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道法”概念。在通俗文化中,“道法”这个概念不流行。“德”与伦理相关,与礼俗相关,与多数百姓相关。“法”与法治相关,与普通百姓有距离。春秋战国时期,“道法”这个概念非常时髦,所以叫“明王在上,而道法行于国”。
“道”与“法”合在一起,规定了法律的来源。法律从道来,法律并不是我们人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依据某一种客观的永恒的、和谐的法则制订出来的。这个思想与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属于一类。专家们可以去分析希腊、罗马的神法、自然法与中国“道法”的差别,但在相信有超越统治意志的更高的法律原则这个问题上,它们是相通的。法律之上,还有一个超越法律的更神圣的力量或法则,超越了法律,当然更超越了君王。君王在法律之下,法律在“道”之下。
我们再引中国战国时期的黄老思想家慎子的著作,他说:
“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
“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绳就是准则,准绳。治理国家,不援引法律之外的理由。也不片面地引用法律的部分内容,而是完整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不急不缓,一切以法为据。“守成理”,坚守着天然生成的法理,“因自然”,顺应自然的法则。慎子也是法律客观主义者,认定法律是“守成理,因自然”的产物。“祸福生乎道法”,对每个人来说,赏罚祸福,出于法律原则,而不是基于某个君王的个人好恶。注意,这与“八柄、八统、八议”在原则上完全冲突。“而不出乎爱恶”,就是说老百姓的祸福不是出于官员和君王的爱恶,爱好或者厌恶,而是出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君王依法治国,是法律在决定祸福,而不是君王的主观取向在决定祸福。
我们来看韩非子,他也是道法家,很有名。《韩非子》上说:
“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智能明通,有以则行,无以则止,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
“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就是说古代的明君以“道”作为“常”,“常”就是不变的法则,以法律作为治国之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如果按照这样的基本法则去治理国家,名声就很尊荣,如果不按照这样的基本法则去治理国家,名声就绝断。“智能明通,有以则行,无以则止,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智能明白通达,这是一种单个的个人能力,有这种能力可以行得通,没这种能力就行不通。“道”不可言传,对“道”的体会也不可言传,所以个人智能是不能遗传下去,也不能教会人,我们不能靠这种不能遗传、不能传播的单个个人的特殊才能来治国。法律是稳定的,是可以传下去的,比个人的智能更稳定安全。一个国家,如果按照天道的法则,建立起法律制度,按这样的法律制度去治理国家,这个国家一定是万全的。国家命运,不能依托在某个领袖人物的个人“智能”上。如果君王按照自己的智慧和个人的能力,凭自己的主观智慧和能力治理国家,必然会出现失误。不要信任治国者个人的才华,那怕他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也不可靠,可靠的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稳定的法律,要信任万全的法律,这是道法家的政治哲学。《老子》在第六十五章中说:“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韩非强调“道法”治国,是对老子的继承。
大家注意,在这里,道家与儒家的差别出来了,道法家的政治哲学跟儒法家的政治哲学差别很大。“儒法家”是圣人治国,因此强调修身;道法家是法律治国,强调严格执法。
君王按照一套符合天道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君王自己也不能轻易地改动和废除法律。为什么?因为这个法律是从天道秩序来的,而这个天道秩序高于任何个人,包括可能伟光大的君王。
宪政,宪政,就是限制政治权力。道法,道法,“道”就是对“法”的限制,“法”是对君王权力的限制。为什么要限制权力呢?道法家认为,权力本身是从宇宙秩序的残缺处生出来的,在此我们不再细讲了。以后有机会,我们再来分析权力本身的性质,讲讲道法家的权力观。
我们讲宪政,讲了那么多年,大家还是没有看到宪政的基本原则能够在中国得以实现。原因是什么?总是有一些人超越在法律之上,他们可以轻易的废除法律,轻易地扭曲法律。甚至立法时,法律的背后的原则也是高度特权化、等级化的,这样的法律是恶法不是良法,是“无道法”而不是“道法”。我们看到的许多法律,并不是我们说的很普遍的平衡的天道秩序的一种表现。总有人以为自己是神,有权超越自然秩序,有权玩弄法律,他们还有一种恶劣传统可以依赖,这就是儒法家传统,它把等级压迫说成是天理了!但是,是不是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没有自由宪政的思想基因?有,不是没有,只不过这些优秀的思想基因在历史上没有起到主流作用,被压制了。西方宪政思想,可以在中国的道法家思想中找到同盟军,找到其生长的土壤。中国文化有许多源流,有的是暗流,有的是明流。从法律思想上讲,儒法家是明流,道法家是暗流。只要有暗流,就证明中国人心灵也有这样的层面,中国心灵不是接受不了自由宪政。西方自由宪政这个洪流,可以与中国道法家这个暗流接通,形成中国未来自由宪政的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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