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建设从程序正义开始
赵恒律师 2005年3月19日
面对社区自治建设及组建业委会工作中的重重困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那些不甘于现状的业主们,到底应该怎么办?你们理想的和谐社区在哪里?有多少人相信?在所谓的“和谐社区”中,每一个人是否能得到平等的对待?是否具有同等自由的发言权,以及是否真实地感受到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作为财产所有人不被侵犯而应有的尊严。我不反对美好的目标,但我更关心过程。那些具有美好目标的人,你们用什么来保障业主的平等、自由和尊严?而离开了平等、自由和尊严,一切美好目标又在哪里?
平等、自由和尊严不是目标实现后产生或感到的价值,而是要在过程当中实现和体现的价值。所以,我们要追求过程中的正义,即程序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是指在法律或规范规定的程序、过程之中而不是通过程序、过程所要产生的结果来实现或体现的价值目标。一项程序或者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就是自由、平等和尊严。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对物业的自治管理,这就为业主在这个框架下制订具体的管理规范和程序奠定了基础。在社区自治建设之初,应高度重视社区规范的设计,注意每一个程序和过程的公开、公正、合理及合法。也许我们的很多业主是因为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侵权而参与到社区的自治建设中来。但是,我想说的是,我们制订社区规范,学会遵守程序,公开过程,比维权更重要。
社区规范设计中,应当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业主以及业主选举的代理人(包括业委会成员)的资格问题。是不是每一个业主都有公平的机会,代理人的付出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2、除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少数重大事宜之外,其他事宜的决策机制和程序是什么。代理人之间是否应当有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分工,而他们之间的工作程序又是什么;
3、代理人的工作过程如何公开,其工作错误又如何纠正。在代理人集体出问题时,全体业主通过何种机制和程序进行补救;
4、对不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宜,部分业主通过何种程序,满足何种条件时可以改变代理人的决定等等。
这些问题都是社区自治建设之初应当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或者说在这些程序和过程之中,无不体现着全体业主对平等、自由表达、尊重等价值的追求。我们可以说由于文化、历史和个人素质的原因,造成了广大业主对社区自治建设漠不关心。但是,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把程序正义作为首要的、基本的目的,从而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则。相反,我们把程序、过程看成手段、方式和方法,完成无视完善的程序和过程之中蕴含的普世价值。因此,为了一个好的目的,我们可以任意变换程序,改变方法,减少过程等等。而正是在这些变换之中,我们践踏了自由、平等和尊严,换来了拒绝、怀疑、冷淡及普遍的沉默。
我们应当让更多的业主知道,我们很难去判断某种结果的好坏,但是我们能够判断这个结果是否是根据我们规定的程序和过程而产生。只有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过程而产生的结果,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和正当的,也是我们应当接受的。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在我们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公民社会的今天,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引下,社区自治建设已经艰难地开始了。我曾经说过,这是五千年来第一次。而这一次,让我们从程序正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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