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
余 晖
萨斯以后,国人开始纷纷谈论建立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这显然是因为在萨斯危机期间,人们发现政府所提供的服务还远不够“公共”,但同一个政府在萨斯中后期处理公共危机的能力,又使人们看到了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希望。不管如何,在付出几百条生命和重大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后,在政府经过又一次信任危机后,大家终于意识到了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的确是一件好事。告慰亡灵的最好办法,就是抓住稍纵即逝的改革机会。毕竟中华民族百多年来已经浪费了无数次历史转折的良机。
什么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呢?简而言之,就是提供私人和社会团体无力或不愿提供的,却又与其公共利益相关的非排他性服务的政府。就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构而言,这些服务大致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产品。政府按照公民缴纳的税收和附带授权的责任来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大小和质量,都应该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加以厘定和检验。总之,纳税人既不希望政府过多或过少提供这些服务,更不希望政府提供的是假冒伪劣的服务。否则,政府就将失去其社会合法性,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是也。不管是君主立宪制下的政府,还是共和立宪制下的政府,只能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这是自立宪制度建立300多年来的历史现实。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现代政府只热衷于提供私人服务,而置公共服务于不顾,除非它表面上民主,实质上专制。
进言之,一个合格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应该具备那些必要的条件呢?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是一个透明的、公正的、公平的、廉洁的和高效的政府,但窃以为更重要的必要条件有三个。
第一,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是一个无私的政府。虽然政府雇员可以有私心和私产,但政府却不能有私心和私产。政府雇员竞争上岗,按劳取酬,但决不能狐假虎威,借垄断性的公共权力与民争利、搜刮民财和化公为私。政府与民争利的例子就是在私人产品和可竞争性市场领域,广设官办企业,与私人企业同场竞技,与“羊”共舞。政府搜刮民财的例子就是借恶法滥设行政审批,寻租受贿,侵犯民权;或强收苛捐杂税,使民难以休养生息。政府官员化公为私的例子就是公器私用,或者铺张浪费,或者亦官亦商,先官后商,官商勾结。这样的政府,蠹虫民贼充斥,必利欲熏心,寡廉鲜耻,必惯于为恶,偶尔为善,何公之有?指望它服务公共,济贫扶弱,无异于缘木求鱼。
第二,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是一个最小化的政府。政府与私营企业之不同,在于政府无须承担政府官员管理失败的风险。即便政府可以更换,但承担政府失职所造成的损失者,仍然使广大纳税人。故政府规模越大,占有资源越多,意味着纳税人的风险越大,损失越巨。同时,政府与非营利社会团体也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后者系出于会员志愿,进出自由;其范围局部,权力亦非强制,监督成本也小。正是有众多的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在提供一方之公益的同时,分解和弱化着政府的强制性权利。故在私营企业、市场、社区、非营利社会组织能够取代政府而公益民营、私序自律之域,政府概应退而不染。政府介入可竞争私域本为下策,在社会可自立、自律、自养之处强行参与则更不明智。最小化的政府,其责任在于抵外悔、明产权、制暴力、裁纠纷,在于拾民间之遗补民间之缺,此乃所谓消极之自由,即宪法法律未禁止之处皆属民权自由进退之域;大政府,信誓旦旦以天下万民福祉为己任,视民为稚童衰朽,说得好听乃所谓积极之自由,弄不好独裁当道,民众陷入被奴役之路,何谈享受公共服务?
第三,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是一个民主制宪的政府。以上各款条件或强调公民的权利,或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但它们都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和统治者的口号中,而必须通过宪法规则的执行而具体实现。宪政其实是被统治者通过民主参与所形成的规则,对政府行为的控制。在宪政体制下,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以及经济社会生活自由等权利皆天赋人权,均不受政府的限制。而要使这些权利不受政府侵犯,还要坚持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依法行政以及政治自由的宪法原则。惟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同时,保证政府的透明、公正、公平、高效和廉洁,才能看到一个现代化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按照这些必要条件来衡量我们的政府,不难发现它离公共服务型政府仍相距甚远。如执政党仍在强调公有制基础,导致国有企业至今尾大不掉,低效率地占有着巨大的社会资源;甚至政府官员中,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严重化公为私者大有人在。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困难重重,借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寻租腐败的现象仍泛滥成灾。如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权利仍然滞留在宪法纸面上,而且随时随地受到严格的限制,政府在歧视和同化私有经济的同时,无孔不入地参与和干预公民的社会活动,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难以成长,使政府机构改革后留下的大量局部性的公共管理领域成为真空。如公民的民主参政渠道仍然被严重阻塞,使代议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强势利益集团主导着大量不合理的政策和法律的出台。如政府的违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仍然缺乏独立的司法监督。如政府拥有的大量公共信息仍然难以为公民所获悉。政府公共服务不足最显著的例子,无过于与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财政制度,至今未见端倪。虽然我们能够看到,政府税收在远高于GDP增长速度之上增长,但公共卫生体系、义务教育、贫困人口救济等纯公共型服务却未见明显改善。相反,急速增加的政府税收,带来的反而是一个极不公平的 “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它大量流向了城市、国有企业以及各种强势利益集团。由此造成的经济体制转轨末期的严重社会失衡,极可能成为我国建立全面小康社会的致命隐患。
国内国际社会之所以对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性质产生严厉的质疑,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和渐进性改革策略有关,此所谓“路径依赖”;但更为关键的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近十四年来甚至出现了令人遗憾的历史倒退。未来十到二十年,是决定我国走向民主制宪政体拟或勾结型国家模式的关键时期,而主权在民意识的觉醒和面向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宪政体制的建设,又是关键的关键。
笔者以为,近五年政治和行政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一在于启动市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试点改革(如温州);二在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至30%左右;三在于在立法和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普遍建立人大和政府的审议会制度,吸收专家、民营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等参与民主决策;四在于取消社团组织的双重审批制度,同时尽快出台规范民间社团组织行为的法律,建立事前单一登记事后行为监管的管理体制;五在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收案范围,把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其中,利用司法审查机制限制行政立法行为;六在于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和事权分配;七在于明确国有企业的全民性质,调整国有资产和国有股份的减持思路和具体方式,使全体公民得以平等享受国企改革成果。
如果通过广泛而公开的讨论,在政府和公民之间能够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并齐心协力地去实践宪政改革,也许在二十年之后,才有可能出现一个真正合格的公共服务型的政府。果真如此,实乃中华民族之大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