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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协会应对策略研究
 
 作者:余晖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3-24 22:58:5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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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

第五种治理机制也就是本课题所重点研究的协会组织。由于不仅在欧洲和日本,甚至在美国的经济部门的治理中发挥越愈重要的作用,协会组织是近20年来引起广泛注意的一个制度领域。在制度化较强的场合,它甚至被私为“私益政府”。协会是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它们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1)组织和(强制)实施成员间的合作行为;(2)与其他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合约;(3)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4)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和效果的各类信息。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是一种管制方式,借助于它,同行企业相互联合,并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心组织,以增进共同利益,管制行业内行为,并使产业内成员及那些其战略和行为能危害行业利益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序化。

2.1.2 协会组织的功能优势

国内有学者把行业协会的功能归纳为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实际上信息服务和惩罚性的协调行动是协会组织两大理论上可分而现实中不可分的功能。

就信息提供方面而言,协会组织主要有三种功能:第一,信息库功能。当协会中的某一个买(卖)者准备与某一新的卖(买)者做生意时,他可以从协会的信息库中查询该卖(买)者历史上是否有不良之前科。当然一个管理优良的协会组织所收集的信息远不止于此。其次,一个信誉良好的协会组织可以受委托去调查违约投诉的真实性,以免冤枉“好人”。这时的协会组织扮演的是一个信誉评价中介和投诉甄别中介的角色。再次,协会组织可利用其专业化职员或共同使用外部知识资源,为本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提供预测,当然也可以为成员或成员群体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这三种功能所提供的正式交流渠道,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信息在个体间传递过程中的失真问题,从而节约协会成员和其潜在交易者的信息收寻成本。

就协调功能而言,它包括两种更加密不可分的机制,即协调对外行动和实施内部惩罚。经济个体之所以加入协会,说到底是为了分享协会组织这种正式网络的规模效应和外部经济,即除了享受上述信息服务和成员身份特有的信用声誉外,成员们还能从协会所组织的一致性集体行动(如政策游说、抵制不正当竞争、联合诉讼等)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好处,如降低交易成本、共享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以及共渡经济萧条等。

开展集体行动,除了拥有充分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协会组织在培养成员诚实意识和克服搭便车方面具有一种天然的优势。一方面,重复博弈有着双重均衡,一种是建立在社群惩罚威胁之上的长期合作,另一种是建立在自增性预期(即每一方都料定其他方会使诈,因而自己也行骗)上的不合作均衡。因此长期稳定的合作首先将面临一个障碍:除非你相信其他所有的人都诚实行商,否则你也不会诚实行商。因此为了规避不诚实均衡,就要求每一个人都改变对他人的看法,同时也改变自身的行为。这种协调性变化是无法自动发生的,除非是孤立的交易,否则就要有人将相互交叉的贸易网络组织起来,在组织内培养和强化相互信任的意识。此外,组织化的关系网络所建立的正式仲裁程序,还有助于解决合作收益在成员间分配时可能产生的纷争。

另一方面,当缺乏一种法律外的惩罚机制时,合作或集体行动有时会因某些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如明知某买者人欺骗了一个卖者,而依然与其进行交易)而削弱或失败。协会组织通过制定规约和处罚程序(罚款、停工或开除),能够对那些过于软弱的成员实施处罚,从而避免那些只顾及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行业整体利益的损失。

如上所述,协会组织在与其他台几种治理机制的竞争和合作中,具有如下的功能优势:第一,为交易主体在复杂的市场过程中,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服务,从而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 3第二,由于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它不存在一体化企业的科层组织结构,因而得以避免企业内部官僚性的管理成本;第三,由于它是一种组织化的私序,可以利用惩罚性的制约措施,避免非正式组织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第四,协会组织的协调成本,在任何意义上都要小于政府的管制成本,而且由于委托代理关系更直接,对会员企业而言,其效率要高于政府。不仅如此,作为集体利益的代表,它还能大大降低单个企业游说政府的成本。当然,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那种治理机制更具有竞争力,最终取决于企业个体对选择各种治理机制时的成本效益分析,而且这种选择往往是一种动态的替代过程,因时、因地、因产业的不同而不断的调整。

但是协会组织作为私人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如果要真正有效发挥和实现上述功能,还必须具备充分的社会合法性,即建立在广泛的行业覆盖面基础上的,来自于成员企业的自愿承认和充分的信任。同时,在治理机制的竞争中,协会组织只有不断地进行服务和制度的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2.2协会在WTO体制下的功能扩展

WTO 所代表的全球范围内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对由传统的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区域性多国复边贸易体制的扩展,这意味着国家间的以及双边和复边性贸易藩篱的逐步减弱和拆除,从而为各国企业自由进入世界贸易市场、公平开展竞争提供一个前所未有的环境。为了保障这一伟大理想的实现,WTO建立了逐步扩大和完善的实体法律体系,对成员国政府和企业可能采取的贸易歧视行为和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规制。

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货物贸易的GATT1994各项协议为例,规制政府通过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实施贸易歧视阻碍自由贸易的条款和协议有:第2条的“关税减让”、第11条至第14条的“数量限制”、“农产品贸易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定”(即“海关估价守则”)、“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以及“保障措施协定”;而直接规制企业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有“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守则”)和同时规制企业和政府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

随着关税壁垒措施的逐步减少,非关税壁垒以及利用上述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各项协定中的例外条款限制国际贸易的行为却可谓此起彼伏,这就给协会组织灵活运用上述规则,保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和本行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从而使其信息和协调方面的功能在全球市场领域得到扩展。一方面,它可以在“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和“原产地规则协定”许可的范围里,部分替代政府的相关功能,如制订产品和技术的行业标准、发放原产地证书,从而合理规避政府的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在“保障措施协定”和其他例外条款许可的条件下,通过为政府有关机构提供信息和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达到合理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而在反倾销方面,它的功能就可以体现的更为直接和积极。从国外协会组织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表明,建立在既具备充分的社会合法性又具有充分信息和惩罚性协调功能的协会组织在反倾销活动中能够发挥如下作用:

(1)价格协调:为了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格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不少国家的行业协会会主动协调其所在行业的产品价格,开展确定最低限价的工作,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
(2)利用WTO的保障条款,行业协会可以收集和提供有关国内产业损害的详实证据,并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提请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来保护国内的产业,例如提高关税,实施进数量限制等。
(3)作为反倾销申诉中的提诉人。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律都规定,反倾销的提诉人既可以是政府反倾销机构和相关制造商、批发商,也可以是商会、行业协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提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反倾销申诉书中应该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协作努力才能完成。
(4)帮助企业应诉。当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时,如果不应诉,就可能彻底失去进口国的市场,而要应诉,出口国被投诉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必须填写有关调查问卷,并就出口产品不存在倾销和没有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际损害进行答辩;同时还应该取得进口商的协助,了解进口国的实际情况。这些工作都必须由协会组织出面协调和组织才有好的效果。此外,应诉中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都相当高,单个企业难以承受,这也需要协会出面组织协调,由有关企业分摊费用,解决企业搭便车的问题。
(5)参与反倾销预警体系的建立。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其充分的信息优势,与政府、企业一道,构筑反倾销预警体系,并在其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包括对国内产业遭受国外产品冲击可能受到损害的监测,以及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或保障措施等限制措施的监测;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


3.国外协会在反倾销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在探讨我国协会组织在反倾销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开始之前,我们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国外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机制。一般来说,国外发达国家在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的长期实践中,皆已形成了国家、行业协会和企业各施其职,然而三个层次之间有机互动、相互合作的有效机制。但尽管如此,在笔者看来,各国反倾销行动的风格又不尽相同,如美国过于强横、日本人过于偏狭、而欧洲南部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过于自恃。因此笔者倾向于推介具备真正竞争实力而又相对“君子风度”的德国在反倾销中的做法。

在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中,多数是由以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为代表的欧盟南部国家策动,德国则是被动地保护本国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从总体上讲德国对反倾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很有限,其反倾销的机制是三个层次,即政府参与,行业协会主抓及企业经办。

3.1政府

联邦经济部对外政策司关税处和联邦财政部关税司五处负责反倾销工作,由经济部主管。经济部关税处设有一名政府协调员,参加欧盟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代表德国政府对每一项反倾销提案是否立案以及拟采取的措施表态,并与欧盟委员会协调反倾销中的各种问题。

经济部关税处有三至四名官员按行业分管具体的反倾销工作。它的作用如下:(1)与财政部关税司协商反倾销所涉及的税务问题;(2)代表政府参加欧盟的反倾销工作,并对每起反倾销中的各种问题表态;经济部长参加欧盟部长理事会对反倾销的最终税率进行表决(未加工的煤和钢铁产品除外);(3)与德工商大会、德工业联合会和德外贸商会等协会就反倾销进行磋商和协调,交流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反倾销的信息;(4)向德国企业和公司提供反倾销服务和咨询,帮助企业解决在反倾销中所遇到的问题。

3.2协会

德国的协会组织又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有:

(1)工商大会。德工商大会是除农业和自由职业外的德国所有企业的最高代表,为半官方组织。德工商大会的对外经济部涉外经济法律处有两至三人负责反倾销工作。其作用:A)与联邦经济部协商反倾销的有关问题,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商议政府应采取的态度;B)与德国工业协会和德国外贸商会商讨反倾销的有关问题;C)及时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业通报反倾销的信息,是行业协会和企业反倾销的咨询机构。

(2)德工业联合会。德工业联合会是德国工业界各行业的最高代表,其对外经济政策处负责反倾销的具体工作。它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与德工商大会基本相同。

(3)德外贸商会。德外贸商会是德国进出口商的最高代表。其对外经济部有专人负责反倾销工作。其作用:A)向联邦经济部反映进口商对反倾销的意见;B)向下属按行业成立的各外贸商分会通报反倾销的有关情况;C)帮助进口商解决在反倾销中遇到的问题;D)与德工商大会和德工业联合会协调反倾销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个层次是工业界的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是德工业联合会的成员,一般也是欧盟各行业总会的成员。每个行业协会都有专人负责反倾销工作。其作用是:(1)与德国工业联合会或欧洲行业协会总会商讨反倾销的具体问题;(2)代表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具体工作(作为生产者或用户,提起反倾销诉讼或应诉);(3)协助企业解决反倾销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4)及时向企业通报反倾销的信息,除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外一般的企业都是从行业协会了解与反倾销有关的具体的市场信息,如进口产品的价格,进口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进口总量等。

3.3企业

德国企业普遍重视在反倾销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大型企业都设市场信息部专人负责监视同类产品的进口情况。中小企业则依靠行业协会了解有关信息并在行业协会内及时协调、酝酿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或作为用户对拟议中的反倾销发表不同的意见。


二、 国内协会与反倾销:成绩与问题


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非临时性的长短期倾销,即出口国企业持续性地以低于正常价值向进口国输出商品或服务,的确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它可以对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已有或新建的生产企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这是国际反倾销法唯一说的过去的经济学理由。但历史和现实中的以贸易保护主义和政治文化歧视为目的的反倾销,早已模糊了其本来面目,成为在全球贸易自由化幌子下民族国家和产业利益集团以邻为壑、弱肉强食的战略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作为一个即将正式加入全球贸易一体化的国家,构建一个有效的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机制显得格外重要。就目前情况而言,更应该围绕反倾销应诉工作来积极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和体系。现在的紧迫问题是:我们的政府、企业和包括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已做好充分准备了吗?

1.我国反倾销现状

反倾销是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这里介绍的我国反倾销的现状,既包括对华反倾销及其应诉情况,也包括我国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情况。

1. 1对华反倾销及其应诉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止今年3月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案金额累计超过百亿美元,位距全球之冠。4在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案件中,到2000年底,有64.5%分别来自欧盟(21.6%)、美国(18.8%)、印度(8.4%)澳大利亚(7.7%)、阿根廷(7.0%)。5到1997年底,涉诉的主要产品有鞋类(42.2%)、纺织品(16.7%)、化工产品(16.1%)、机电产品(8.1%)、和基本金属(8.0%)。6

反倾销指控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提诉国和地区越来越多,涉案产品范围日益扩大以及逐步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出口市场的萎缩等现象,虽然引起了国内政府和产业界的关注,但从1988年始的反倾销应诉,其比率就目前的零散资料,估计不会超过30%,而胜诉率也只在25%左右。而且绝大多数应诉,都是由进出口商会组织进行的。

1. 2进口反倾销情况

到2001年1月,我国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已经降至15.3%,加权平均关税已经降至10. 44%;近十几年来,我国取消了近千个税目的进口管理措施,取消了几百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这为国外进口产品的倾销提供了客观机会。在我国,有的产业遭受进口产品倾销损害之后,基本被挤垮,有的产业则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按一半价值受损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每年约几千万、上亿甚至几亿美元。如我国新闻纸产业,1996年的产值为50.84亿元,约六亿美元,20世纪全球平均每个反倾销案件所涉贸易额1亿美元计算,如果不提起反倾销诉讼,则该产业的损失将超过国际平均水平5倍之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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