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契”与“不反馈视为同意”的约定
赵 恒 2005/05/04
(注:“不反馈视为同意”的约定:指在业主公约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业主只要不反馈意见明确反对,就构成同意该议案,即业主大会表决采用统计反对票的方式进行,不表示反对的就视为同意)。
200多年前,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卢梭(1712-1778),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指出: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索取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因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切都属于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么,这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修订本。P12)。
“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来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地毫无意义的:‘我和你订立一个负担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得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得话;你也得守约’”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修订本。P16)。
以上这两段论述,是卢梭在批判“全体人民可以转让他们的自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时的经典论述。
令人遗憾的是,在200多年后的中国社区,那些被批得体无完肤的谬论,又以各种堂而皇之的名义沉渣泛起。他们打着维护业主利益的旗号,尽力鼓吹“不反馈(不反对)视为同意”的论调,并正义凛然的宣称,这是全体或2/3业主的“自愿约定”。让我们来看看这种所谓的“自愿约定”意味着什么:那就是全体业主,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只要是不向业主委员会反馈信息,明确反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那么业主委员会将取得全体业主的权利。一旦构成不反馈信息,约定成效,业主将不能再反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将变成业主大会的决定,甚至是对全体业主不利的决定。
在奴隶制下,个人卖身为奴时,他明确知道一旦签订协议,他将失去一切权利;而在进行“不反馈(不反对)视为同意”约定的时候,广大业主并不明确知道,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甚至疏忽和遗忘,而没有反馈信息,他将失去作为业主的参与权利。
“不反馈(不反对)视为同意”的约定与卖身契相同的是,约定一旦成效,一是主人可以取得奴役你的“权利”;一是业主委员会也可取得作出对你不利决定的“权利”。除了卖身契,我们找不到任何一种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让对方在约定生效后可以对自己做出不利的行为的协议。更何况卖身契往往还有一定的对价。
这并不是我在夸大“不反馈(不反对)视为同意”约定的害处,而是其本身就违背权利的委托行使需要“明示”,而非经“明示”不得行使的原则。因为在进行约定的时候,权利人(业主)并不知晓“代理人”将如果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一旦约定生效,“代理人”可以作出不利于权利人(业主)的行为。正如“卖身契”一样,这是违法人性的,也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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