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诉华为案的公共政策含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余晖 朱彤
2003年1月23日,世界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公司在美国对我国华为技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华为“盗用”了其IOS源代码、思科命令行接口、技术文档,以及5项与思科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技术。华为否认了这些指控,只承认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而且是为了实现设备互联互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华为被认为是中国最成功的通信设备企业,在交换机、光传输、移动通信包括3G等领域,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特别是近几年在数据通信设备领域发展迅速,产品已经进入了英国、巴西、埃及、新加坡、墨西哥、香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去年华为的路由器还通过了英国、美国的权威机构的测试,解决了北美、欧盟的市场准入问题。2002年销售额为220亿元人民币(折合27亿美金),出口额为5.5亿美元。被思科视为其在全球市场最具威胁的潜在竞争对手。因而业界多认为起诉华为是思科压制竞争对手的一种策略。 诉讼案本身的是非曲直自有法庭定论,这里我更关心的是这起诉讼案件所反应的另一个问题——私有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及其公共政策含义。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思科不愿意公开或者以合理的方式授权使用其私有协议,才导致今天的局面。 所谓私有协议,就是未经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采纳或批准,为某个企业自己制订,协议实现细节不愿公开,只在企业自己生产的设备之间使用的协议。当制定该协议的企业产品占据相当市场份额时,该协议就变成了市场的“事实标准”,与法定标准相对应。如果该企业不愿意公开,那就是一种私有的事实标准,与公开的法定标准相对应。 如果私有标准只与企业自身产品性能有关,与其他企业同类产品不存在兼容性问题,这种私有标准并不足以引起反垄断问题。因为这种私有标准只影响企业自己的产品性能,而不会影响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性能。一旦这一私有标准与涉及与同类竞争产品的兼容性问题,并对竞争产品的性能产生影响,就必须对拥有私有标准的企业的行为加以关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私有标准很容易被企业作为获得和维护其垄断地位的工具。事实上,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公开私有标准的内容,通常就是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从经济学角度看,通信网络市场的私有标准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私有标准成为在位者阻止新厂商进入市场壁垒。当一个新厂商进入一个已有的通信网络产品市场时,前提条件是产品能够与在位厂商的产品兼容,实现互联互通。而私有协议就成为在位者阻止进入者进入的有效工具。华为与思科就是这样的例子。华为要进入网络设备市场就必须和行业的领导者思科的设备互联互通,但遇到了私有协议这个市场壁垒。由于私有协议的原因,华为采取了种种技术手段也难以与思科的设备完全兼容。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出于不利的地位。而思科则利用这种垄断地位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据统计,思科的毛利率一直保持在很高水平,并越来越高。从2001春季的55%上升到2003年的一财季的69%, (2)在位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敲诈”用户。由于厂商的设备彼此不兼容,用户一旦采用了某一厂商的设备,就被锁定的既定的技术路线和产品上,别无选择。而厂商也利用用户的这种“弱势”地位,通过不断推出昂贵的方案并不断升级来“敲诈”用户。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的Intel和微软公司(被称为Wintel联盟),微软公司不断升级其操作系统,新升级的操作系统对CPU等硬件设备的要求不断提高,而Intel公司则不断升级该公司的CPU以支持微软的操作系统,而由于这两家公司的垄断地位,用户别无选择,只能采用这两家公司的产品,使用户疲于升级,为此付出了巨大财力。由于操作系统对应用程序的接口是私有的,目前在微软操作系统上使用的应用程序无法被其它操作系统支持,而用户无法抛弃以前在应用程序上的巨大投资。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从整个社会来看,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3)对技术创新有不利影响。一般来说,公开的技术标准可以协调企业的行为,定义良好的公开的技术标准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安全的一套界面,使许多企业围绕这一界面设计产品,从而促进技术创新。而不公开的私有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将抑制技术创新。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私有标准妨碍其他企业的创新行为,二是私有标准拥有者获得垄断地位后,会降低其技术创新的激励。 另外,网络产品中大量不公开的私有标准存在还将给各种信息网络带来安全隐患。 由于以上原因,IT产品的私有标准问题已经不单单是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事实上,早在几年前,美国就有一些经济学者开始讨论是否要把操作系统软件和网络设备的接口标准视为电信网络中的“瓶颈设备”加以管制,实现强制的互联互通。实际上就已经看到了私有协议对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潜在危害。 尽管目前其他国家对这一问题还没有采取法律和管制措施,然而,一方面,这些国家一般有较为完善的反垄断、反托拉斯法和管制政策,一旦出现企业利用私有协议垄断市场的明显行为,必然面临诉讼。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包括美国)对涉及企业界面标准或私有协议的行为往往比较宽松。使德私有协议导致对经济效率和公平竞争的损害不至于太严重。而中国既无完善的反垄断法,管制政策和措施也不完善,出现类似问题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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