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春天 周汉华*
2001年是中国见证许多重大历史事件的一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高速挺进的一年。这一年里立法与变法的频率之高、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其他年份所少见的。同时,年初的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与年末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是吹响了中国法治迎接新世纪,与世界拥抱的号角。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我国政府签署的经社文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已经自我国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我国实施。尽管至今为止国内各个方面对我国批准经社文公约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及申奥成功、男足出线或者加入WTO,但批准该公约对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意义丝毫不亚于加入WTO。
经社文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道被并称为世界人权宪章,其缔结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联合国的成立。二战以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避免人类再次陷入冲突与战争,各国决定成立联合国,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鉴于人类以往惨痛的历史教训往往与侵犯、践踏人权有关,各国认识到持久和平的维护必须以尊重人权为基础和前提,因此,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并且,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经社理事会要设立促进人权的委员会。
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宪章。由于东西方对峙等原因,人权宪章被分为两部分,一是宣言形式,阐述人权的一般原则和标准,二是公约形式,规定特定权利及其限制。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天因此成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庄严宣告,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在于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均享有平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和固有的尊严;人类享有言论与信仰自由是所有人的最高追求;人权应该由法治加以保障。当然,由于仅仅只是一份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尊重与维护人权的义务必须由公约加以具体规定。
1966年12月16日,经过漫长的讨论与审议,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社文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分别于1976年1月3日和1976年5月23日生效。在我国分别于1997年10月与1998年10月签署两公约之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两公约。
在我国,直至90年代初以前,人权领域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领域,我们往往将倡导人权与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甚至长期有意回避使用人权概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法治建设的完善和更加深刻地融入国际大家庭,人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国际交往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党和政府也审时度势,将人权问题摆到了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并采取了许多具体行动来维护与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年初批准经社文公约,可以说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又一大步,它势必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人权保护机制,保证公民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全面实现。
对于许多人来讲,加入WTO最初并没有被当作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被简单地看作是一次贸易谈判。据说,中国最初的入世谈判专家基本上是贸易方面的专家,很少法制机构或者法律工作人员参加。结果,最初的谈判焦点基本上都集中在贸易制度的安排上,如合资经营的百分比、农业补贴问题、开放的城市数量、开放的时间表等等。只是到了比较后期阶段,有关方面才真正认识到WTO作为一个规则体系的重要性,认识到中国在这一套规则体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谈判后期阶段法制工作部门与法律人的大量介入,应该说对于保证中国入世后的权利义务平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过,即使这样,我们仍然为此付出了一些本不应该付出的学费。
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全球贸易制度安排,因此,WTO处处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与逐步自由化等原则均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中国加入WTO,意味着需要改变与传统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制度,其核心精神是有限政府与法治政府,使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中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根本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权力的行使过程缺乏透明度与大众监督。尽管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指出过的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加入WTO,必然要求我们对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根本的、全面的改革。如果仔细分析今年的许多立法与变法活动,不难发现其背后的直接原因均与加入WTO有关。最为典型的当属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改,诸如禁止令、赔偿标准、取证等长期制约我们的一些执法问题,在WTO的背景下被成功地移植进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人们常说WTO是经济联合国,以此来强调其极端重要性。实际上,反过来也可以说人权两公约是政治WTO,是国际贸易和正常国际交往的政治和道德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已经开始变得模糊,许多问题已经并且必然会成为两者共同的关注对象,如劳动者权利、环境权、知情权、政府治理问题等等。中国在新千年的第一年以批准经社文公约开始,以正式成为WTO成员结束,中间贯以数以千计的立法与变法,确实称得上是领风气之先,一气呵成。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观念的进一步解放和法律权威的真正确立,中国必然会在人权保护与WTO的舞台上都成为强者。到那个时候如果我们有暇回顾,完全可以自豪地说,2001年,中国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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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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