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余晖 --> 非政府组织与行业协会 --> 正文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 www.crcpp.org



社会合法性是行业协会的生存基础
 
 作者:余晖
来源:博士咖啡 日期:2006-4-11 15:11:01 访问次数: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网保留原创文章版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社会合法性是行业协会的生存基础                    
                           
余晖


              
            据报载,目前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十个国家局中,九个国家局将有望于今年十一月底前被撤销或调整。无疑,这是近期中央政府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也是一九九八年推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当时中央政府就已经提出,三年后将撤销这些专业经济部门。

            与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相比,政府官员的再就业选择自然要从容的多,决不至于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隶属这些国家局的七、八百位政府官员可以被分流到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监事会、行业协会等机构或企业。但目前对大多数(尤其是年轻的)政府官员来说,选择去行业协会却恐怕是一个无可奈何的下策。相对于国家领导层对行业协会弥补可能出现的"行业管理"真空所寄予的深切希望,现存绝大多数行业协会"香火萧条"的局面,却不得不让往日指点江山的"政府精英"们望而却步。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历史上和现代国外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和欧洲)高度发展的,能有效协调社会和国家、社会团体之间及其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社团性行业组织,在我国目前的转型时期难以生存并发展起来呢?
            笔者认为,社会合法性不足,是我国目前大多数由原行业主管部门从体制内"脱胎"而产生的官民不分的行业协会无法有效提供上述诸种协调功能,也即它们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缺乏有效需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经济个体之所以加入行业协会,说到底是为了分享协会组织这种正式网络的规模效应和外部经济。一个组织良好的行业协会,除了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强大的"信息库"服务和特有的信用声誉外,还能使其成员们从协会所组织的一致性集体行动(如政策游说、抵制不正当竞争、联合诉讼等)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好处,如节约成员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不确定性和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等。拥有足够的信息是协调行动的基础,而实施内部惩罚则是协调行动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一个协会组织才具备了经济合理性。

            但经济合理性,还必须成为相关利益个体的共识并得到其广泛承认,才可能具备社会合法性,从而一个具有潜在经济合理性的协会组织,借助成员们自愿投入的资源,和共同协商达成的活动规则,才可能逐步发展成为某一集体利益的代言人。当然,社会合法性仅仅为行业协会这种民间社团发挥其经济功能提供了一个合法化的基础。要使协会组织在与其他公共治理机制的竞争中保持优势以防止组织的内部瓦解,就必须使其取得与其他社会规则相兼容的法律合法性。也就是说,协会组织来源于成员认可的权力还必须得到统治者或国家法律的承认或追加以及制约,使得这种权力既具备足够的权威,而又不致被滥用。不过可以肯定,如果一个行业协会仅仅取得了法律的合法性或附加的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而没能获得广泛的社会合法性,那么它必定成为一台因缺乏动力而闲置的"设备"。

            之所以说大部分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缺乏社会合法性,主要理由是它们的覆盖面过窄。这些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而且会员企业又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有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全国性行业协会中,非国有企业会员不超过50%的占79%。这种局面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覆盖面窄,意味着协会所能掌握的企业和行业的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第二,如果行业协会由原有行政性公司转制而来,则它们基本上由行业内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操纵,而且由于这些大企业与政府部门依然保持各种密切的关系,它们往往与政府单线联系,就可直接从政府获得好处。在竞争性的产品市场上,这种好处是很难通过行业协会向所有会员单位扩散的,更不用说惠及大量的非成员单位的非国有企业了;第三,由于覆盖面小,且非主流会员企业缺乏动力,而国家的财政补贴又很有限,一般而言,协会的管理资源都极为紧缺,很难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和开展集体性的协调活动;第四,这些行业协会由于有政府部门的支持,往往公开实施市场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这些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即便能够很方便地取得行政和法律的合法性,但却无法获得更广泛的社会合法性,因而它们的经济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

            由此看来,要使现存的和未来的行业协会具备广泛的社会合法性,一方面,从政府角度必须彻底放弃依靠掌握大中型国有企业控制行业发展的企图,从而平等对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另一方面,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必须通过各种整合措施,尽可能广泛地吸收会员企业。整合的方式大约有两种:其一,由专门的行业协会法规定建立各种金字塔型的同业公会,并赋予其及其分会组织地域性的垄断地位,由这些垄断性的协会组织在属地协调其内部成员关系,以及与同一级别的其他协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然后逐级向上转达所无法协调的利益关系,直至与中央政府协商经济政策的制定;其二,鼓励各种新老行业协会之间自愿地进行整合,最终形成若干跨系统、跨部门和跨所有制的大型同业公会,由其协调组织内外及其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

            实际上,在某些私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已经发展起了具备充分社会合法性的行业协会,并且对促进当地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相当成功的作用(如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它们的经验能够为关心和看好行业协会发展的人们提供很多的启迪。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网保留原创文章版权,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发表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评论:



Copyright ©2004 - 2008 crcpp.org,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