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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改革的方向
 
 作者:周汉华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3-30 15:53:4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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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改革的方向**
 
 
   周汉华*


 
  
 


法律源自社会并规范社会行为,理当与社会保持协调。然而,作为人类主观创造物的法律制度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体系化与形式化,它与社会之间的直接联系会越来越少。这是认识过程的规律,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深层矛盾。如何在高度形式化的法律制度下协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既保持法律制度的独立品格和权威地位,又避免法律与社会出现二元对立与分化,一直是各国法制实践与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法制改革与法制现代化已经面临并将会继续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

在人类法律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法律制度形式化的最高峰出现于以西方国家近现代宏大的民法典为代表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并相伴出现了自治法发展阶段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规范法学派。一方面,法律形式化是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结晶,代表着人类认识能力与政治发展水平的巨大进步;然而,另一方面,形式化的法律体系实际上也隐含着法律与社会失去联系,人们或者对人造的法律体系顶礼膜拜而丝毫不去关心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关系,或者完全以满足现实需要为名而无视法律权威的双重危险。这种危险虽然道分两途,表现为截然对立的两种形式,实际上是殊途同归,彻底破坏法治的基础,使法治权威荡然无存。这种危险在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转变的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并直接催生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用最为简单的归纳,现实主义者们认识到了法律与社会分离的危险,认识到了传统法治所面临的危机,并非常有见地地提出了在法律形式化高度发展的时代如何使法律与社会保持协调的主张,即从实际出发的主张。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西方国家的法制实践与法律理论,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与社会的高度统一。

尽管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轨迹完全不同,在国家阶级本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价值观念、民族性格、传统、现实等方面也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着法律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人等基本矛盾与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推进型的现代化与发达国家的国家干预主义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讲都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都属于所谓的变法,因而,产生于变法时代的西方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变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与观照意义。具体到中国,从实际出发,保持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显然应该是法制改革的精神论纲。

简略回顾中国自清末以来的变法历史,不难发现法制改革与社会变革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轨迹。清末立宪变法,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先河,但启蒙的呼喊在救亡与革命的号角声中被掩没,贫弱的中国始终未能跳出有治人而无治法的历史循环。新中国成立,上下同心,百废待举,但法制在政治变革的洪流中难以宁静地找到其独立的地位,一旦政治热情消退,才恍然发现法制早已沦为政治的附庸。结果,这两次变革最后都以法律制度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威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而告失败。时至今日,从长官意志、以权代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漠视权利、无视法律权威等社会现象中,我们仍不时可以发现这两次教训的历史遗存与现代形式。可见,在全社会中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与制度,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真正开启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门,也使法制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形成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日益增大,独立利益的出现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与独立法律阶层的出现,政治发展与政治社会化的不可逆转,权利意识的觉醒,法治在社会生活中作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与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认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等等,都喻示着法治作为独立的力量登上政治舞台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然而,随着法治活动范围的增加与法律形式化的发展,法律与社会失去联系的可能性也就同步增加,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两张皮”就有可能出现并逐步拉大。从诸多社会现象中,我们已经可以强烈地感觉到这种过程的蔓延与加速度。今天,在我们面临着变法成功的巨大历史机会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从来没有过的巨大挑战,法治匮乏与法律制度快速走向自我封闭的并发症,正从不同的方向上侵蚀着变法过程,危害着法治权威。法制改革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要从制度设计上防止这种危险变为现实,为法治权威的建立奠定牢固的基础。

法制改革千头万绪,牵一发而动全身,举其要者,当首推立法、行政、司法与法律教育四端。立法是法治权威的基础与行为合法性的主要评价标准。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但要内部和谐一致,更要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行政与司法是法律权威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法律与社会联系的桥梁。只有保持它们的开放性与灵活性,才能使法律过程成为一个创造性的过程,最终实现法制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法律教育是整个法治系统有序运转的外部条件,是培育现代法律人的必经渠道,也是实现人们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科学认识的理论前提。本书后四章分别对四个领域进行专门的探讨,虽各自针对不同的问题,又有彼此间内在的联系。作者坚信,只有在法制改革的这些主要环节保证法律制度的开放性,保证法律与社会的有机联系,才有可能真正树立法治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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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作者新著<<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一书的导言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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