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众意”和“公意”
赵 恒 2005-6-8
在社区的范围内,就全体业主这个“共同体”来说,每一个业主个体的意志,从人性的角度上看,都是趋向于私人的利益,即是利己的。全体业主意志的简单总和,构成“众意”。“众意”从内容上看是杂乱的、无序的,甚至是相反的。这就表明,“众意”并不是“共同体”的意志。“共同体”的意志只能是“公意”,即“众意”之中除掉那些个别意志间正负抵消的部分,而剩下的总和。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用阿冉松侯爵的话对“公意”作了注释:“每种利益都具有不同的原则。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由于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如果完全没有不同的利益,那末,那种永远都碰不到障碍的共同利益,也就很难被人感觉到......”。
所以,反映“共同体”意志的“公意”,与全体业主的“众意”是有区别的。“共同体”之所以成为法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是因为“公意”的存在,而不是“众意”。
“公意”使“共同体”具有生命,使“共同体”形成力量。
那种认为每个个体的意志都必然包含在“公意”之中是片面而天真的的想法,每个个体的意志是形成“公意”的基础,但它并不必然包含在“公意”之内,正因为存在个体意志的差别,才会形成大家认同的“公意”。
“公意”永远体现“共同体”的利益,即公众的利益。偏离公众利益的意志将不再是“公意”。
“众意”永远趋向于个体利益或集团利益。
“共同体”内部每个楼或相应的单元会形成个体之上的集团,在该集团内部也会形成该集团的“公意”,但是,对于“共同体”来说,集团的“公意”还是“共同体”的个别意志。“共同体”需要防止的是: 这种“集团”太少了,以至于个别“集团”的意志在没有博弈的情况下成为“共同体”的“公意”。
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有相对较多的集团的代表来博弈,从而形成“共同体”的“公意”。当然,反对代表制的人要问,为什么不由个体直接表达来形成“公意”呢?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了,个体意志的总和是“众意”,“众意”要成为“公意”需要论证、辩论,即需要程序化的博弈。而简单化的业主大会表决,是没有这个博弈过程的。相反,在没有代表进行博弈的情况下,业委会的集团意志,往往成为“共同体”的“公意”。当然,对于代表博弈的结果,其中的重大问题还要经过个体的简单表决来最终确认。
在没有一定数量业主代表(集团代表)的情况下,“共同体”内部实际只存在分散的业主个体的意志,和业委会客观存在的唯一的集团意志,正是这种唯一性,使得业委会很容易将其集团意志转化为“共同体”的“公意”,这是共同体内部博弈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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