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目标是: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协会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最大限度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依据各项自律规章或法律、法规,采取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纪律处分等措施,使会员树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相互监督意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通过规范证券经营机构来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和化解会员的各种经营风险,提高证券服务质量;同时,通过协会会员间的业务竞争和协作,通过组织协会会员开展国际交流,来提高会员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为证券业的健康、有序、协调和快速发展作出贡献。由于我国证券业管理体制的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所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实际上是它的有益补充,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功能实践。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实践可以从它的信息协调和信誉约束两项功能进行考察。 1.信息协调功能 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到《证券法》颁布之后,行业自律监管始终处于尝试和摸索阶段。但是,从其履行的职能看,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协会主要充当政府联系市场的媒介,发挥了行业协调的功能,这与其他从政府组织中剥离出来的行业协会具有同样性质的功能。具体表现在协会利用各种形式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和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制定证券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同时对会员公司来说,协会又发挥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功能,如协会通过选派会员公司代表参加国际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举办的有关证券实务的培训、创办和公开发行《证券业》、《中国证券市场年报》、《市场信息简报》、《上市公司评估与分析》等十几种信息资料、对全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排序、建立会员公司联络员制度,加强了会员公司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等等。这些服务功能实际上增加了会员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加了会员公司对证券经营规范行为的共同知识,从而为协会发挥多边信誉约束功能,促使会员公司行为的自律打下了基础。 2.多边信誉约束功能 从《证券法》实施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新的制度框架中,除了继续执行上述协调功能之外,又执行的多边信誉约束的功能。所谓多边信誉约束功能,是指协会为了规范会员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维持市场秩序,利用其有特定的渠道将会员公司行为的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传递与交流,使会员公司在市场中形成一种信誉,从而使得会员公司经营行为协调一致。如果交流的信息是会员公司诚实经营行为的信息,那么有利于会员公司良好的信誉,有利于会员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扩大;如果会员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这种行为信息在会员公司之间迅速传递和交流,从而使得该会员公司的行为受到其他会员公司的谴责和抵制,甚至受到协会的处罚,从长期看,使该会员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执行的信誉约束功能体现在: (1)针对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过桥融资行为,协会在2000年1月18日举行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和讨论了《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过桥融资行为的提案》和《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过桥融资行为的公约》,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过桥融资行为的公约》,在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经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联合签名后生效。关于过桥融资及其监管问题, (2)针对证券业比较突出的返佣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不仅在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证券经纪业务中返佣问题的情况》供讨论,而且又专门召集部分会员公司进行讨论。会员公司一致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循序渐进地解决返佣问题。这就需要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的信誉约束功能,在协会会员范围内形成一个行业规则,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当指出,多边信誉约束的有效性仅靠会员公司之间的谴责等自我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协会对不规范经营的会员公司进行处罚的力度,因此,如果会员公司从不规范经营中得到谴责和处罚的损失不足以抵销或不大于所获得的预期效用水平,那么协会的信誉约束功能是欠缺和无效的。在过桥融资和返佣问题的监管上,大多数会员公司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信誉约束作用的有效性表示怀疑,正反映了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信誉约束功能也面临着欠缺和无效的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证券法》颁布之前对市场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在《证券法》实施后对证券公司的自律监管方面均存在功能不足的问题。 (1)自律监管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自律监管的力度不够,自律监管措施流于形式,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缺乏“全美证券商协会”那样的权力,可以开除违规会员、对违规会员进行严厉的处罚,仅有通报批评和建议处罚的权利,几乎不对受罚者构成任何威胁。 (2)自律监管体系缺乏统一性、协调性。由于对自律监管缺乏统一规划,在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时期,各地纷纷设立地方证券业协会,而地方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业务关系长期不明确,彼此间工作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导致行业自律监管的分散、无序,既难以形成合力,又造成自律监管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据不完全统计,在21家地方证券业协会中,会员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的协会占协会总数的71%,会员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协会占总数的29%。在收费方面,各地标准不一样。收费内容也不一致。收费内容有入会费和年费。地方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状况带来的问题是: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如为了维持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费用和开展各种活动的经费,不仅征收会费,而且有的证券经营机构要重复入会、重复交费,既要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又要入省、市证券业协会;地方政府领导担任协会领导不利于树立自律监管的形象,容易产生行政干预和腐败行为。 (3)以约束、规范会员行为和调节会员间业务纠纷等为目的的自律监管规则、公约、章程、准则、细则等缺乏可操作性和监督实施措施。 (4)自律监管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协会每年将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协会工作,制定协会新的工作计划,选举协会新的理事会等,但协会从成立至今,始终未召开过会员大会;而协会的组织体系也不健全,如协会的7个专业委员会中只成立了教育培训委员会和证券业信息技术应用委员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即将于2000年7月成立,还有5个没有成立。 这个案例充分表明,一个具备法律、政治以及行政合法性,同时又具备强制性社会合法性的行业协会,在行业整体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仍然难以发挥其自治功能。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与“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比较,“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功能并非一种政府不当管制的延伸,而是未来证券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它目前所遇到的困难,一方面来源于对证券业政府管制机构的过度依赖,使得其社会合法性缺乏坚实的基础,从而降低了会员对它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它的组织结构还缺乏合理的构造和完善,如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还有待进一步的整合,同时它的内部专业委员会的建设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应当说中国证券业管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有利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证券业交易中介机构(交易所)的正常发展的。随着证券业政府管制的深化改革,相信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自身努力创新的基础上,它所尝试的多边信誉约束功能会逐步具备更加权威有效的惩罚性协调的基础;并由此完成向自治性行业协会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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